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單據

附屬單據

附屬單據也稱輔助單據,或補充單據。是指在交易中,出口商應買方的要求,在提供了基本單據以外,再特別提供的單據。附屬單據和基本單據都屬於貨運單據。

附屬單據的用途分類


附屬單據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進口地官方要求的單據,如海關發票、領事發票、產地證、檢疫證、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和船籍證明等;另一類是附屬於商業發票,對貨物情況作說明的單據,如裝箱單、重量單、尺碼單和品質檢驗證等。

附屬單據的類型


附屬單據大致可分為除商業發票外的其他發票、包裝單據、商檢單據、原產地證明書、進出口許可證和其他附屬單據等。
一、其他發票
除商業發票外,在實際業務中,還會有一些其他名稱的發票。
(一)海關發票(customs invoice)
海關發票是進口國海關當局規定的進口報關必須提供的特定格式的發票,由出口商填制,供進口商憑以報關。海關發票的作用有:
·供進口國海關作估價完稅的依據。
·供進口國海關核定貨物的原產地,按照差別稅率政策,徵收不同稅率的關稅。
·供進口國海關核審是否低價傾銷,或是否接受出口國補貼。
·供進口國海關作統計依據。
(二)形式發票(proforma invoice)。
出口商有時應進口商的要求,發出一份列有出售貨物的名稱、規格、單價等非正式的參考性發票,供進口商向其本國貿易管理當局或外匯管理當局等申請進口許可證或外匯的用途,這種發票就叫形式發票。形式發票不是貨物買賣的正式單據,對買賣雙方都沒用約束力,所以,形式發票不能作為國際結算的單據。正式成交后還要另外重新繕制商業發票。
(三)領事發票(consular invoice)
有些國家法令規定,進口貨物必須要領取進口國在出口國領事簽證的發票,作為有關貨物徵收進口關稅的前提條件之一。領事發票是一份官方的單證,有些國家規定了領事發票的固定格式,這種格式可以從領事館獲得。在實務中,比較多的情況是有些國家的來證中規定由其領事在商業發票上認證,認證的目的是證實商品的確實產地,收取認證費。關於領事發票的繕制,要根據信用證條款和不同國家的不同要求、格式而定。
(四)樣品發票(sample invoice)
出口商為了說明推銷商品的品質、規格、價格等,在交易之前發送實樣,以便客戶挑選。這種發送樣品時出具的發票就是樣品發票。樣品發票的目的並不一定是要收取貨款,而是便於客戶了解商品情況。所以,樣品發票的收款,有的是免費贈送,有的是減半收費,也有全收,但應在樣品發票上註明。
此外其他還有廠商發票(manufacturer invoice)、銀行發票(bank invoice)、簽證發票(visaed invoice)、證實發票(certified invoice)和寄售發票(consignment invoice)等。
二、包裝單據(packing documents)
包裝單據是指一切記載或描述商品包裝情況及數量等的單據,是商業發票的補充單據,也是需要提交的一項重要單據。
(一)包裝單據的作用
除散裝貨物外,包裝單是必不可少的文件。進口地海關驗貨,公證行檢驗,進口商校對貨物時,都是以包裝單據結合商業發票作為依據,用以了解商品包裝及數量的具體內容。
(二)包裝單據的種類
根據不同商品及不同客戶的要求,包裝單據有不同的種類,主要的有兩種:
1.裝箱單(packing list/packing slip)。
裝箱單是包裝單據中最常見的一種,一般都詳細列明貨物包裝即每個包裝單位內的詳細內容,如每件貨物的規格、花色、樣式等。因此,裝箱單也被稱為內容明細表。
裝箱單的內容一般包括:發票號碼和合同號,日期,嘜頭和號碼,品名,規格,包裝單位,每件包裝單位的毛重、凈重、尺碼,總合計件數、重量和尺碼,目的地、船名,進口商或收貨人的名稱、地址等。
2.重量單(weight list/weight note)。
重量單是用以說明每個包裝單位中重量情況的單據。重量單也是重要的附屬單據。
重量單的簽發人可以是出口商、商品檢驗機構、公證行、重量鑒定人等。其中,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重量單即是重量檢驗證明書(weight certificate),作用是證明裝貨重量與合同相符。
實務中,經常把重量單和裝箱單合併為裝箱/重量單(packing/weight list),以簡化單據。此外,包裝單據還包括尺碼單(measurement list)、裝箱明細單(packing details)、磅碼單(weight memo)和花色搭配單(assortment list)等。
三、檢驗證明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一)檢驗證明書概念
檢驗證明書是指為了適應進口方的需要或進口國海關的需要或進出口國國家法規的需要,由政府商檢機構或公證行或製造廠商等對商品進行檢驗后出具的關於商品品質、規格、重量、數量、包裝、檢疫等各方面或其他某方面鑒定的書面證明文件。
(二)檢驗證明書的主要作用
1.作為證明履約、交貨接收的有效證件。
貨物經過長途運輸后難免會出現質量變化或數量短缺、包裝破損等情況,從而引起進口商的爭議。出口商為了免責,必須提供權威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證明其已履行合格交貨任務。
2.作為驗收報關的有效憑證。
許多國家為維護本國及消費者利益,通常規定某些商品必須進行強制性檢驗,如食品等。進口商必須出示出口地檢驗機構簽發的證明商品合格或符合國家進口標準的檢驗證書才能報關驗收,否則禁止進口。
3.作為結算貨款的依據。
許多產品的定價取決於商品的等級,或某些主要成分的含量。因此,進出口合同中訂有價格與金額的增減條款,以適應不同的檢驗結果。在進出口實務中,一般都根據檢驗證書中標明的產品等級和主要成分含量,確定合適價格並計算出貨值。
4.作為索賠、仲裁、訴訟的佐證文件。
貨物在運達進口地后一般都需進行檢驗,以確定收貨時的質量、數量、狀況等,這樣做既便於進口商轉售,又可以在發現問題時提起爭議。根據檢驗結果,明確責任歸屬,提出賠償要求。如需進行仲裁或訴訟,也必須提供商檢證書作為對貨物缺陷、殘陷、殘損等事實的說明。
(三)檢驗證明書的種類
根據證明內容或檢驗方式的不同,檢驗證明書主要分為如下一些種類: 1.品質檢驗證明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品質檢驗證明書亦稱質量檢驗證書,是檢驗機構證明進出口商品品質、規格、等級、成分、性能等的書面證明。
2.重量或數量檢驗證明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or quantity)。
重量或數量檢驗證明書是檢驗機構證明出口商品的重量或數量的文件。
3.獸醫檢驗證明書(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獸醫檢驗證明書是由主任獸醫簽發的證明進出口動物產品經過檢疫合格的檢驗 證書。
4.衛生檢驗證明書(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衛生檢驗證明書亦稱健康機構證書,是檢驗機構對出口的動物產品、食品等經過 衛生檢驗或檢疫合格后出具的證書。
5.消毒檢驗證明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disinfection or sterilization)。
消毒檢驗證明書是證明出口動物產品、人發產品等已經過消毒處理的檢驗證書。
6.熏蒸證明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
熏蒸證明書是證明出口糧食、農作物等商品以及包裝用木材和植物性填充物等 已經熏蒸滅蟲的證書。
7.包裝檢驗證明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packing)
包裝檢驗證明書是證明進出口商品包裝情況的證書。
8.殘損檢驗證明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
殘損檢驗證明書是證明進出口商品的殘損情況的證書,簡稱驗殘證書。
此外,還有植物檢疫證明書、溫度檢驗證書、衡量證明書、船艙檢驗證明書、集裝 箱檢驗證明書、價值證明書、生絲品級及公量檢驗證明書、分析檢驗證明書等。
出具檢驗證書的機構,應是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者。很多國家都有專業性 的商品檢驗和鑒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商品檢驗與公證鑒定工作。這些機構有 的是國家設立的官方機構,如我國的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局,有的是由私人 或同業公會、協會等開設的公證行,如美國的勞合公證行和瑞士的日內瓦通用鑒 定公司。
四、產地證明書fcertificate of origin)
產地證明書是由政府或公證機構或出口廠商出具的證明貨物生產地的證書。
產地證明書根據簽發人的不同,大致可分為三種類型:政府授權機構簽發的產地證明書;商會簽發的產地證明書,以及出口廠商簽發的產地證明書。在我國,政府授權機構簽發主要是指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局和商務部對外貿易司,而商會是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產地證的主要作用有:
·通過證明貨物的原產地來享受進口國的優惠稅率。因為進口國海關往往會針對來自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商品執行不同稅率的差別待遇政策。
·通過證明貨物的原產地來符合進口配額的要求。因為有些國家往往按出口國分別設定不同的配額限制,所以要求進口商報關時必須提供產地證以便進行統計。
目前常用的原產地證明書為普惠制產地證。
普惠制是普遍優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的簡稱,縮寫GSP,是給 惠國對受惠國給予單方面關稅優惠的一種制度。普惠制產地證有國際統一的固定專 用格式,稱為格式A(Form A),其尺寸、版面、圖案、用紙等都有嚴格規定。在我國,惟一的授權簽發普惠制的機構是各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局。
普遍優惠製成立於1968年3月召開的第二屆聯合國貿易與發展大會,是發達國 家給予發展中國家製成品與半製成品(包括某些初級產品)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 的一種關稅優惠制度。但是從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輸出的商品必須符合原產地規 則的要求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這一規則包括原產地標準、直接運輸規則和書面證明 三項內容。原產地標準(origin criterion)專門確定貨物的產地,並據以將產品分為兩 大類:一類是全部使用受惠國的原料、零部件生產的完全原產品,可以享受GSP待 遇;另一類是一部分或全部進口材料或零部件生產的產品,這些進口成分必須在生產 過程中達到實質性改造,各給惠國對這類產品所採用的標準不盡相同。直接運輸規 則(rules of direct consignment)是指要求受惠國產品直接輸往給惠國,如途經他國 也可以,但應存放於海關關棧,不能投入當地市場銷售或交付當地使用。書面證明 (documentary evidence)是指必須持有GSP產地證以及證明符合直接運輸規則的 文件。
五、其他附屬單據
其他附屬單據是根據合同及信用證有關條款規定而提供的。為保證收匯安全,這些單據必須注意保持本身的完整性以及與其他單據的一致性。常見的主要有如下幾種:
(一)出口許可證(export licence)
出口許可證是國家批准某些商品出口的證明文件。
出口許可證所填制的內容必須與報關單一致,不能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出口許可證所允許出口的數量,在實際出運時,不能超出。同時,出口許可證的任何更改,都要經過原發證機關辦理,任何塗改和偽報,都要追究責任。
(二)受益人聲明(Beneficiary's Statement)
受益人聲明是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出El商按信用證的規定出具的說明其已履行某種義務或辦理某項工作的聲明。實務中常見的有:
(1)關於商品品質的聲明。例如,聲明商品屬於一流品質(quality of firstclass)等。
(2)關於商品包裝的聲明。例如,包裝未使用木材的聲明(We declare wooden packing has been used in packing of goods)。
(3)關於商品原產地的聲明。例如,聲明出口貨物原產地為中國(We declare that no that the goods are of Chinese origin)。
(4)關於已發裝船通知、已寄樣品或已寄副本單據的聲明。例如,有些信用證規定出口商裝船后寄一套副本單據給開證申請人並出具已寄出副本單據的證明(We certify that we have airmailed one set of non——negotiable documents to the appli——cant)。
受益人聲明可以是一份單獨的文件,也可以與商業發票合併,在商業發票上加註聲明即可。
(三)有關運輸方面的證明
為遵守政府規定或根據信用證的要求,出口商有時還要提供一些有關運輸方面的證明。例如,裝船通知,船籍及航程證明,船齡證明,船級證明以及班輪公會船隻證明等。
1.裝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裝船通知也稱裝運通知,是出口商在裝運前預先通知進口商裝船情況或裝運后告知進口商貨物已裝船的書面文件。裝船通知主要是為了方便進口商做好接貨準備,例如,進行投保,預定倉庫,辦理進口許可證手續,辦理外匯手續等。裝船通知的內容主要包括:裝運港、目的港、買方名稱或買方指定的保險公司名稱、裝船的具體時間、裝載船名和航次、轉運港及預計抵達目的港的日期等。
2.船籍及航程證明
例如,阿拉伯國家的來證中要求不得使用以色列籍的船舶且航程不得經過以色列轉運。此證明一般由船代理或船公司出具。
3.船齡證明
有些地區的信用證,因保險費率問題,規定裝載船舶的船齡不得超過15年,受益人必須要求船公司或船代理出具裝載船齡證明。
此外,根據信用證及進口商的不同需要,其他附屬單據還包括運費賬單、保險通知書、保費收據、借記通知單等。
在實務中,雖然附屬單據處於次要位置,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加以輕視。我們對所有的單據都應該認真繕制,細緻審單。事實上,任何細小的不符點都有可能對安全收匯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