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大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市長、副市長;
(六)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宜春撤地設市前,先後設立了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宜春地區聯絡處和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宜春地區工作委員會。1984年1月,根據江西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決定,省人大常委會宜春地區聯絡處成立,為省人大常委會聯絡工作機構。1995年6月,根據江西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省人大常委會宜春地區聯絡處改為省人大常委會宜春地區工作委員會,為省人大常委會派出工作機構。
2000年8月,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撤銷宜春地區設立地級宜春市的批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宜春市一屆人大常委會由宜春市一屆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產生,危朝安、劉育椿、楊曉寧先後任常委會主任,徐義生、盧明生、龔源林、杜盛榮、郭明、梁歌共、毛聖外、毛慶生先後任常委會副主任,謝夢日、郭明(兼)、謝祁萍先後任常委會秘書長,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35名。2006年12月,宜春市二屆人大常委會由宜春市二屆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產生,楊曉寧任常委會主任,龔源林、梁歌共、毛慶生、陳秋保、王光前、易魯宜、謝國萍任常委會副主任,謝祁萍任常委會秘書長,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41名。2011年9月,宜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經宜春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任桃英任常委會主任,陳秋保、易魯宜、謝國萍、蔡炳生、冷光輝、辛小敏、邱玉任副主任,易詠春任秘書長,常委會組成人員法定名額41名。
宜春市一、二、三屆人民代表大會設2個專門委員會,即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宜春市一、二、三屆人大常委會下設6個工作機構,即常委會辦公室、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外事僑務民族宗教工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