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
為加強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評定和管理,提升旅遊景區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樹立旅遊景區行業良好形象,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及相關評定細則,制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4月16日由國家旅遊局以旅辦發〔2012〕166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評定機構與證書標牌、申請與評定、檢查員、管理與監督、附則6章31條,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旅辦發〔2012〕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為進一步規範A級旅遊景區評定程序,嚴格A級旅遊景區質量要求,建立和完善A級景區退出機制和社會監督體系,切實提高旅遊景區管理、經營與服務水平,按照科學、合理、規範的原則,我局將2005年頒布的《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修訂為《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
國家旅遊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評定和管理,提升旅遊景區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樹立旅遊景區行業良好形象,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及相關評定細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旅遊景區,是指可接待旅遊者,具有觀賞遊憩、文化娛樂等功能,具備相應旅遊服務設施並提供相應旅遊服務,且具有相對完整管理系統的遊覽區。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申請、評定、管理和責任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正式開業一年以上的旅遊景區,均可申請質量等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劃分為5個等級,從低到高依次為1A、2A、3A、4A、5A。
第四條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工作,遵循自願申報、分級評定、動態管理、以人為本、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標準、評定細則等的編製和修訂工作,負責對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標準的實施進行管理和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標準的實施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評定機構與證書標牌
第六條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設立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實施,授權並督導省級及以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開展評定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設立本地區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按照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七條 省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及時向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報備各級評定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成員組成與變動。
第八條 省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須全面掌握本地區各級旅遊景區新增及變動情況,實現動態管理,每年分別於6月底和12月底將本地區各級旅遊景區名稱和數量報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省級及以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出現玩忽職守,未按要求開展工作的,上級評定機構可以撤銷其已獲得的評定許可權。
第十條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標牌、證書由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統一製作,由相應評定機構頒發。旅遊景區在對外宣傳資料中應正確標明其等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標牌,須置於旅遊景區主要入口顯著位置。
第十一條 旅遊景區可根據需要自行製作莊重醒目、簡潔大方的質量等級標誌,標誌在外形、材質、顏色等方面要與景區特點相一致。
第三章 申請與評定
第十二條 3A級及以下等級旅遊景區由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授權各省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評定,省級旅遊景區評定委員會可向條件成熟的地市級旅遊景區評定委員會再行授權。
4A級旅遊景區由省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推薦,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組織評定。
5A級旅遊景區從4A級旅遊景區中產生。被公告為4A級三年以上的旅遊景區可申報5A級旅遊景區。5A級旅遊景區由省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推薦,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組織評定。
第十三條 申報3A級及以下等級的旅遊景區,由所在地旅遊景區評定機構逐級提交評定申請報告、《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報告書》和創建資料,創建資料包括景區創建工作彙報、服務質量和環境質量具體達標說明和圖片、景區資源價值和市場價值具體達標說明和圖片。省級或經授權的地市級旅遊景區評定機構組織評定,對達標景區直接對外公告,頒發證書和標牌,並報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申報4A級的旅遊景區,由所在地旅遊景區評定機構逐級提交申請申請報告、《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報告書》和創建資料,省級旅遊景區評定機構組織初評。初評合格的景區,由省級旅遊景區評定機構向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提交推薦意見,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通過明查、暗訪等方式進行檢查,對達標景區對外公告,頒發證書和標牌。
第十五條 申報5A級的旅遊景區,由所在地旅遊景區評定機構逐級提交申請報告、《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報告書》和創建資料(含電子版),省級旅遊景區評定機構組織初評。初評合格的景區,由省級旅遊景區評定機構向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提交推薦意見。
第十六條 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對申報5A級旅遊景區的評定程序如下:
(一)資料審核。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依據景區評定標準和細則規定,對景區申報資料進行全面審核,審核內容包括景區名稱、範圍、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及發展狀況等。通過審核的景區,進入景觀評估程序,未通過審核的景區,一年後方可再次申請重審。
(二)景觀價值評價。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組建由相關方面專家組成的評議組,聽取申報景區的陳述,採取差額投票方式,對景區資源吸引力和市場影響力進行評價,評價內容包括景區觀賞遊憩價值、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知名度、美譽度與市場輻射力等。通過景觀評價的景區,進入現場檢查環節,未通過景觀評價的景區,兩年後方可再次申請重審。
(三)現場檢查。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組織國家級檢查員成立評定小組,採取暗訪方式對景區服務質量與環境質量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景區交通等基礎服務設施,安全、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導遊導覽、購物等遊覽服務設施,電子商務等網路服務體系,對歷史文化、自然環境保護狀況,引導遊客文明旅遊等方面。現場檢查達標的景區,進入社會公示程序,未達標的景區,一年後方可再次申請現場檢查。
(四)社會公示。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對達到標準的申報景區,在中國旅遊網上進行七個工作日的社會公示。公示階段無重大異議或重大投訴的旅遊景區通過公示,若出現重大異議或重大投訴的情況,將由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進行核實和調查,做出相應決定。
(五)發布公告。經公示無重大異議或重大投訴的景區,由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發布質量等級認定公告,頒發證書和標牌。
第十七條 各質量等級旅遊景區必須按照國家統計部門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履行《旅遊統計調查制度》,按時報送旅遊景區各項相關統計數據和信息,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四章 檢查員
第十八條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現場工作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檢查員擔負。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檢查員分為國家級檢查員和地方級檢查員。
第十九條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檢查員需熟練掌握國家標準及相關細則要求,熟悉景區建設管理知識,業務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嚴格遵守評定工作規範(見附錄),工作責任心強。
第二十條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檢查員由旅遊景區研究、管理的專業人員,旅遊景區協會成員單位的有關人員,景區評定機構的相關人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檢查員採取分級培訓聘任的方式。國家級檢查員由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培訓,經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后聘任並頒發證書,地方級檢查員由省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聘任並頒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國家級與地方級檢查員每三年進行一次審核。對於出現重大工作失誤、未按工作規範開展工作、未承擔相應工作職責以及由於各種原因不再適宜擔負旅遊景區評定工作的檢查員,不予通過審核,並取消旅遊景區檢查員資格。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各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對所評旅遊景區要進行監督檢查和複核。監督檢查採取重點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訪以及社會調查、聽取遊客意見反饋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建立全國旅遊景區動態監測與遊客評價系統和景區信息管理系統,系統收集信息和遊客評價意見,作為對旅遊景區監督檢查和複核依據之一。
第二十五條 對遊客好評率較低、社會反響較差、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被遊客進行重大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及未按時報送數據信息或填報虛假信息的景區,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六條 4A級及以下等級景區複核工作主要由省級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組織和實施,複核分為年度複核與五年期滿的評定性複核,年度複核採取抽查的方式,複核比例不低於10%。5A級旅遊景區複核工作由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每年複核比例不低於10%。經複核達不到要求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景區處理方式包括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
旅遊景區接到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通知后,須認真整改,並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上報相應的等級評定機構。
第二十八條 旅遊景區被處以簽發警告通知書和通報批評處理后,整改期滿仍未達標的,將給予降低或取消等級處理。凡被降低、取消質量等級的旅遊景區,自降低或取消等級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等級。
第二十九條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許可權如下:
1、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有權對達不到標準規定的3A級及以下等級旅遊景區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並報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備案。
2、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有權對達不到標準規定的4A級旅遊景區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並報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備案。如需對4A級旅遊景區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須報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審批,由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對外公告。
3、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對達不到標準規定的5A級旅遊景區作出相應處理。
4、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有權對達不到標準規定的各級旅遊景區,作出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通知的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錄1:國家A級旅遊景區現場檢查(明查)工作規範(略)
附錄2:國家A級旅遊景區現場檢查(暗訪)工作規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