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蘭克福條約
法蘭克福條約
1871年1月28日,法德簽訂停火協定,德方提出和約草案。2月26日 L.-A.梯也爾和O.von俾斯麥在凡爾賽簽訂和約草案,3月1日法國議會予以批准。不久巴黎發生革命,成立巴黎公社。梯也爾政府加緊與德國勾結,要求德軍幫助鎮壓革命。5月10日俾斯麥和H.K.B.von毛奇等代表德國,G.-C.-J.法弗爾等代表法國在美因河畔法蘭克福簽訂條約,結束了普法戰爭。條約主要內容為:①法國割讓阿爾薩斯(貝爾福地區除外)和洛林東部包括梅斯要塞給德國。②上述地區居民可以選擇法國國籍並保留不動產。③法國賠款50億法郎,分3年付清,賠款付清前德軍留駐巴黎和法國北部諸省。條約導致德法兩國長期不和,加劇了歐洲的緊張局勢。
法蘭克福條約有德國與法國於1871年5月10日在法蘭克福簽訂,結束了普法戰爭。條約條款非常苛刻,令戰敗的法國與德國結怨,引起了法國的復仇主義 (英語:;法語:) ,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的最早原因。
法國民議會 (英語:;法語:) 與德國政府簽署條約,其條款如下:
兩國邊界最終確定:法國把阿爾薩斯省的大部分與洛林省屬下的摩澤爾省割讓予德國;
定下德軍從某些法國地區撤出的初步方案;
規定法國付出五十億法郎作為賠償德國在戰爭所失;
承認普王威廉一世為德意志帝國皇帝;
在法國償還所有賠款之前,她必須接受德軍的佔領。
同時,兩國另外有以下協定:
對於在阿爾薩斯-洛林的可航行水道之使用權;
兩國貿易往來;
徠釋放雙方的戰俘
法國在1873年迅速償還所有賠款;1919年戰爭結束后,阿爾薩斯-洛林根據凡爾賽條約歸還法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