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昌
蘇昌
康熙五十九年,自監生考取內閣中書,遷侍讀。考選浙江道御史。乾隆元年,命巡察吉林。奏言:“船廠、寧古塔、三姓、白都訥、阿爾楚喀等處滿官不知律例,訟案稽延累民,請自京師遣官往理。”三年,轉禮科給事中。屢擢至奉天府尹。
十四年,擢廣東巡撫。十六年,署兩廣總督。廣西巡撫舒輅請於思陵土州沿邊種竻竹,杜私越;土目因以侵夷地致釁。蘇昌奏:“鎮安、太平、南寧等沿邊二千餘里,無論種竹難遍。料理稍疏,事端轉啟,請更正。”上責舒輅輕率,寢其事。蘇昌奏:“瓊州海外瘠區,貧民生計艱難,有可墾荒地二百五十餘頃,請招民開墾,免其升科。”從之。召來京。十九年,授吏部侍郎。二十四年,署工部尚書,授湖廣總督。在籍御史孫紹基稱與按察使沈作朋舊為同官,因以取賕。蘇昌劾奏抵罪,並請定回籍之員與有司交結處分。蘇昌劾湖北巡撫周琬乖張掩飾,上調蘇昌兩廣,奪官,戍巴里坤。蘇昌至廣東,又劾碣石總兵王陳榮貪黷,奪官,論如律。加蘇昌太子太保。
二十九年,奏言:“廣東產米不敷民食,宜多貯社谷,以補常平不足。請嗣後息穀統存州縣備賑,免其變價。”從之。調閩浙總督。在兩廣薦鹽運使王概,概以贓敗,下吏議。御史羅暹春因劾蘇昌瞻徇糊塗,不堪節制海疆。上曰:“蘇昌不能辭失察之咎。節制海疆,乃朕所簡用,非御史所宜言。”蘇昌別疏劾知縣劉紹汜,下刑部。上以暹春與紹汜同為江西人,疑暹春劾蘇昌為紹汜地,詰責暹春,改主事;命蘇昌留任。三十年,台灣淡水生番為亂,焚鱟殼庄,民死者五十餘。蘇昌檄按察使余文儀會台灣總兵督兵討平之。三十三年,入覲。卒,謚恪勤。子富綱,官雲貴總督。
蘇昌在兩廣,有巨室橫斃人母,誣其子,獄久具,勾決本已下。蘇昌疑其冤,親鞫之,得實,疏自劾,上獎諭之,寘知縣於法,時論稱焉。
十一年,奉天被水,蘇昌請設廠四鄉,增辦賑官吏公費;又請禁止遊民往來奉天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