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
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
《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是一項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文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6月18日 2008年第4號(總第263號)
目錄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國銀行業“十一五”信息化建設規劃》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落實個人
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實名制的通知
銀髮[2008]19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國務院令第285號)、《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發布)等法律制度,各類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含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個人活期儲蓄賬戶、個人定期存款賬戶、個人通知存款賬戶等,以下簡稱個人銀行賬戶)必須以實名開立,即存款人開立各類個人銀行賬戶時,必須提供真實、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證明文件,賬戶名稱與提供的證明文件中存款人名稱一致。為進一步做好個人銀行賬戶實名制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職責,切實落實個人銀行賬戶實名制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認真履行對個人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落實賬戶實名制的指導、監督、檢查。
各銀行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制度要求,加強對個人銀行賬戶開立的審查,識別客戶真實身份,不得為存款人開立假名和匿名賬戶;建立個人銀行賬戶的跟蹤檢查制度,及時掌握存款人賬戶信息資料變動情況;建立健全個人銀行賬戶開立和管理的內控制度,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及責任制,加強對臨櫃人員的培訓和檢查。
各銀行應加強對存款人的信用管理,逐步完善存款人信用記錄檔案,對於不正當使用銀行賬戶和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存款人,銀行有權實施更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逐步實現同一存款人的各類銀行賬戶在行內系統統一管理,鼓勵存款人在同一銀行賬戶下辦理多種銀行業務;在嚴格遵守對存款人身份認證基本規定的基礎上,可以對不同的存款人確定差別身份認證標準,並按照賬戶餘額、交易頻率、交易金額及風險程度等進行分類管理。
存款人應以實名開立個人銀行賬戶,並對其出具的開戶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存款人開戶信息資料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知開戶銀行。
二、關於開立個人銀行賬戶須出具的有效證件
銀行為存款人開立個人銀行賬戶,存款人應出具以下有效證件:
(一)居住在中國境內16歲以上的中國公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軍人、武裝警察尚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可出具軍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居住在境內或境外的中國籍的華僑,可出具中國護照。
(二)居住在中國境內16歲以下的中國公民,應由監護人代理開立個人銀行賬戶,出具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賬戶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應出具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應出具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四)外國公民,應出具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邊民,按照邊貿結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證件外,銀行還可根據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戶口簿、護照、工作證、機動車駕駛證、社會保障卡、公用事業賬單、學生證、介紹信等其他能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文件,以進一步確認存款人身份。
三、規範個人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
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賬戶,應由開戶銀行營業網點辦理。開戶銀行營業網點不得委託非開戶網點或其他機構代理開戶。
存款人可以選擇任一銀行營業網點開立個人銀行賬戶。銀行不得通過與收、付款單位進行排他性合作,變相為客戶指定開戶銀行。未經本人同意,任何單位不得為存款人指定開戶銀行。
代理他人開立銀行賬戶的,銀行應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單位代理個人開戶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出示單位負責人、授權經辦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書除《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髮〔2005〕16號文印發)規定內容以外,銀行可根據需要,增加以下信息:國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有效期限、聯繫電話、郵寄地址、電子郵箱、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單位性質、職業、個人職位、供職於現任職單位的時間、前任職單位、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實際受益人等信息。
銀行應通過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或其他方式明確銀行賬戶開立和使用的以下事項:賬戶信息變更的處理、賬戶信息的使用與保密、可辦理的業務種類和條件、賬戶的有效期限、賬戶超過有效期限的處理方式、賬戶管理費收取標準與方式、對賬方式和頻率、違約賠償責任等。
四、其他相關問題
(一)關於個人存款實名制制度實施前開立的賬戶的處理。
2000年4月1日前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需要延續使用的,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存款人到開戶銀行辦理第一筆業務時,存款人應當出具擁有該存款的存摺、存單等,並出示賬戶管理制度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進行賬戶的重新確認。
在2000年4月1日前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不再延續使用的,存款人應出具擁有該存款的存摺、存單等,並出示賬戶管理制度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辦理銷戶手續。
(二)關於存單、存摺、銀行卡的掛失。
個人銀行賬戶的存單、存摺、銀行卡等如有遺失,存款人可向開戶銀行申請掛失止付。開戶銀行受理存款人的掛失后,可與存款人約定在7個工作日以內,為存款人辦理補領新存單、存摺、銀行卡或支取存款。
(三)關於落實個人銀行賬戶實名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根據轄區內賬戶管理的具體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開展銀行賬戶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並把銀行賬戶實名制落實情況作為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大對賬戶監督管理的力度。
對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賬戶記錄等交易記錄、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存款人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人民銀行之前發布的有關賬戶管理制度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外資銀行。
請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人民銀行總行。200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