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自然資源委員會
聯合國自然資源委員會
聯合國自然資源委員會 (Committee on Natural Resources -- CNR) 於1970年7月成立,是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下設委員會之一。每兩年召開一次委員會會議。
該委員會的宗旨和任務是促進實施聯合國關於開發自然資源的 方針政策和措施;研究自然資源的發展及其前景;協調各成員國開發自然資源的活動,並向這些國家或地區提供諮詢服務;審閱和評估開發自然資源的工作報告;收集、加工和出版關於自然資源開發方面的情報資料;舉行各類會議,磋商問題,交流經驗和信息;定期向經社會理事會、聯合國其他有關機構以及各成員國提供關於自然資源開發的情報資料;建立自然資源勘探循環基金,以便對發展中國家的勘探提供資助。
聯合國自然資源委員會自然資源
聯合國自然資源委員會是聯合國致力於協助各國管理自然資源。早在1952年,聯合國大會就發出聲明,指出發展中國家擁有“自主決定如何使用其自然資源的權利”。聲明同時還指出,發展中國家必須從本國的國家利益出發,把自然資源用於實現國民經濟發展的目標。作為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一個職能機構,能源和自然資源促進發展委員會由24名成員組成,他們都是政府任命的有關領域的專家。該委員會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一道,負責制定指導方針,以便經社理事會及各國政府依據該方針制訂相關政策和戰略。能源和自然資源促進發展委員會又分成兩個分組,即能源問題分組和水資源分組,分別由12名成員組成。能源問題分組負責對能源發展趨勢和有關議題進行審核,並對聯合國系統在本領域的活動進行協調。水資源分組負責審核與土地資源和水資源的綜合管理相關的議題,並對聯合國系統在本領域的活動進行協調。
聯合國自然資源委員會視察
水資源。為滿足人們日常生活、商業和農業對水資源的需求,聯合國長期以來致力於解決因水資源需求上升而引起的全球性水危機。1977年召開的“聯合國水事會議”,1992年召開的“水與環境問題國際會議”,1992年的“地球問題首腦會議”以及聯合國發起的“國際飲水供應和衛生十年”(1981-1990)的倡議,都把關注的焦點集中在水這一重要的資源上。“國際飲水供應和衛生十年”的倡議曾幫助發展中國家約13億人獲得安全的飲用水。聯合國把2003年定為國際淡水年,旨在提升全球公眾關注,聯合國第一份《2003年世界水開發報告》分析了相關數據,並對世界淡水資源的發展趨勢進行了展望。全世界人口中的20%面臨著水資源缺乏的嚴峻問題;估計到2025年全球缺水人口還將上升到30%,使水資源缺乏問題波及50個國家。水資源缺乏有許多原因,其中包括水資源浪費、污染引起的水質退化及地下水源的過度利用等。必須採取有力行動和措施更有效地管理稀缺的淡水資源,尤
聯合國自然資源委員會視察
能源。世界能源的很大一部分其生產和使用的方式不當,如果全球能源總消耗量繼續大幅度增長,那麼能源供應就可能難以為繼。《21世紀議程》強調應從保護大氣層、環境及保障人類健康的角度妥善利用能源。
當前,化石燃料使用在發達國家正逐漸趨於穩定,但與此同時污染環境的各種排放物卻在增加。在不少發展中國家,由於化石燃料使用增加很快,正在引起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據專家預測,2060年全球能源消耗量將是目前水平的兩倍以上。與此同時,全球有20多億人口,其中大多數居住在發展中國家的鄉村地區,享受不到商業性的能源服務。
在能源領域,聯合國系統的許多實體機構積極推出各類項目和方案。這些項
聯合國自然資源委員會自然資源
在過去的20年間,聯合國及其下屬的各個組織和機構完成了上百個技術合作項目和投資前項目,這些項目都涉及自然資源和能源領域,項目總投資額高達上億美元。各受援國政府則以國內工作人員、設施和當地業務費用的形式提供了大致等值的款額。由此,每年有300個左右的外地項目援助發展中國家,使這些國家實現本國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這些項目可望增強發展中國家的國家能力,刺激進一步投資及推動可持續發展。
聯合國自然資源委員會領導會晤
(1)各民族和各部族對本族的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行使永久主權時,必須為各自國家的發展著想,為有關國家的人民的福利著想。 (2)對這些資源進行勘探、開發和處置,以及為此目的而輸入所需的外國資本時,都應當遵守各民族和各部族在准許、限制或禁止上述活動方面自行認為有必要或應具備的各種規則和各種條件。
(3)上述活動如果獲得批准,那末,輸入的資本以及此項資本的收益應當受批准條件、現行的國內法以及國際法的管轄。所獲得的利潤必須按照投資人與接受國雙方逐項自由議定的比例,加以分配;同時,應當認真注意確保該接受國對本國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主權,絕對不受損害。
(4)採取國有化、徵收或徵用措施,應當以公用事業、社會安全或國家利益等理由或原因作為根據,這些事業、安全或利益被公認為遠較純屬國內外個人的利益或私家的利益重要得多。在此類場合,採取上述措施以行使其主權的國家應當按照本國現行法規以及國際法的規定,對業主給予適當的賠償。在賠償問題發生爭執時,應當盡量提交採取上述措施國家的國內司法裁判。但主權國家及其他當事人如另有協議,則應通過仲裁或國際審判解決爭端。
(5)各國必須根據主權平等原則,互相尊重,以促進各民族和各部族自由地、有效地行使對本族自然資源的主權。
(6)為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開發而實行的國際合作,不論其方式是公私投資、交換貨物、交換勞務、技術援助,或是交換科學情報,都應以促進這些國家的獨立發展為目的,並且應以尊重這些國家對本國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主權為基礎。
(7)侵犯各民族和各部族對本族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各種自主權利,就是完全違背聯合國憲章的精神和原則,阻礙國際合作的發展,妨礙和平的維持。
(8)對主權國家相互間自由簽訂的外國投資協定,應當誠意遵守;各國以及各種國際組織均應依據聯合國憲章以及本決議所規定的各項原則,嚴格地、誠心誠意地尊重各民族以及各部族對本族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