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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偉

朝陽區原副區長劉希泉之子

2012年,劉偉31歲。原北京聖博翔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股東。朝陽區原副區長劉希泉之子,夥同父親受賄41萬購買寶馬車、夥同他人偽造裝修合同騙取拆遷款477萬。因詐騙罪和受賄罪,於2012年11月19日被一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劉偉的同案人、生意夥伴曾能財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案件回顧


劉希泉
劉希泉
據檢方指控,被告人曾能財、劉偉於2010年6月至2011年4月期間,在兩人租賃的北京市朝陽區金蟬西路甲1號的房屋拆遷過程中,為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偽造裝修工程發票、裝修工程預算書、裝修 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虛報裝修費用,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共計477萬餘元。
此外,被告人劉偉於2009年,與其父親劉希泉(另案處理)共謀,利用劉希泉擔任北京朝陽區區委常委、朝陽區副區長負責農村工作的職務便利,以支付劉偉購車尾款為名,向金港汽車公園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某索要41萬餘元。

受賄獲刑


據旁聽人士證實,法院認可檢方的全部指控內容,認為兩人在詐騙犯罪中屬於共同犯罪,因此不再區分主從犯。劉偉還存在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但鑒於詐騙案的贓款已全被追繳、受賄案中的贓款在劉希泉受審時已退賠,因此綜合全案各項情節做出上述量刑。
今年9月10日,朝陽區原副區長劉希泉因受賄近190萬,被一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一中院一審判處劉偉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劉偉的同案人、生意夥伴曾能財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案件餘音


本案拆遷是否屬於非法拆遷
對於上述被拆遷地塊,根據此前開庭時檢方出具的證據,目前在案的證據只顯示該地塊取得了規劃批複,但沒有用地手續,也沒有辦理拆遷許可證。因此辯護人提出本案中的“拆遷”是非法拆遷,朝陽區建委與南磨房鄉、被告人之間不是拆遷法律關係,不能適用拆遷法律,也就不應按照法定標準來計算被告人應得的合法補償數額。
一審判決書對此辯護觀點沒有提及,也沒有說明駁回的理由。
南磨房鄉在本案中是否有責
根據檢方開庭時出具的證據,本案中南磨房鄉、朝陽區建委相關責任人員先後確定了3300萬、3600萬、4000萬、4300萬的不同補償數額,且劉希泉曾多次出面與相關責任人員吃飯說情。
對此,開庭時公訴人也表示上述兩家單位確實都沒有認真履行行政責任和管理義務,只是一味服從於劉希泉的要求、沒有原則地增加賠償數額,雖然在整個拆遷過程中也發現了發票值得懷疑,但是沒有認真核查。
對此,一審判決書中只是說被告人劉偉、曾能財在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但未提及理由,也未提及南磨房鄉在本案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