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監察委員會

國家監察機關

宜春市監察委員會是由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江西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10日上午,宜春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成立,標誌著全市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邁出堅實步伐,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宜春市監察委員會
宜春市監察委員會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宜春市監察委員會
宜春市監察委員會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現任領導


副主任、代理主任石軍英
副主任康新貞劉璇簡愷
委員黃宗發陳東黃雄斌、王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