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官府之倉庫。
2.
國民黨統治時期經管各級政府財政收支的機關。根據1928年國民黨財政部的規定﹐用款機關得以部分收入抵撥支出。其後﹐於1939年公布"公庫法"。在
中央政府設國庫﹐地方政府分別設省庫﹑市庫和縣庫。規定國家全部歲入歲出都由公庫統一收支﹐一律停止以收抵支;
國庫事務由
中央銀行代理;地方各級公庫事務由該上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核准的銀行代理;在未設銀行的地方﹐指定郵政機關代理。
《宋史·任伯雨傳》:“﹝伯雨﹞調施州清江主簿。
郡守檄使涖公庫,笑曰:‘里名勝母,
曾子不入,此職何為至我哉?’”
宋·
周密《齊東野語·趙伯美》:“求
盱江僚屬之薦舉則有書,求盱江公庫之文籍則有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