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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渭
清代雍正、乾隆朝官員
李渭,字菉涯,直隸高邑人。父兆齡,康熙中官福建閩清知縣,以廉能稱。
渭,康熙六十年進士,授內閣中書,遷刑部主事。雍正二年,出為湖南嶽州知府,詔許密摺奏事。忤大吏,左遷武昌府同知,未之任,丁母憂。服闋,授四川嘉定知府,復以爭冤獄忤上官。渭曰:“吾官可棄,殺人媚人不為也。”奉檄賑重慶水災,多所全活。父憂歸。後補河南彰德,萬金渠源出善應山,環府城,入洹河,灌田千數百頃,山水暴發易淤。渭履勘濬治,增開支河,建閘啟閉,定各村分日用水,歲以有秋。漳河當孔道,舊設草橋於臨漳,道回遠,移於豐樂鎮,行旅便之。雪武安民班某誣殺族兄獄。林縣富室毆人死,賂屍屬以病死報。渭驗屍腿骨盡碎,治如律。舉卓異。
乾隆九年,擢山東鹽運使,時議增鹽引,渭以增引則商不能賠,必增鹽價,商、民且兩病,持不可。十二年,山東大水,大吏檄渭勘災,至益都、博興、樂安諸縣,餓莩載途,而有司先以未成災報,已入告,難之;乃請以借作賑,異日免追,民乃蘇。十三年,就遷按察使,折獄平。嘗曰:“古人言求其生而不得,今俗吏移易獄詞,何求生不得之有?然如死者何!此婦寺之仁,非持法之正。”尋遷安徽布政使,禁革徵糧長單差催法,以杜詭寄。調山東,墾荒,令客民帶完舊欠,免鄰保代賠逃戶之累,民便之。為政持大體,不吝出納,不輕揭一官,馭吏嚴而不念舊過。
十九年,卒於官。子經芳,乾隆中官至湖北施南知府,亦廉謹守其家風。
自幼力學,視民疾苦:公自少力學,尤熟於史,好窮其治亂盛衰之故。為人篤茂忼直,勇於任事,其內行修,其居官視民疾苦,如身被創、目被刺,於去害興利如嗜欲。
朝廷親信,特許密奏:辛丑,成進士,授中書科中書舍人,司寇勵公薦授刑部主事。雍正二年,司寇高公、勵公應詔舉公能勝道府之任,授岳州府知府。時,上方整飭吏治,欲周知天下利弊,特許公具密折得非時達,以知府得此,誠異數。
力爭冤獄,持法公正:1.授嘉定府知府。適有冤獄,公力爭之,致失上台意,幾及禍。公曰:「吾官可棄,殺人媚人,不為也。」既而,事卒以有濟。 2.犍為張某以姦殺定讞,公疑之,請檢屍,無一傷,立釋之。 3.武安班某被殺,誣坐其族弟,公一訊,立釋之。 4.林縣富戶毆殺人,厚賂屍屬,以病死報。公委員檢屍,骽骨盡碎,富戶伏辜。 5.乾隆十三年,遷山東按察使,持獄平,嘗曰:「歐公曰:求其生而不得,近日俗吏移易獄詞朦上,何求生不得之,有不思生者,幸矣,如死者何,此婦寺仁,非持法之正。」
履勘濬治,賑災濟民:1.重慶水災,主者撫恤未善,制府委公馳往,冒風雨,遍歷賑給,所活多,而公於此感寒,致永抱骽患。 2.授彰德府知府。郡舊有萬金渠,源出善應山,環府城入洹河,灌田一千數百頃,久廢。公履訪遺跡濬治,倍加支河,撫軍為勒石紀之。渠流所及,歲以有收。 3.漳河為南北孔道,舊設草橋於臨漳,道回遠。公捐金為長橋於豐樂鎮,行旅便之。 4.乾隆十二年,東省大災,撫軍委公勘,至益都等數州縣,被災甚,餓殍滿道,而有司已報不成災,公據實請賑。撫軍已入告,難之,公爭至再至三,乃曰:「既格於例,皇上聖明,乞具奏災狀,請以借作賑,異日免追,必蒙聽許。」撫軍從之,得報可。公自二月至四月,目擊凶災,慮無以救,遂致劇疾,口喃喃作語:「門外饑民如蟻,哀哀就斃,奈何?」語日夜不休,侍者曰:「上台已發賑矣。」公張目曰:「果否?」對曰:「信。」公少息,已,復語如故,如是者半月乃痊。
至性孝友,急人患難:1.公於諸弟事一身任之,無令老人經意。弟浤既以虧帑論死系獄,時浤未有子,公一子經芳,年十四,乃謂其王夫人曰:「吾弟倘無生路,有司究家屬將及老人,可奈何?吾欲取吾子嗣之,以當承追之累。即追譴,諒不至死,若勿過慮。」王夫人方病卧,未及答,公即出,以秋審追馳入京,行至南宮,去家百里,夜得噩夢,疑夫人有變,心動,旋計「一至家,倘遇變,必不能即出。吾弟生死關,忍不問耶?」遣一童持廿金歸眎,遂趨至京。已,幸得緩決,乃馳回,則王夫人一棺在殯矣。噫嘻,以兄弟難至妻死不顧,不得一訣,難矣。 2.有大僚驟獲重譴,其人與公非素厚,籍沒后,舉家寒飢,將北歸。公慨然曰:「雷霆不測,自是國法。然吾司其土,忍坐視其立轉溝中為道殣乎?」密令有司周之內外,食慾衣裘卧具麤備,令勿言貲所出。其人承命措置約千金,受者及遠近聞者皆嘆是人高義,而公終不自言。
為政持大體,不吝出納,使有司得展布,不輕揭一官,亦不為煦煦熱,有所不可,即平日所心許者,訓斥不少假,亦無宿於心者。中丞鄂公、楊公皆稱為老成長者。初,公為嘉定府,請訓同列數人,世宗獨謂公曰:「汝乃實心辦事人也。」授安徽,后折請詣闕請訓,上批「不必來京,常以實心行實政,勝於請訓。」是公以實心受知世宗,受知今上,為不世之遇。
《種植紅薯法則十二條》清乾隆十四年,李渭經過實地考察認為:“番薯天災物害皆不能為之損,人家幾有隙地,但只數尺仰見天日便可種得石許,此救荒第一義也。”回到濟南后,李渭連夜上疏,曰:“以種薯為救荒第一義,推之其可以裕蓋藏,備凶荒。”這年十二月,李渭親自編寫並向全省頒布了《種植紅薯法則十二條》,極力倡導並指導人們廣種地瓜,濟南地區以及全省“自此家傳戶習,菁蔥鬱勃,被野連崗。”
《種植紅薯法則十二條》緊密結合山東實際情況和土地,氣溫、雨量等自然條件,因地制宜地提出了地瓜種植之法:“種薯,二三月種者,每株種用地方二步有半,每官畝約用種三十六株;四五月種者,用地方二步,每官畝約用種六十株;六月種者,用地方一步有半,每官畝約用種一百六株有奇;七月種者,用地方一步,每官畝約用種二百四十株,八月種者,用地方三尺以內,每官畝約用種九百六十株。種之疏密,略以此准之”。一直到農曆九月還可以種植,不過“所生之卵,如箸如棗,不堪作糧,以備來歲之種”。對於地瓜的用途,他總結道:“甘薯可生食、可蒸食、可煮食、可煨食。可切為米,曬乾可作粥飯。可磨為粉,曬乾團為餅餌。共造粉之法,取薯卵洗凈和水磨細,仍以大缸貯水,淘去浮渣,做法同藕粉,渣可飼豕,將其粉作丸,與彌珠細穀米無異。”
對於地瓜在山東廣為種植的意義,清人鄭洛英的《金薯詩》給予了高度評價:“偉哉造物仁,異種佐百穀。……浮浮而於蒸,甘飴如米粟。糝糝而於羹,豐香如靦肉。或粉而如膏,或屑而如玉。渴可以生津,飢可以果腹。剪葉當園蔬,抱藤資牲畜。……茲薯若遍栽,天壤間之福。”
李渭為高邑李標家族第十一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