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礦業協會
廣西礦業協會
廣西礦業協會是由各種所有制礦業企(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廣西礦業協會是全區性礦業社會團體,是由各種所有制礦業企(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會體團名稱:廣西礦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Guangxi Mining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GMA。
第二條 本會是全區性礦業社會團體,是由各種所有制礦業企(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發展礦業服務,為礦業企(事)業單位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的宗旨,充分發揮其聯繫政府與礦業界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發揮礦業行業管理與協調作用,依法維護行業和單位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行業調查,為政府部門和行業發展提供諮詢建議,為會員服務。
(二)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承辦我區有關專題的調研、論證等工作。
(三)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單位會員和礦業企(事)業單位的願望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開展礦業界的橫向聯繫,總結交流礦業企(事)業單位的先進經驗,研究礦業發展中的問題與措施,推進礦業科學管理與技術進步。
(五)組織相關人員,為本會單位會員和相關單位提供技術經濟信息、諮詢服務和專題研究,提供資源評價、礦業糾紛調查鑒定、中小礦山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製、人才交流及合資、合作等中介服務活動。
(六)配合有關部門舉辦有關培訓。
(七)加強國內外各種礦業交流活動,推廣國內外的先進技術和現代管理經驗,用以解決相關問題。
(八)編輯出版有關資料,宣傳國家礦業法規和政策,發布國內外礦業信息,反映礦業動態。
(九)組織行業內部的協調與自律工作,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同時加強自律,依法維護協會自身的利益。
(十)表彰、獎勵在協會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會員和積極分子。
(十一)依法興辦經濟實體,增強協會自身發展的實力。
第三章 會 原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原則只吸收單位會員。
(一)單位會員:
凡從事礦產勘查、礦山建設、礦產開發、礦產品加工、礦山機械儀器設備製造,以及與礦業有關的教學、科研、設計、物流、貿易、管理等機構(單位),承認本會章程,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即可成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應有一名單位負責人作為會員代表。
(二)個人會員:
1、凡從事礦業活動的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或工人技師和管理幹部以及自治區級勞動模範,承認本會章程,由兩名個人會員推薦,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即可成為個人會員。
2、凡熱心和支持本會工作,在礦業理論研究、教學或生產實際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內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授予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礦業界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按規定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並有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履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
(二)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承擔本會分配的工作;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關心本會工作,隨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工作建議,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總體任務,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的產生,由本會委託理事單位與本部門或本地區的會員協商推選。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定和授予本會設立的各種榮譽稱號和獎勵。
(十一)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通過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2名,監事的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企業等社會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西國土資源廳審查同意,並報廣西區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西國土資源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西國土資源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1年7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