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法規
水利工程管理法規
國家機關頒布的關於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各種條例、通則、辦法、決定和標準等,它是水利工程管理的行為規範。
制定法規的目的在於加強工程管理,保護工程安全,保障工程效益,調整人們(包括組織)在生產、生活及其他活動中所產生的與保護和運用水利工程有關的各種社會關係,使工程更好地為工農業生產和城鄉居民生活服務,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
由於水利與社會生產及人們的生活關係密切,歷史上各國都很重視水利立法。一些資本主義國家從19世紀中葉起陸續進行水利立法,一般都是在水法中列有工程管理的條文。有的國家還制定了分類工程的管理法規,如英國1930年的《水庫安全條例法》,日本1972年的《河川法》等。
水利工程管理法規
水利部頒布,1981年3月1日起施行,是水庫工程管理工作的一般性規定,適用於大型和中型水庫工程。共9章80條,各章題目依次為總則、管理單位的任務和職責、檢查觀測、養護修理、調度運用、科學實驗和技術革新、經營管理、安全保衛、獎勵與懲罰。內容包括:水庫管理單位任務和主要工作內容的規定;要求建立的管理工作制度;各類建築物檢查內容、觀測項目和要求;各類建築物養護修理項目、技術措施和基本要求;水庫調度運用基本要求和工作制度,防洪和興利運用的任務,及確定控制指標的依據;開展科學實驗和技術革新,提高管理水平的要求; 以及要求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等。
水利部頒布, 1981年3月1日起施行,是水閘工程管理工作的一般性規定,適用於大型和中型水閘。共9章55條,各章題目依次為總則、管理單位的任務和職責、檢查觀測、養護修理、控制運用、科學實驗和技術革新、經營管理、安全保衛、獎勵與懲罰。主要是規定水閘管理單位各項業務管理和技術管理的任務及要求,基本內容與《水庫工程管理通則》相同,其中突出了水閘技術管理的特點。
水利部頒布,1981年3月1日起施行,是河道堤防管理工作的一般性規定,適用於國家管理的河道、調洪湖泊和堤防工程(包括江河堤防、湖堤、垸堤、海塘以及滯洪、蓄洪、行洪區圍堤)。共8章42條,各章題目依次為總則、管理單位的任務和職責、堤防工程、河道湖泊管理、防汛、綠化與經營管理、科學實驗和技術革新、獎勵與獎罰。基本內容是規定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各項業務管理和技術管理的任務及要求達到的標準等。明確管理單位的任務是:確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發揮河道堤防工程行洪、排澇、輸水、抗潮、抗風浪的能力和效益;開展綠化等綜合經營,不斷提高管理水平。主要工作是進行檢查觀測,掌握河道護岸、險工、堤防工程狀態以及河勢、溜勢變化情況;進行養護修理,消除缺陷,維護工程完整,確保工程安全;及時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做好調度運用工作。強調以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組織形式進行管理工作;加強國家對重要江河堤防防汛及防洪運用的控制,實行高度集中統一,必須在上級主管部門或防汛指揮部門的指揮下進行工作;對涉及河道湖泊及堤防的社會活動,規定了嚴格的禁止事項;提倡堤防的綠化,要求大力進行植樹造林,種植固堤草皮,以保護堤防。
水利部頒布,1981年11月7日起施行,是灌區管理工作的一般性規定,適用於國家管理的灌區(包括引水、蓄水、提水等灌區),共7章41條,各章題目依次為總則,灌區的組織體制、灌區的工程管理、灌區用水管理、灌溉試驗與科學研究、灌區的經營管理、附則。主要內容包括:灌區委員會和灌區專管機構的任務和職責; 灌區工程的管理範圍和維修; 灌溉用水管理的制度:開展灌溉試驗和科學研究,提高科學管理水平的要求,以及要求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等等。
水利電力部1983年4月20日頒布,是中國第一部水利水電工程管理的綜合性法規,旨在加強國家機關對水利工程管理和使用的控制。《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適用於各級水利電力部門管轄的各類水利水電工程,包括防洪防潮工程,農田灌溉工程,水力發電工程,排水、防漬、治鹼工程,為城市和工業輸水及其他水利水電工程設施。《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含總則、水利水電工程保護、水利水電工程綜合利用、經營管理、組織體制和附則,共6章33條。基本內容是規定水利水電工程管理的方針、政策、原則、任務、管理體制、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的職責等。明確水利電力部及其所屬各流域機構,各大區電業管理局,各級人民政府水利(水電)廳、局,各省、市自治區電力局是水利水電工程的主管機關,分級負責管理全國的水利水電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分屬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主管部門都必須設置專管機構或指定專人管理。管理單位的基本任務,是根據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法規進行管理工作,確保工程安全,保護水源、防治水質污染,充分發揮工程效益,積極開展綜合經營,不斷提高科學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對保護工程以及效能方面有明確的禁令。對工程的調度運用方面規定實行綜合利用的原則及計劃管理的制度。要求汛期的調度運用及平時的興利供水都要編製計劃,報主管部門批准執行,嚴禁違章運用。有關用水單位應編製用水計劃,提出用水申請,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按計劃供水。對工程的經營管理規定實行經濟管理措施,實行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果,凡用水、用電都必須交費。
國務院1985年7月22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容分為總則、核訂水費標準的原則、水費的計收、水費的使用和管理、附則等5章,共19條。辦法中規定:水利工程都應實行有償供水,一切用水戶都應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 各類用水的水費標準都應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當地水資源狀況分別核定; 用水單位要按規定日期交付水費,逾期不交的應加滯納金,經一再催交無效,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許可權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6月10日國務院令第3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但是,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現行《條例》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實際需要。2004年,水利部著手進行《條例》的修訂前期研究工作,對《條例》的實施情況、全國河道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開展了大量的調研。2006年,水利部正式啟動了《條例》的修訂工作。水利部成立了《條例》編寫組,組織人員深入調研,認真起草,徵求水利系統內部意見,反覆修改,專家審議,形成了《河道管理條例》。具體內容可參見詞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國家水利主管部門頒布的水利工程管理法規還有:水利電力部1975年1月頒布的 《關於修好管好小型水庫的幾項規定》 (試行),水利部1980年12月制定的《土壩觀測資料整編辦法》,水利部1981年6月頒布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編製定員試行標準》,水利部1981年8月頒布的 《關於水利工程設計、施工為管理創造必要條件的若干規定》,水利部1981年9月頒布的《關於水利工程分級管理職責劃分的若干規定》。
水利工程管理法規的頒布,對全國水利工程管理和水利立法起著積極促進作用。隨著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已頒布的法規,需要不斷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以適應客觀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