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1997年成立的公募基金會

無錫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成立於1997年12月30日,在全市各級黨委政府正確領導下,始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以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為中心,以創建平安無錫,構建和諧社會為總體目標。

主要職責


以創建平安無錫,構建和諧社會為總體目標,在大力表彰獎勵先進、弘揚中華民族見義勇為傳統美德,促進公安中心工作和加強基金會組織自身建設方面做工作,為無錫市社會治安大局持續穩定作出應有貢獻。

業務範圍


(一) 獎勵在維護全市社會治安、搶險救災、救死扶傷中事迹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
(二) 對在上述鬥爭中犧牲人員家屬及傷殘人員的生活困難、康復治療給予撫恤和資助;
(三) 宣傳表彰見義勇為先進事迹及關心支持見義勇為事業的個人和社會團體,為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提供經費;
(四) 本會決定支出的其它費用;
(五) 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會基金。

榮譽獎項


2002年、2009年、2011年,無錫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分別被授予“江蘇省見義勇為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2007年、2008年、2009年,無錫市連續3年被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評為全國見義勇為好司機評選活動“城市獎”;2009年無錫市被評為第一屆至第五屆“全國十大見義勇為好司機”評選表彰活動“組織工作優秀城市”;2009年,無錫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被授予“無錫市2007—2008年度社會組織先進集體”稱號;2010年,無錫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榮獲首屆“江蘇省見義勇為新市民”評選表彰活動優秀組織獎。

理事成員


一、理事長
韓軍 市政協原主席
二、常務理事
尤文科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周愛明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政治部主任
朱民治 市公安局調研員
吳迎春 市財政局副局長
錢曉東 市民政局副局長
邊憲華(女)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
陸一誠無錫靈山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二、秘書長(兼)
邊憲華(女)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
三、副秘書長
劉 烈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陳宙 市公安局政治部宣傳處副處長
四、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列)
於敬東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總經理
王偉良 無錫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王富金 無錫市華洋滾動軸承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王錫林 無錫市國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尤文科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卞永才 江蘇三房巷集團有限公司安保部部長
邊憲華(女)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
朴龍華 無錫西姆萊斯石油專用管製造有限公司董事長
朱民治 市公安局調研員
朱惠珍(女)無錫市南長區揚名街道黨工委副書記
吳國成 宜興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籌)理事長
何國洪 交通銀行無錫分行行長
吳迎春 市財政局副局長
陸一誠 無錫靈山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陳宙 市公安局政治部宣傳處副處長
陳偉良 江蘇振達鋼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建安 江蘇無錫第一百貨(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周愛明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政治部主任
張建新 市委政法委政治部主任
張洪志 中國銀行無錫分行紀委書記
張海良 江蘇無錫朝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范興龍 江蘇新長江集團副總經理
范光耀 無錫市煙草專賣局副局長
劉烈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周平生 江陰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理事長
金秋萍(女)江南大學太湖學院黨委書記、執行院長
趙懷國 無錫萬達商業廣場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
施展 無錫日報報業集團黨委書記、總裁
郭王 無錫廣播電視集團(台)黨委副書記、副總裁、副台長
錢曉東市民政局副局長
唐一新 中國建設銀行無錫分行行長
顧小明(女)無錫市華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
凌兆元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副總經理
龔育才 無錫惠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
黃新 無錫城市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韓軍 市政協原主席
蔣錫培 遠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潘霄燕(女)無錫商業大廈董事長
五、監事
毛英夫 市審計局行政事業審計處副處長
黃挺騎 市公安局審計處處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無錫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表彰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匡扶社會正義,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政府資助、接受社會各界合法捐贈等,均為合法捐贈財產。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公安廳
本基金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是江蘇省無錫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對本市公民(或外市公民在錫)在維護社會治安,或在搶險救災、救死扶傷中見義勇為事迹突出的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二)對上述見義勇為中犧牲人員家屬給予撫恤,對傷殘人員康復治療給予資助,對犧牲、傷殘人員特困家庭給予相應補助;
(三)宣傳表彰見義勇為先進事迹及關心支持見義勇為事業的個人和社會團體,為符合基金會宗旨的活動提供經費;
(四)開展見義勇為工作調研、交流和理論研究,推進見義勇為事業地方性法規、規章建設;
(五)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會基金。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3~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核准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見義勇為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理事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委託的副理事長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進行。
第二十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和理事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審核本基金會工作計劃和其他事項。
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議聘任或解聘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銀行利息;
(五)投資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章程業務範圍規定的公益活動。
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捐贈人對投入基金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獎勵、撫恤和其他補助;
(二)見義勇為宣傳活動;
(三)募捐活動,以及在基金管理過程中形成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在全市範圍內面向社會各界有影響性的募捐活動;
(二)委託金融機構、企業單位對基金保值、增值活動。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適當方式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6年12月21日第三屆理事會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