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犯罪
土地犯罪
土地犯罪是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受刑法處罰的土地違法行為。土地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取決於:行為人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犯罪的故意;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是否侵犯了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並且在情節和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後果上達到了刑法規定的定罪標準。
行為人違反刑法規定的有關土地的義務而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受刑法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在中國,土地犯罪的有三種形式。
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即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違法行為。該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有意識地通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獲取非法的經濟利益;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並且情節嚴重;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合法轉讓的管理制度。
即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違法行為。非法佔用耕地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該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造成大量耕地毀壞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土地特別是對耕地進行保護的管理制度。
③非法批准使用土地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違法行為。這兩個罪的主體都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客觀上都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侵害的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清正廉潔性和正當性,也侵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制度,還侵害了公共財產所有權。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就土地犯罪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解釋,如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0.33公頃以上等行為,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處罰;非法佔用基本農田0.33公頃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0.66公頃以上等行為,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0.66公頃以上等行為,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2公頃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60%等行為,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