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監察委員會
國家監察機關
宜春市監察委員會是由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江西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10日上午,宜春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成立,標誌著全市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邁出堅實步伐,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宜春市監察委員會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宜春市監察委員會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