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砂
海砂
海砂,拼音 hǎi shā 顧名思義就是海中的砂石。作為僅次於石油天然氣的第二大海洋礦產,海砂有著眾多用途,其中最主要的用途之一就是作為工程建設的原材料,尤其是大型建設的填海造陸環節。因為海砂當中的鹽分氯離子會侵蝕鋼筋,給工程帶來安全隱患。因此,早在2004年8月,建設部就下發了《關於嚴格建築用海砂管理的意見》。海沙唯一的剋星就是酸,因海沙中含有少量的鈣物質,當海沙在鹽酸中長時間浸泡,海沙中的鈣與酸產生化學反應,引起泡狀腐蝕侵蝕海沙。
在城市建設上使用十分廣泛,海砂正成為僅次於石油天然氣的第二大海洋礦產。
海砂,是指受海水侵蝕而沒有經過淡化處理的砂,多來自海水和河流交界的地方。由於海砂中含有氯離子成分,這個成分如果超標的話,在經混凝土攪拌後用在工程建設中會對鋼筋有嚴重的腐蝕作用。
為此,在2004年8月份,國家建設部就出台了一個《關於嚴格建築用海砂管理的意見》,意見中提到,海砂的開採、除鹽處理、混凝土拌制等過程都有嚴格的規定,而且建築工程中採用的海砂必須是經過專門的淡化處理,如果要使用的話,在鋼筋混凝土中,海砂的氯離子含量不應大於萬分之六。如果以300公斤的水泥為例,那麼在混凝土中氯離子的含量不能高於0.18公斤。
海砂
明李時珍《本草綱目·金石五·食鹽》:“方士呼鹽為海砂。”
依照用途區分,海砂可分為下列幾種:
全球海砂總生產量中, 90 %以上用來作為制沙機建築及土木材料,其中又以當作混凝土細骨材使用者佔45 %為最多。此外,用於鋪築路基的海砂約佔20 % ,充當填海造陸的填料約佔20 % ,其餘15 %則用於瀝青混凝土。
在台灣由於尚未有完整的海砂調查,利用之規劃及相關材料規範訂定,因此除部分盜採及港灣航道浚渫的海砂用於土木建築工程外,現有的海砂開發計劃均是用於填海造陸。以開發的彰濱工業區為例,至1998年完工時,所需要的海砂填方估計將超過1億6千萬噸。而雲林離島基礎工業區所需填方更高達6億立方公尺。其他海岸地區的造陸活動陸續展開,因此對海砂的需求勢必大幅增加。
工業用海砂在成分上可分為矽砂,鈣質砂及重砂等,產量雖僅約佔總海砂使用量的一成,但用途卻極為廣泛。
含鐵海砂,經磁選的所得。用於煉鐵、鍊鋼。如印尼海砂。
.根據不同的特殊用途,而有下列四種不同名稱。
玻璃砂為製造玻璃用的主要原料,其粒度規範可參考美國陶瓷學會的標準,而成分則視成品種類而有不同的規範。以純度最高的光學玻璃而言,矽砂的二氧化硅含量必須大於99.8 % ,而氧化鋁及氧化鐵的含量必須分別小於0.1 %及0.02 %。
海砂
用於製造鋼鐵及鑄造銅,鉛,鐵的合金。對矽砂所需求的特性包括附著性,絕熱性與滲透性。
常以石英岩為原料,用於製造矽磚與瓷磚。
主要由石英砂組成,用於鋸石,玻璃打磨,金屬拋光及噴砂等。需求特性包括清潔,堅硬,粒度一致以及帶有稜角。
作為沿海省份,廣東本不缺少海砂,2009年以來,隨著眾多大型建設項目的啟動,海砂的需求隨即增加,但基本上還是處於買方市場,砂價隨著供需關係的變化漲跌的幅度也並不太大。
然而,2011年以來,我省建設用海砂價格卻一度在供求並未發生巨大變化的情況下出現異常上漲,短時間內甚至出現價格接近翻倍的漲幅。珠海市建築工程造價協會的一位負責人告訴南方日報記者,海砂價格暴漲導致珠海混凝土價格上漲,建築成本也有所上升,暴利更是引來不少不法分子盜採海砂。
“去年海砂最高賣到了差不多40元/立方米。”2012年3月,在珠海市香洲樂園路,一位當地砂石銷售公司業務經理向假稱是建築商採購人員的記者回憶道,而此時其收購的海砂價格約為7元/立方米,銷售價格是約20元/立方米,加上運輸費用也不過26元/立方米左右。
據這位業務經理透露,海砂從擁有砂資源經營權的企業(業內俗稱“砂場”),到開採企業(業內俗稱“砂機”),再到運輸企業(業內俗稱“砂船”),直至砂石經銷商及用砂的建設施工單位,有著一條不為外界所知的產業鏈。這條隱秘的產業鏈中,位於中下游的海砂開採、運輸環節市場競爭充分,終端價格實際上基本由上游砂場決定。
海砂屬於國家控制的資源,通過招標獲得開採經營權的砂場並不多,廣東獲得合法海砂開採資格的企業只有20多家,現有實際開採作業活動的更僅有17家,且各砂場開採條件和出砂量均不一樣,其中一些“大玩家”利用信息的不對稱,藉助壟斷地位操控海砂的上游價格以獲得高額利潤,卻將下游用砂單位推入了建設成本暴漲的尷尬之中。例如承載著粵港澳進一步加深合作前景的港珠澳大橋人工島填海工程,便因預算嚴重超支而被拖慢了施工進度。
根據相關法規,海砂價格屬於放開的市場調節價格,並不由政府定價。因而,有不少人認為,非政府定價產品可以隨便漲價,政府也不應對市場形成的價格有任何干涉。但實際上,市場經濟條件下,同類產品自由競爭形成價格當然是基本常識,但價格放開並不等於政府撒手不管。
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放任自流的市場難免會產生壟斷等不正當競爭問題,從而使產品價格嚴重偏離價值。要解決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的天然缺陷,就需要政府這隻“看得見的手”,依法行政,明確職責,完善機制,優化市場環境,規範市場經濟秩序。
具體到此次海砂價格事件,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的“海砂聯盟”,原本應該是同行業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行業協會雛形,由於利益驅使和缺乏法律觀念,本可以規範市場秩序的行業聯盟卻演變成了違法的價格壟斷聯盟,通過不正當競爭傷害到了下游企業的利益。
在查辦海砂價格壟斷案件的過程中,藉助《反價格壟斷法》這一法律武器,新更名不久的廣東省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可以說起到了一個很好的示範,也提供了一種很好的模式——即監管部門積極介入模糊地帶,充分運用法律法規建立市場監管體系,同時通過處罰、約談、勸誡等方式,促進企業自律,建立自我約束機制。
最終,經過鐵腕治砂和後期協調,珠三角的砂企與港珠澳大橋建設單位簽署了穩價保供的協議,保證了重大工程的順利建設。
國家海洋局下發了《關於全面實施以市場化方式出讓海砂開採海域使用權的通知》,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以拍賣掛牌等市場化配置方式出讓海砂開採海域使用權,通告發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海砂開採海域使用申請。
通知規定海砂開採海域使用權由沿海省(區、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以拍賣掛牌等市場化方式依法出讓,海砂開採海域使用權一次性出讓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沿海各省(區、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編製出讓方案前,應當對擬出讓海域加強選址合理性分析,開展實地測量,組織開展海域使用論證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通知中還確定了禁止和嚴格限制海砂開採用海活動的區域,同時鼓勵和引導發展深海海砂開採技術,促進海砂開採向深遠海區域發展。
據了解,通告發布前國家海洋局已同意開展海域使用論證工作的海砂開採海域使用申請項目,仍按原申請審批程序辦理。按申請審批程序辦理的,海域使用申請人應當在2013年3月底前向國家海洋局提交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評審通過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未按規定時間提交報告的,退回海域使用和環評申請,不再辦理用海和環評核准手續。在通告發布前已經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符合續期條件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續期1年,逾期不予受理。
國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全面實施以市場化方式出讓海砂開採海域使用權標誌著我國海域資源市場化工作邁出了堅實的一步,有利於全面深化海域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全面實施以市場化方式出讓海砂開採海域使用權,是海砂開採用海管理工作的現實需要,是防止海域使用審批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的有效措施,是保障依法行政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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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5日,深圳市住建局對使用不合格海砂生產預拌混凝土的企業(站點)進行嚴厲處理。吊銷深圳市東大洋建材有限公司的資質證書。責令8家企業(站點)停業整頓一年,責令6家企業(站點)停業整頓6個月以上。涉嫌流入不合格建築用砂的嘉逸豪園、大沖城市更新項目、平安金融大廈三項目均被責令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