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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約定驗收工程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 2004年Keith Collier所著的圖書
建築工程合同
按約定驗收工程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建築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約定完成建設工程,另一方按約定驗收工程並支付一定報酬的合同。
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基本建設作為重要的產業支柱在國民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有著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時,相應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的完善健全,保證經濟發展的順利進行。
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合同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而引起的。
(2)合同因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合同的債權債務必須相互對立。
(4)合同的締結有當事的自由意志支配。
建設工程合同作為承攬合同的特殊類型,除具有承攬合同的一般法律屬性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2.建設工程合同屬於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
(1)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2)合同自願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遵守法律和維護道德原則
(6)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址。
(2)標的: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所指向的對象。沒有標的,或者標的不祥,合同的權力義務失去所指,則合同不能成立。合同的標的可以是物、行為、智力成果、科研項目等。標的是物的,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
(3)數量:數量是指數字方式和計量單位對合同標的進行具體的規定,是衡量標的大小、多少、輕重等的尺度。
(4)質量:質量是指度量標的的標準,是指成分、含量、尺寸、濃度、性能等表示合同標的的內在因素和外在形象的狀態。
(5)價款或酬金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1.書面形式
2.口頭形式
3.其他形式
(一)勘察、設計合同的訂立
勘察、設計包括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勘查、設計單位接到發包人的要約和計劃任務書、建設地址報告后,經雙方協商一致而成立,通常在書面合同經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勘察、設計如由一單位完成,可簽訂一個勘察設計合同;若由兩個不同單位承擔,則應分別訂立合同。
建設工程的設計由幾個設計單位共同進行時,建設單位可與主體工程設計人簽訂總承包合同,由總承包人與分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總承包人對全部工程設計向發包人負責,分包人就其承包的部分對總承包人負責並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施工、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訂立
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已獲批准的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和總概算等文件,就合同的內容協商一致時,即可成立建築施工和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發包人可以將全部施工安裝工程發包給一個單位總承包,也可以發包給幾個單位分別承包。一個承包人總承包的,可以將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給其他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總承包人對發包人負責,分包人對總承包人負責並與總承包人對發包人負連帶責任。
(三)分承包的禁止
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對於應當由一個施工人完成的工程,總承包人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給若干個分承包人;總承包人經發包人許可,可將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不得將全部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果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准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發包人有合同解除權。
(四)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條款
根據合同法第274條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根據合同法第275條規定,施工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已經發布,但是示範文本不一定適用於某個具體的合同,適用時最好根據實際情況做具體修改或者約定。具體來說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但不局限於以下:
(一)發包人的主要義務
1.發包方為按期施工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發包人除按規定向對方交付施工圖和有關施工的技術資料外。要做好土地徵用、房屋拆遷{障礙物拆除和領取建築許可證等工作。
2.按雙方商定的分工,按時按質按量供應建築材料和設備。
3.及時進行單項工作和全部工程的驗收工作。
(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
1.按雙方商定的分工,做好建築材料、設備和構件的採購、供應和保管工作。
2.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3.接受對方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的監督。
4.按期完成建設工程,提出竣工驗收資料及竣工圖,及時向對方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