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分支機構

旅行社分支機構

旅行社分支機構通常指由旅行社設立的非法人分社及門市部(包括營業部)。

旅行社根據業務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設立非法人分社(以下簡稱分社)。旅行社的非法人分社是指年接待旅遊者達10萬人次以上、進入全國旅行社百強排名的旅行社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以設立社名義開展旅遊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

旅行社門市部是指旅行社在註冊地的市、縣行政區域以內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為設立社招徠遊客並提供諮詢、宣傳等服務的收客網點。

旅行社不得設立辦事處、代表處或聯絡處等辦事機構。

設立


國際、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分別增加註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15萬元人民幣:應當向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核准該旅行社每年接待旅遊者達10萬人次以上的證明文件,到設立地有質量保證金管理權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國際、國內旅行社每增加一個分社,分別增加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5萬元人民幣,併到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領取許可證,然後憑證明文件和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應徵得擬設地的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領取《旅行社門市部登記證》,並在辦理完工商登記註冊手續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報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門市部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旅行社的分社及門市部應當接受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

審批


旅行社根據業務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非法人分社(以下簡稱分社)和門市部(包括營業部)等分支機構,但不得設立辦事處、代表處和聯絡處等辦事機構。境外旅行社經批准,在我國境內可以設立常駐機構。
1.分社的審批
《實施細則》規定: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以設立旅行社名義開展旅遊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旅行社的分社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其設立社的經營範圍。
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年接待旅遊者達到10萬人次以上。
(2)進入全國旅行社百強排名。
(3)分社經理必須取得《旅行社經理資格證》。
(4)符合《條例》中規定的註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的要求。
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當向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核准該旅行社每年接待旅遊者達到10萬人次以上的證明文件,按《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的數額到設立地有質量保證金管理權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併到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領取《許可證》,然後憑此證明文件和《許可證》到設立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旅行社應當在辦理完分社登記註冊手續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報其主管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分社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社應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旅行社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
旅行社與其依法設立的分社實行“四統一”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四統一”不僅可以發揮優秀旅行社的品牌優勢,規範分社的經營行為,而且可以減少旅遊投訴和糾紛。
2.門市部的審批
《條例》中並未明確門市部的設立條件及審批條件,門市部的設立僅在《實施細則》中做了規定:旅行社門市部是指旅行社在註冊地的市、縣行政區域以內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為設立社招徠遊客並提供諮詢、宣傳等服務的分支機構。旅行社不得在註冊地的市、縣行政區域以外設立門市部。
旅行社的門市部應徵得擬設地的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接受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
《登記證》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印製和頒發。《登記證》的內容主要包括證書名稱、設立社、門市部名稱、負責人、地址、業務範圍、同意設立文號、證書頒發時間、頒發機關印章和有效期。門市部登記證實行一部一證,不設副本,複製無效。
同樣,由於《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旅行社門市部不再需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前置審批,旅行社需要設立門市部時,只要憑《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向擬設立門市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后,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取消旅行社門市部的審批權后,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首先必須明確門市部設立的範圍。在《實施細則》中規定,門市部只能設立在旅行社註冊地的市、縣行政區域以內,現在門市部不需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是否意味著設立門市部範圍的規定也隨之取消,只要符合條件,旅行社就可以在全國任何地域設立門市部。其次,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轉變觀念,必須加強對門市部經營全過程的監管,而不能一味停留在審批模式中。
再次,由於管理部門模式的轉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對門市部的監督檢查力度,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力量不足是個不爭的事實,如何做好因取消門市部前置審批甫造成的管理真空以至於如何銜接工作確實是迫在眉睫。
3.常駐機構的審批
《實施細則》規定: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是指經由國家旅遊局審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旅遊辦事機構。該辦事機構只能從事旅遊諮詢、聯絡、宣傳等非經營性活動,不得經營招徠、接待等旅遊業務,包括不得從事訂房、訂餐和預訂交通客票等經營性業務。
常駐機構要取得合法的資格,就必須得到國家旅遊局的審核批准;常駐機構開展的活動是否規範,主要看它們是否經營旅遊業務。旅行社和常駐機構的共同點都是為旅遊者提供服務;區別在於旅行社可以在其經營範圍內開展所有的旅遊業務,而常駐機構只能從事非經營性的旅遊活動。
常駐機構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些境外旅行社不經國家旅遊局的批准,擅自在我國境內設立辦事處、代表處等常駐機構;還有一些常駐機構雖經過國家旅遊局的審批,有合法資格,但沒有嚴格按照國家旅遊局規定,以各種方式開展出境、入境旅遊業務,擾亂了我國正常的旅遊市場秩序。

管理


1.旅行社分社的管理
旅行社分社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其設立社的經營範圍。
旅行社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
旅行社同設立的分社應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探、統一接待。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2.旅行社門市部的管理
旅行社不得在註冊地的市、縣行政區域以外設立門市部。
旅行社的門市部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其設立社的經營範圍。
旅行社的門市部應當接受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
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印製和頒發《旅行社門市部登記證》。登記證的內容主要包括證書名稱、設立社,門市部名稱、負責人、地址和業務範圍,同意設立文號,證書頒發時間、頒發機關印章和有效期等。
門市部登記證實行一部一證,不設副本,複製無效。
旅行社與其設立的門市部應當實行四個統一,即統一人事管理制度,統一財務管理制度,統一組團活動和導遊安排,統一旅遊線路和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