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機構
信託機構
信託機構是受託經營信託投資業務的單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86年發布的《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信託機構只在大中城市建立,並需具備下列條件:確為經濟發展所需要;具備合格身份素質的金融業務幹部;符合經濟核算原則;具有組織章程;具有法定的最低實收人民幣資本限額等等。在中國,金融信託機構屬於整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信託機構
信託機構
信託的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一種多邊信用關係,這種多邊信託信用關係的建立,必須根據法定程序才能成立,並將各方關係人的條件、權利和義務通過信託合同加以確定,以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代信託已成為一種以財產為核心,信用為基礎,委託、受託為主要方式的財產運用和管理制度。中國的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身份,代人理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具有財產管理和運用、融通資金,提供信息及諮詢,社會投資等功能。
專營的信託機構(單一信託機構)
定義:具有完全獨立法人資格,專門辦理信託業務的經濟組織。
中國目前有兩種:
1、國家開辦的信託機構
2、地方或主管部門開辦的信託機構
兼營的信託機構
(附屬於其他機構的信託機構)
定義:既從事信託業務,又從事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
兩種形式:
1、以從事信託業務為主,同時又從事銀行業務的信託機構。
2、以從事銀行業務為主,同時又從事信託業務的銀行信託部。
選擇基礎:國家經濟體制模式、金融體制模式、信託業務目的
選擇機構類型的原則
信託業務和信貸業務必須明確分工
以明確的法律規定作為信託與信貸業務分工配合的準則
20世紀初,現代信託業由外國私營銀行傳入中國。
1917年,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設立保管部(后改為信託部),開始了中國人獨立經營金融性信託網的歷史。
信託機構
1919年,聚興誠銀行上海分行成立了信託部,經營運輸、倉庫、報關和代客買賣有價證券業務。這是中國最早經營信託業務的三家金融機構,標誌著中國現代信託業的開始。此後,私營銀行紛紛設立信託部。
1921年開始出現獨立的信託公司。
新中國成立后,在對舊中國信託業進行接管和改造的同時,又開始試辦新的金融信託業。20世紀50年代中期信託業停辦。
1979年10月,中國銀行總行率先成立了信託諮詢部。同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在北京成立。
198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關於銀行要試辦信託的指示,正式開辦信託業務。接著,各銀行也先後試辦信託業務,以支持經濟聯合,搞活國民經濟。此後,各家銀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紛紛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到1988年曾多達745家。當時,信託業對中國吸引外資、搞活地方經濟利得財富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於種種原因,信託投資公司沒有真正辦成“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機構,實際成了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銀行。加上在發展信託公司過程中出現了盲目競爭、亂設機構、資本金不實、管理混亂等問題,帶來了很大的金融風險。因此,1982年、1985年、1988年國家對信託投資公司進行了三次大的清理整頓,撤併了大量機構,到1991年減少到376家。1993年以來,繼續清理。
截至2003年底,全國共有57家信託投資公司,總資產為2579億元。
199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全面整頓信託投資公司的精神,開始對信託投資機構再次進行整頓。整頓后的信託投資公司要與銀行業、證券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不得吸收存款,不得自營期貨,不得用負債資金髮放貸款和進行實業投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
信託機構
(二)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房產、地產以及版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置;
(三)受託經營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四)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併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五)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國債、企業債券承銷業務;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七)代保管業務;
(八)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諮詢業務;
(九)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履行職責。信託業務的監管工作開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進行。
1、單一信託機構
單一信託機構指專業信託機構,具有完全獨立法人資格,專門辦理金融信託業務的經濟組織。
2、附屬於其他機構的信託機構
附屬於其他機構的信託機構指本身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本身雖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受到另一機構控制的信託機構。
1、從事信託業務,充當受託人。
2、主要發揮財產事務管理職能。
3、利潤來源主要是信託報酬。
4、業務經營中要遵循信託的基本要求:即信託財產獨立性要求。
信託機構
1)信託機構的設立確屬經濟發展的需要。一般只在大中城市設立。
2)具有合格的信託業務人員和完備的組織章程。
3)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額的實收資本金。
全國性信託投資機構──最低自有資本金限額為5000萬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信託投資機構──最低自有資本金限額為500萬元。
以上兩級機構從事經營外的業務的最低自有資本金限額分別為500萬美元和100萬美元。
2、信託機構設立的程序
1)申請。
2)報批。
3)認股交款。
4)股款的交納與驗資。
5)召開創立大會。
3、信託機構的內部組織設置
現代信託機構內部組織設置的三種類型:按職能分工的內部組織設置;按服務對象分工的組織機構;綜合分類的組織機構。
1、信託機構的業務範圍
1)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
2)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信託業務。
3)受託經營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信託業務。
4)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併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5)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國債、企業債券承銷業務。
6)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7)代保管業務。
8)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諮詢業務。
9)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10)公益信託。
11)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如同業拆借,融資租賃和投資。
2、信託機構業務經營原則
1)遵循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原則:信託一旦有效成立,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獨立運作的財產。
2)忠誠儘力管理信託財產的原則。
3)受託人應當謹慎管理信託財產。
4)禁止從業人員向客戶收受禮物,或參與信託帳戶收入的分配。
5)禁止從業人員議論和泄露信託業務及其他有關客戶的情況。
信託機構財務管理是通過信託機構的內部財務核算實現的。
1、財務核算的意義和要求
1)財務核算的意義:全面、準確反應經營活動全過程;進行財務分析,參與信託機構決策;監督財經紀律、法律貫徹,保證信託財產安全;進行財務成本核算,合理使用信託財產。
2)財務核算要求完整、準確、真實、能提供決策依據,能降低成本。
2、財務核算的基本內容
1、人事管理的意義
1)有利於信託機構在競爭中獲勝。
2)有利於造就一支高素質的信託隊伍。
2、信託機構業務人員的基本素質要求
1)具備良好職業道德。
2)具備較高、較全面的知識水平。
1、微觀角度
可保護委託人、收益人的利益。
2、宏觀角度
有利於金融體系的穩定,充分發揮信託的作用。
信託貸款與銀行貸款的區別
1.銀行貸款與信託貸款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銀行貸款是比較標準化的產品,產品的價格即利率的彈性比較小。信託貸款具有很強的個性化色彩,區別對待。信託貸款的靈活性表現為定價靈活、風險與收益靈活匹配、放款靈活,滿足客戶的個性化需求。
2.信託貸款與信託投資是相互結合和互相轉化的,滿足信託資金運用的最大化,在風險與收益的結合點上力求最大平衡。
3.信託公司發放信託貸款,常與借款人約定控制企業公章,以及限制擔保、借款、資產處置和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活動,實時掌握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出現了所謂債權股份化的趨勢,這是銀行貸款所不具備的特點。銀行往往從企業財務指標、管理指標、行業指標等方面評價企業的債務清償能力和風險度,但並不對企業經營管理施加積極的主動影響,其處罰措施之威懾力有餘,影響力則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則是雙刃劍,容易招致多家銀行同時收貸,或者導致借款人經營更加困難。
4.信託公司具有直接投資功能,既可以在發放貸款的同時直接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更增強了對投資項目的控制力。同時,如果項目凈資產回報率高,信託公司不但可以保證貸款安全,而且還分享企業資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將來上市,長期投資的綜合收益率較高。有的信託公司推出的夾層融資,即通過股權和債權的混合融資,兼顧多種運用方式之利。
5.信託貸款與投資具有轉化的特點。信託公司在階段性信託投資時,通過公司股東回購股權的方式向企業融資,將股權融資轉換成債權融資,既可以以股東資格指派董事參與經營和決策,還可以在設計產品時讓股東承擔回購義務以及第三人對該回購義務提供擔保,這就擴大了債務償還的保障渠道。
6.除了股權外,信託公司還可以通過附條件轉移所有權的方式購買企業的不動產、應收債權等資產,向企業融資,或者以擔保信託的模式為信託貸款提供擔保,在中國所有權讓與擔保制度付之闕如的情況下,獲得了良好的保障效果,還迴避了擔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質、流押之弊。這些靈活的組合運用方式為金融產品創新注入了新的元素。銀行囿於不能直接投資的限制,在以貸款債權運用存款資金時,不能主動地配合運用物權和股權,限制了產品創新的空間。
1、當前中國對銀行、保險、證券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制度,三者之間有著嚴格的政策約束。而信託投資的經營範圍卻較為廣泛,可以涉足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是目前惟一準許同時在證券市場和實業領域投資的金融機構,投資領域的多元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資風險。
2、信託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非標準產品,通過專家理財最大限度地滿足委託人的要求。這種投資方式和產品的靈活性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也是目前所無法提供的。
3、信託財產把委託人、受託人和收益人的權力和義務、責任和風險進行了嚴格分離。信託契約一經簽訂,就把收益權分離給收益人,而把運用、處分、管理權分離給了受託人。信託契約對信託財產的運用、管理、處分有著嚴格的現定,委託人只能按照契約圈定的範圍和方式進行運作。這種機制固定了當事人各方的責任和義務,確保了信託財產沿著特定的目的持續穩定經營,與公司制相比,是一種更為科學的制度安排。
4、與個人單獨理財相比,專家理財,省時省心,風險低收益高。通過信託集中起來的個人資金,由專業人才進行操作,他們可以憑藉專業知識和經驗技能進行組合投資,從而避免個人投資的盲目性,以達到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