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茂名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茂名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是一所位於茂名市行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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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據《廣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印發〈茂名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機編[2009]19號)、《茂名市機構編製委員會關於印發〈茂名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茂機編[2010]4號),設立茂名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為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管理五大宗教以外的其他宗教事務的職責和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能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和市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有關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組織實施並負責督促檢查。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
(三)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會維穩工作,保障少數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權益,維護民族、宗教領域的和諧穩定。
(四)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協調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慶典活動,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
(五)指導民族、宗教團體依章開展活動,支持民族、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民族、宗教團體開展愛國主義教育、社會主義和擁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教育,辦理民族、宗教團體需政府幫助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六)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協調民族、宗教工作的對外交流和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對外宣傳工作,組織指導民族、宗教團體開展對外友好交往。
(七)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訓、教育和使用工作,幫助宗教團體做好宗教人士的培訓教育工作。
(八)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起草重要文稿;負責機關政務的綜合協調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財務、工會、教育、黨務、紀檢、監察、計劃生育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和全市性宗教團體負責人的選拔推薦、培養和教育工作。
(二)民族宗教事務科
承辦民族、宗教事務管理工作;廣泛宣傳、深入貫徹落實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民族宗教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和措施;做好民族團結進步工作;負責審核少數民族成份的確認、更改;指導少數民族社團、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章開展活動;協調處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發事件;做好抵禦宗教滲透工作;聯繫宗教界人士及信眾,並做好相關工作;指導縣級宗教事務部門對宗教事務進行依法管理。
四、人員編製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製5名,核銷事業編製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1名。
根據有關規定和實有人員的縮減,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實行動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