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再保險

合約再保險

合約再保險、“固定合約再保險”,是由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事先簽訂再保險合同,額度、費用。在合同期內,對於約定的業務,原保險人必須按約定的條件分出,再保險人也必須按約定的條件接受,雙方無須逐筆洽談,也不能對分保業務進行選擇,合同約定的分保業務在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自動分出與分入。合約再保險適用於各種形式的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險方式。

保險分類


按合約的內容,主要分下列四種:
合約再保險
合約再保險
溢額合約再保險
所有業務,其保險金額超過分保公司的自留額時,即依照合約訂定的線數,分給各再保公司。如自留額為一百萬,合約總共20線即二千萬,總共線額為二千一百萬。
比率合約再保險
比率合約再保險又稱定額合約再保險,即將每一危險承保金額的總共限額由各再保公司依照所訂定的百分比分配,凡屬於合約範圍內的每筆業務,原保險人並無一定的自負額,而按約定的百分率自留,再保險人也按約定的比率接受再保。
超額賠款合約再保險
合約再保險
合約再保險
超額賠款合約再保險是指再保險人僅在某一險種業務的每一筆賠款超過分保公司自 留額時始負再保給付責任。
超率賠款合約再保險
在一特定年度內分保公司之一特定業務的損失率超過與再保公司約定的損失率時,所有超過部份的賠款由再保險人負給付之責。而損失率有簽單保費損失率與滿期保費損失率。
簽單保費損失率=當期已付的損失/簽單保費
滿期保費損失率=當期已付的損失/滿期保費

合約特點


1、合約再保險對於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合約範圍內均具有約束力。
2、合約再保險一般是不定期,或者期限較長,分保條件比較優越。
3、合同再保險以分出公司某種險別的全部業務為基礎。

業務安排


合約再保險
合約再保險
保監會發布有關通知,對中國國內再保險分出公司2008年1月1日起選擇再保險接受人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保險公司將成為優先簽訂合同的再保險接受人。保監會在《關於再保險業務安全性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強調,再保險接受人的償付能力、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等因素,對分出公司的穩定經營和健康發展影響重大。因此,再保險公司在訂立簽署再保險合同時,是最新財務實力評級至少符合標準普爾(Standard&Poor's)評級不低於A-、A.M.BEST評級不低於A-、穆迪(Moodys)評級不低於A3和惠譽(Fitch)評級不低於A-等四項標準之一的保險機構。
同時,再保險分出公司在訂立再保險合同時,除核保險、航天保險外,合約再保險業務的其他再保險接受人應為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保險公司,或者是最新財務實力評級至少符合標準普爾評級不低於BBB、A.M.BEST評級不低於B++、穆迪評級不低於Baa和惠譽評級不低於BBB等四項標準之一的保險機構。

風險管理


(一)分出公司應健全風險評估體系和風險控制機制,每年審核公司的再保險計劃,建立科學的再保險業務評價標準,對包括再保險風險在內的風險狀況進行檢查並定期進行風險評估,建立識別、評估和監控風險的機制。
(二)分出公司應按照公司的再保險戰略制定清晰的政策和程序,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科學制訂再保險方案,評估再保險業務的安全性,並定期審核每一份合約再保險合同。
(三)分出公司的總精算師應切實履行其制定或參與制定再保險制度、審核或參與審核再保險安排計劃的職責。尚未建立總精算師制度的分出公司,由其精算責任人暫時代行上述職責。
(四)分出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機構的,應在總公司的授權下,嚴格依法合規經營,提高內控執行力,規範分公司再保險業務管理操作。

接收人要求


再保險分出公司選擇再保險接受人,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訂立簽署再保險合同時,除核保險、航天保險外,合約再保險業務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約再保險業務的最大份額接受人應為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保險公司、或者最新財務實力評級至少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保險機構:
1、標準普爾(Standard&Poor’s)評級應不低於A-;
2、A.M.BEST評級應不低於A-;
3、穆迪(Moodys)評級應不低於A3;
4、惠譽(Fitch)評級應不低於A-。
在訂立再保險合同時,除核保險、航天保險外,合約再保險業務的其他再保險接受人應為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保險公司、或者最新財務實力評級至少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保險機構:
1、標準普爾(Standard&Poor’s)評級應不低於BBB;
2、A.M.BEST評級應不低於B++;
3、穆迪(Moodys)評級應不低於Baa;
4、惠譽(Fitch)評級應不低於BBB。
(二)除核保險、航天保險外,再保險接受人的實收貨幣資本金不得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並且當合約再保險業務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約再保險業務的最大份額接受人為非專業再保險機構時,其實收貨幣資本金不得低於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三)再保險接受人的償付能力應當符合公司註冊地監管當局關於償付能力的有關規定,再保險分出公司應及時了解再保險接受人的償付能力狀況。
(四)再保險接受人在再保險合同起期的前2個會計年度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VS臨時保險


合約再保險的安排大體上與臨時再保險相同。所不同的是合約是按照業務年度安排分保的,而臨時分保則是逐筆安排的。合約再保險涉及的是一定時期內的一宗或一類業務,締約人之間的再保險關係是有約束力的,因此協議過程要比臨時分保複雜得多。
合約再保險臨時再保險
約束性,再保險人必須接受規定的業務臨時性,再保險人可以接受或拒絕
大量風險單個風險(與保單一致)
不必詳細告知風險的細節,除非是特殊業務,或按合同規定提供報表必須告知風險的細節情況
時間和經濟成本相對較低時間和經濟成本均較高
合同事先安排,保險人承保的業務將自動得到分保保障每一風險必須單獨安排,沒有市場承諾的分保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