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縣人大常委會
合水縣人大常委會
合水縣人大常委會是合水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合水縣人大閉會期間,由合水縣人大常委會履行職責。
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和縣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的任免;
根據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和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1、承擔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常委會領導和"一府兩院"領導聯席會議以及其它會議的組織籌備與會務工作。
2、負責起草常委會和"一府兩院"聯席會議紀要、常委會工作要點、工作報告和文件。
3、負責機關文件列印、收發,提出送閱、擬辦意見,做好文件傳閱和歸檔工作。
4、負責人大宣傳工作。
5、接待處理人民群眾和各級人大代表來信來訪。
6、負責編印人民代表大會文件彙編。
7、負責機關接待工作以及對外交往的有關事務。
9、負責與縣直各部、委、辦、局、各人民團體、省、州駐合單位、部隊和鄉(鎮)的聯繫。
10、負責協調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協助機關黨支部、工會、婦女組織抓好機關政治業務學習、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好機關老幹部工作。
法制工作委員會主要職責
1、檢查督促憲法、法律、法規、地方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常委會有關法制方面工作的決議、決定在本縣範圍內的貫徹實施,以及全縣"普法"工作、縣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的情況。
2、對上級人大徵求意見的有關法制工作方面的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草案,做好組織討論工作,提出修改補充意見,並匯總上報。
3、負責對"一府兩院"及其部門提交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公、檢、法、司、民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和工作彙報,做好材料準備,開展審前調查,並提出初審意見。
4、對屬於縣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範圍,同法制工作方面有關的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法制工作方面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向常委會提出建議。
5、做好本縣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
6、負責縣人大常委會任命對象的法律測試的具體組織工作。
7、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辦理有關法制工作方面的代表議案、建議,負責處理有關法制方面的人民群眾來信來訪。
8、負責各級人大代表、縣人大常委會對本縣法制方面的工作進行視察、檢查和調研的服務工作和材料整理。
9、加強與縣人民政府對口聯繫單位和人大代表的聯繫,搜集、整理有關法制工作方面的資料,為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提供情況和依據。
10、負責起草常委會有關法制工作方面的文稿。
1、檢查督促國家有關財經方面的法律、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財經方面工作的決議、決定在本縣範圍內的貫徹實施。
2、對上級人大徵求有關財經工作方面的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草案,做好組織討論工作,提出修改補充意見,並匯總上報。
3、負責對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提交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財經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和工作彙報,做好材料準備,開展審前調查,並提出初審意見。
4、對屬於縣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範圍,同財經工作方面有關的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財經工作方面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向常委會提出建議。
5、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辦理有關財經工作方面的代表議案、建議,負責處理有關財經方面的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6、負責各級人大代表、縣人大常委會對本縣財經方面的工作進行視察、檢查、調研的服務工作和材料整理。
7、加強與縣人民政府對口聯繫單位和人大代表的聯繫,搜集、整理有關財經工作方面的資料,為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提供情況和依據。
8、負責起草常委會有關財經工作方面的文稿。
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主要職責
1、檢查督促國家有關教科文衛方面的法律、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教科文衛方面的決議、決定在本縣範圍內的貫徹實施。
2、對上級人大徵求有關教科文衛工作方面的國家法律、法規草案和地方性法規草案,做好組織討論工作,提出修改補充意見,並匯總上報。
3、負責對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提交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教科文衛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和工作彙報,做好材料準備工作,開展審前調查,並提出初審意見。
4、對屬於縣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範圍,同教科文衛工作方面有關的問題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教科文衛工作方面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向常委會提出建議。
5、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辦理有關教科文衛工作方面的代表議案、建議,負責處理有關教科文衛方面的群眾來信來訪。
6、負責各級人大代表、縣人大常委會對本縣教科文衛方面的工作進行視察、檢查、調研的服務工作和材料整理。
7、加強與縣人民政府對口聯繫單位和人大代表的聯繫,搜集、整理有關教科文衛工作方面的資料,為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提供情況和依據。
8、負責起草常委會有關教科文衛工作方面的文稿。
1、負責縣、鄉人大換屆選舉和上級人大代表選舉初步候選人推薦的具體工作。
2、負責縣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3、負責縣人大選舉和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事項的具體工作。
4、辦理全縣貫徹實施《選舉法》、《地方組織法》和《代表法》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檢查監督的具體工作。
5、聯繫本縣的省、市、縣人大代表,負責上級人大代表開展視察、檢查和調研活動的服務工作。
6、辦理縣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以及省、市人大綜合辦事機構轉來的代表建議意見,督促承辦單位提高辦理質量,按時答覆代表。
7、做好對提交縣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委會審查批准逮捕、審判及罷免的縣人大代表的審查工作,提出初審報告。
8、負責鄉鎮人大工作的業務指導。
9、負責起草常委會有關人事代表工作方面的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