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應急管理
核事故應急管理
核電廠由於採取了核安全縱深防禦原則和不斷強化核電廠的安全文化,核電廠的安全性是有保證的,但仍然不能完全排除發生事故的可能性。一旦發生核事故,為了控制或者緩解核事故、減輕核事故後果而採取的不同於正常秩序和正常工作程序的緊急行動,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對人員和環境的不利影響,這就是核事故應急。核事故應急管理(Nuclear accident emergency management)是指在事故應急時採取的核事故對策、應急準備、應急措施及事故后恢復行動的管理活動。核事故應急管理主要包括建立應急管理體制、制定相應法規、審批應急計劃、做好應急準備、組織和指揮應急行動等。各國國情不同,應急管理體制也不盡相同。中國對核電廠事故應急工作實施國家、地方(省、直轄市、自治區)及核電廠營運單位的三級管理。
2003年6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該法第一章第8條是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體制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批准,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核安全局)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的主要工作。
核事故應急制度是放射性污染防治的重要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6條是對國家建立健全核事故應急制度的規定。核設施潛在危害較大,一旦發生事故有可能對環境造成放射性污染,後果可能比較嚴重。因此加強對核設施事故的場內、場外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建立健全核事故應急制度,做好應急準備,進行有效的響應時十分必要的。
為了加強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控制和減少核事故危害,1993年8月4日國務院發布了第124號令,即《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該條例在第2章應急機構及其職責中,明確規定了我國的核事故應急工作實行國家、地方和核電廠三級管理體系.
我國的核事故應急組織體系
(1)國家核事故應急組織
全國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負責,即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1)擬定國家核事故應急工作政策;
2)統一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應急計劃;
3)組織制定和實施國家核事故應急計劃,審查批准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
4)適時批准進人和終止場外應急狀態;
5)提出實施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的建議;
6)審查批准核事故公報、國際通報、提出請求國際援助的方案。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組織和協調全國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2)地方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
核電廠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即地方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國家核事故應急工作的法規和政策;
2)組織制定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做好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3)統一指揮場外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
4)組織支援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
5)及時向相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報事故情況。
必要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3)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
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國家核事故應急工作的法規和政策;
2)制定場內核事故應急計劃,做好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3)確定核事故應急狀態等級,統一指揮本單位的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
4)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國務院核安全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提出進入場外應急狀態和採取應急防護措施的建議;
5)協助和配合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做好核事故應急工作。
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對核設施的安全以及場內應急計劃進行評審,對其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進行監督。作為國家核安全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為貫徹“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核應急工作的方針,為做好核事故應急準備和響應工作,切實履行法規所賦予的職責,確保在核事故時,能及時了解事故狀態、恰當地進行事故狀態和事故後果分析、進行防護行動決策以及及時採取其他必要和適當的應急響應行動,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制定了核事故應急預案和實施程序,建立核事故應急響應組織體系。
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承擔的核應急準備與響應的主要任務是:
1)制定和修訂環境保護部核事故應急預案及其實施程序,並根據預案及其實施程序做好各項應急準備;
2)指導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和實施應急輻射環境監測計劃;在核事故應急響應時,參與指揮、協調應急響應工作,牽頭組織力量對輻射環境監測進行支援;必要時,直接負責組織對核設施廠內外進行輻射環境應急監測;
3)審批民用核設施的場內應急計劃,檢查、監督其應急準備工作。在核事故應急響應中,監督核設施營運單位的應急響應和事故處理,必要時從核安全形度提出建議或要求;
4)協助審查和發布有關核事故的新聞和信息;參與事故調查和處理。
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核事故應急組織是環境保護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體系的組成部分,由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技術中心、核與輻射安全地區監督站以及與事故有關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等單位根據行政和業務工作的分工職責來確定的一些部門及其人員組成。該應急組織的領導指揮層為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下設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核與輻射應急技術中心、輻射環境應急監測中心、省級環保部門應急組織及其所屬的輻射監測機構和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地區監督站等機構組成。
環境保護部核事故應急組織機構
我國與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一——核電廠營運單位的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控制和減少核事故危害制定,經國務院第一百二十三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HAF002)於1993年8月4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明確了我國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方針,即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實行“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方針。我國已經從組織機構、法律法規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核事故應急體系,同時建立了三級聯動機制預防和應對可能發生的核事故。
該條例共計八章四十二條,主要章節為: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應急準備
第四章 應急對策和應急防護措施
第五章 應急狀態的終止和恢復措施
第六章 資金和物資保障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條規定: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實行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方針。
第七條規定:核電廠的上級主管部門領導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工作。國務院核安全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衛生部門等有關部門在各自得職責範圍內做好相應的核事故應急工作。
第九條規定:針對核電廠可能發生的核事故,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和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應當預選制定核事故應急計劃。
核事故應急計劃包括場內核事故應急計劃、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和國家核事故應急計劃。各級核事故應急計劃應當相互銜接、協調一致。
為了加強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控制和減少核事故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HAF002)的有關規定,國家核安全局批准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一——核電廠營運單位的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HAF002/01)。該細則於1998年5月12日由國家核安全局批准發布,該實施細則對核電廠營運單位及有關單位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同時也明確了國家核安全局在各階段對營運單位應急準備條件的審查要點。
該細則共計6章19條,主要章節為: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應急計劃及相關文件的制定與審評
第三章 對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的監督
第四章 記錄和報告制度
第五章 執法
第六章 附則
為了保護環境、保護公眾與工作人員的健康與安全,制定應急計劃,做好應急準備成為確保核安全的最後一道屏障。編製好應急計劃,並按應急計劃的要求和安排進行應急準備和事故發生時的應急響應,將可以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對環境和公眾健康、安全的影響。
根據我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的要求,每個核電廠都要有周密的總體應急計劃,包括:核電廠營運單位的場內應急計劃,即在核電廠事故時場區範圍內應採取的應急措施;核電廠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場外應急計劃,即在核電廠事故時為保護公眾與環境而採取的應急措施;核電廠主管部門、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包括)軍隊的應急方案,並要保證所有參與組織在行動上的協調一致。
為保證核事故時各項應急行動的迅速和正確,還需制訂針對各種應急狀態所需採取的核事故應急措施的具體執行程序。
為控制核事故的發展、減輕和緩減事故後果、保護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與安全、保護環境,在核事故應急中需要採取各種應急處理措施。核事故千差萬別,且往往具有突發性,因此所需採取的應急措施的類型、實施方式和規模也不同。必須根據事故分析、應急監測與評價結果,按應急計劃程序,在統一指揮下有組織、有計劃地實施這些措施。應急措施主要包括應急監測、應急評價、應急通信與報警、工程補救措施、隱蔽、服藥、撤離、食物與水源控制、交通管制、醫學救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