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是專為勞動就業而成立的。

省廳介紹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及其所屬的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單位共5個,其中法定行政機關1個: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機構)4個:四川 省就業服務管理局四川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四川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受委託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組織(機構)3個:四川省就業服務管理局、四川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四川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執行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共43部;具體行政執法職權共92項,其中行政許可10項,追究法律責任(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行政決定等)52項,行政強制1項,行政徵收4項,行政確認16項,行政給付4項,其他具體行政執法行為5項。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製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險地方法規、規章、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規則並實施管理。
(三)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權,制定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辦法,監督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四)擬定促進城鄉就業的政策和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按分工制定本省中國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不含外國專家)在本省就業的管理政策;制定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川代表機構選派中方僱員業務的管理辦法;制定外國在川機構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諮詢和培訓業務的資格管理辦法。
(五)組織擬定全省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辦法,建立職業資格認證制度,制定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制定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和管理辦法;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規劃及政策;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的實施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
(六)擬定調整勞動關係地方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實施;組織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擬定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爭議仲裁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核併發布全省地方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制定全省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國家級和省級企業勞動模範。
(七)擬定全省企業職工工資宏觀政策、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省屬企業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擬定完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政策並監督實施。
(八)擬定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政策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實施辦法,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九)制定全省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資格認定標準的實施辦法;制定全省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承擔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匯總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和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
(十二)指導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指導相關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三)負責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