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農學會
江西省農學會
江西省農學會,1956年8月正式成立,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農業科學工作者群眾性學術團體。
江西省農學會前身為中國農學會南昌分會。自1956年8月正式成立。該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農業科學工作者群眾性學術團體,既是農業科學技術方面的多學科綜合性的學會,又是農科學會的聯合體,是黨和政府聯繫農業科學技術工作的紐帶和發展農業科學技術事業的助手。是由農業科技、教育、農業技術推廣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具有公益性、專業性、學術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學會下設6個專業委員會:
1、糧食專業委員會 2、油料專業委員會 3、耕作制度專業委員會
4、棉麻專業委員會 5、茶葉專業委員會 6、蠶桑專業委員會
學會現有會員2500人,分佈在全省各地,是具有農科各專業並從事農業科研、教學、推廣的工作人員。
學會圍繞江西農業科技和發展生產中的關鍵性問題及區域性農業發展戰略、農業科學技術普及和推廣應用、學術與交流、提高農業科學技術水平等做了許多工作,不斷發揮各專業委員會的作用,開展了專題研討、科學考察、科技諮詢服務、技術培訓和選派優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出國研修學習等活動。
學會組成人員:理事71人,常務理事23人,其中會長1人,副會長3人。
江西省農學會第五屆理事會領導機構成員名單
會 長:蕭茂普
秘 書 長:張躍遠
副秘書長:趙 梅 陳金印余傳元
常務理事(24人,按姓氏筆劃排):
黃國勤舒 暢 程 錦 蔣新華 潘曉華 戴興臨
理事(72人,按姓氏筆劃排):
馬岩波 萬秋根 馬保新 方仁聲 王 立 尹建華 王曉芝 王淑彬 田紹仁
張長榮 陳文珠 楊立志 余傳元 陳齊信 李旭榮 張忠平 張建軍 陳金印
吳國昌 邱春嬌 楊俊鋼 張躍遠 李躍進 李湘民 肖筱成 周志成 羅青平 羅 瑩 周培建 林德培 鍾八蓮 胡水秀 侯樂峰 饒建如 胡細泉 鍾 玲
胡恆凱 賀浩華 趙 梅 胡 智 郭宏文 徐金星 高其璋 曹開蔚 黃光明
黃建民 蕭茂普 黃國勤 黃凌洪 章晉檳 董正興 彭長榮 舒 暢 彭春瑞
曾曉春程 錦 蔣新華 鄢華員 褚建庚 鮑頌平 潘曉華 戴興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江西省農學會。英文名稱:Jiangxii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Societies. 縮寫:JXAASS.
第二條 江西省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江西省內廣大農業科技工作者(包括農業管理工作者、農業企業家)及其相應的單位或團體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多學科的學術性、非盈利性的社會法人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農業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江西省發展農業科學技術事業的參謀和助手,是促進江西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動員和組織全省農業科技、教育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全省農業科學研究事業的繁榮與發展,促進農業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農業科技人才的成長與提高;以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和農村穩定為目標,為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振興江西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現代化農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西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辦事機構設在江西省農業廳,其辦事機構、人事、財務經費、辦公場所及工作條件、業務工作、黨組織管理等,由省農業廳按事業單位領導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為:江西省政府大院東二路02號(江西省農業廳院內)。郵政編碼:33004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學術交流活動與科學技術考察活動;
(二)普及農業科學知識,傳播科學精神、科學思想與科學方法,推廣農業先進適用技術;
(三)編輯農業學術刊物、科技著作、科普讀物等,開展優秀學術論文的評選活動;
(四)開展科技諮詢、決策諮詢,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諮詢建議,開展技術服務和中介服務,促進農科教結合,加速農業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和轉化成生產力;
(五)開展繼續教育,進行技術培訓,幫助會員提高學術水平;
(六)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和技術合作,發展同境外農業科學技術團體、個人的友好往來,選派出國研修人員;
(七)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舉薦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全省優秀農業科技工作者和優秀會員。
(八)接受委託組織專家進行重大農業生產與科教項目的評估論證、審查編製農業發展規劃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開
展技術培訓、科技成果鑒定和科技開發;
(九)為會員和農業科技工作者服務,向黨和政府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承擔有關部門轉移的職能,參與其它與本會性質和宗旨相符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個人會員
1、凡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含中級)的農業科技人員;2、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3、從事農業科研、教育、生產、推廣、經營、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4、取得顯著的學術成就或在改進農業技術、推廣農業科技中有優異的成績;5、獲得設區市以上政府表彰的農業科技工作者;6、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幹部、企業家。
(二)團體會員
凡具有法人資格並與本會專業有關,且擁有五人以上農業科技人員,積極參與和支持本會活動的單位或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學會辦事機構初審后,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由常務理事會授權辦事機構依據條件核批;
(三)填寫會員登記表,並由理事會授權的學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在本會出版物上發表論文,優先推薦出版專著,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學術資料和有關信息。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支持本會工作,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等活動;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兩次以上無特殊理由不參加
本會通知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凡嚴重違反本章程和觸犯刑律的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產生和名額,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通過提案和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授予對本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領導以榮譽職務和名譽職務;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人選由團體會員單位、分會、專業委員會和市、縣(市、區)農學會及相關單位按規定名額推薦。理事因工作變動不能履行職責者,由推薦單位提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方可變動或增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範圍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學會工作,辦事公正,作風民主;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歲,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四年,可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會長委託,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可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訣議;
(二)協調有關方面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有關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辦理會長布置的有關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的資助;
(四)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嚴格按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需要使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9月6日第五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