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行政管理學會

1989年在廣州成立的學術團體

廣東省行政管理學會(英文譯名 GuangdongPublic Administration Society,縮寫為GDPAS),是整合各界行政管理資源,研究行政管理理論和實踐,發展行政管理科學,為政府改進行政管理服務的全省性學術團體。廣東省行政管理學會代表廣東省行政學界同省外、國外政府及研究機構、學術組織及學者進行學術交流和友好往來。

學會簡介


廣東省行政管理學會成立以來,在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和省委、省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圍繞政府的中心工作,對行政管理中重點、難點、熱點問題積極開展研究,為我省行政體制改革、領導決策科學化及行政管理現代化作出了應有的貢獻,多次被國家民政部、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廣東省民政廳評為全國先進社會團體及先進省級學會,成果斐然。
廣東省行政管理學會已發展理事232人,會員800多人。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廣東省行政管理學會,英文譯名 GuangdongPublic Administration Society。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貫徹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行政管理科學研究,為促進行政管理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管理體制,促進廣東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率先發展,實現富民安康強省服務。
第三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和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的住所為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廣東省行政管理學會業務範圍:
(一)研究行政管理的現實問題,總結行政管理的經驗,提供行政管理改革的建議,發揮諮詢參謀作用。
(二)探索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行政管理學體系,推動行政管理科學的發展,促進行政管理現代化。
(三)宣傳、普及行政管理科學知識,促進行政管理教育的發展和教學質量的提升,提高行政管理工作者的科學行政素質,增強行政人員依法行政意識。
(四)廣泛組織學術活動,開展學術研究,溝通行政信息,出版研究刊物,編著行政管理的著作和資料,促進學術交流和發展。
(五)通過各種學術活動聚集人才,培養人才,促進行政管理科研隊伍建設,促進行政管理學科的發展和科研質量的提高。
(六)代表廣東省行政學界同省外、國外、海外科研機構、學術組織及學者開展學術交流和友好往來。
第三章 會原員
第六條 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七條 凡在本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有志於從事行政管理科學研究的理論工作者、行政管理工作者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認本會章程,在提交入會書面申請,由市、縣以上有關單位推薦或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會員管理機構按規定條件審查批准后,即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申請參加本會科研課題和進行科研活動,得到學會的支持和資助;
(五)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在學會刊物上發表研究成果等);
(六)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二)積極向學會提供學術信息、調查報告和科研成果;
(三)接受並努力完成學會委託的任務,促進行政管理科學研究和知識普及;
(四)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五)按規定標準交納會費;
(六)團體會員應對本團體加強管理。
第十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但須書面告知本會會員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無特殊原因,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活動的,視為自行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學會以民主集中製為組織原則。會員代表大會是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召開,按地區、部門和單位分配名額,經民主協商推選代表和理事候選人。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討論並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 5年,可以連選連任;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因特殊情況出現理事缺位時,可由原所在單位推選理事補選人名單,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同意后即可任職。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學會年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等;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臨時增補或更換個別理事、常務理事;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理事2/3(含)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常務理事2/3(含)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原則上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考慮工作需要和便利,可由會長從本會副會長或正、副秘書長中提名,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后,由其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等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等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等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八條 本會視情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學術顧問)若干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貪污、挪用、侵佔、私分本會經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於2009年9月經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會


第一屆理事會
(1989年)
名譽會長:匡 吉(時任廣東省副省長)
顧問: 夏書章(時任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副會長)
會長:邸長雲(時任省政府秘書長)
副會長:吳群繼(時任省政府辦公廳主任)
李作銘(時任省人事局局長)
沈兆伍(時任省行政管理幹部學院黨委書記)
張難生(時任省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桂治鏞(時任中山大學秘書長)
秘書長:沈兆伍(兼任)
第二屆理事會
(1995年)
名譽會長:盧瑞華(時任省人民政府省長)
張高麗(時任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
顧 問:夏書章(時任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副會長)
李作銘(原省人大常委會委員)
會 長:邸長雲(原省政府秘書長)
副 會 長:陳 堅(時任省政府副秘書長兼省政府辦公廳主任)
吳群繼(原省政府辦公廳主任)
程良洲(時任省政府副秘書長)
楊希光(時任省委組織部副部長)
黎賜錦(時任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
蔣月明(時任省政府副秘書長)
秘 書 長:黎賜錦(兼)(1995—1998.9)
林 英(兼)(1998.9—2000.1)
唐代望(兼)(2000.1—2000.8)
林活力(2000.8—2004.5)
第三屆理事會
(2004年)
名譽會長:黃華華(省人民政府省長)
會 長:劉玉浦(省委副書記)(2004.5—2007.12)
胡澤君(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2007.12—2009.9)
特邀顧問:謝強華(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夏書章(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副會長)
顧問:吳群繼(原省政府辦公廳主任)
甘兆炯(省人大常委、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張難生(原省社會科學院黨組書記、研究員)
張承奎(原廣東行政學院黨委書記)
常務副會長:譚璋球(省委組織部副部長、人事廳廳長、編辦主任)(2004.5—2008.4)
歐真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人事廳廳長、編辦主任)(2008.4—2009.5)
副會長:程良洲(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協常委)
謝鵬飛(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黎賜錦(省人大常委、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中國行政管理學會理事)
楊希光(原省委組織部副部長)
楊 桐(省委副秘書長、中國行政管理學會理事)
王英剛(省人大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外事委員會主任)
楊 懂(省政協秘書長)
陳善如(省發展改革委員會主任)
鄭德濤(省教育廳廳長)
楊華維(省民政廳廳長)
劉 昆(省財政廳廳長)
方潮貴(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廳長)
梁耀文(省外經貿廳廳長)
曾壽喜(省審計廳廳長)
秘書長:李志紅(兼)
常務副秘書長:林活力(省人事廳政策法規處處長)
副秘書長:方向文(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副廳級〉)
黃永遠(省委組織部副巡視員)
卓松林(省府辦公廳政務公開處處長)
周曉梅(省編辦機構編製綜合處處長)
蘇鳳玲(省財政廳行政政法處處長)
第四屆理事會
名 譽 會 長:黃華華(廣東省人民政府省長)
會 長:李玉妹(中共廣東省委常委、省委組織部部長)
特 邀 顧 問:肖志恆(中共廣東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夏書章(中國行政管理學會榮譽會長、上屆特邀顧問)
顧 問: 謝鵬飛(廣東省政府副秘書長、省發展研究中心主任、上屆副會長)
吳群繼(廣東省府辦公廳原主任、上屆顧問)
楊希光(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原副部長、上屆副會長)
黎賜錦(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上屆副會長)
王英剛(中共廣東省委原副秘書長、上屆副會長)
呂成賢(廣東省工商局原局長、上屆副會長)
張承奎(廣東行政學院原黨委書記、上屆顧問)
學 術 顧 問:王樂夫(中山大學原黨委副書記、教授、上屆副會長)
郭斯淦(廣東技術師範學院原院長、教授、上屆副會長)
唐代望(廣東行政學院原副院長、上屆副會長)
田 豐(廣東省社科聯主席、黨組書記)
李永傑(華南師範大學副校長、上屆常務理事)
馬敬仁(深圳大學教授、上屆常務理事)
馬 駿(中山大學政務學院院長、上屆常務理事)
陳瑞蓮(中山大學政務學院教授、上屆常務理事)
林子英(中共廣東省委黨校教授、上屆副秘書長)
莫岳雲(華南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理論中心主任、上屆理事)
副 會 長:楊 桐(中共廣東省委副秘書長、上屆副會長)
楊 懂(廣東省政協秘書長、上屆副會長)
許澤紅(廣東省紀委常委)
蔣 斌(中共廣東省委宣傳部副部長)
李紅軍(廣東省政府副秘書長、省駐京辦主任、上屆常務理事)
張 軍(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副主任、糧食局局長、上屆常務理事)
羅偉其(廣東省教育廳廳長)
秘 書 長:李志紅(兼)
副 秘 書 長:卓松林(廣東省政府辦公廳政務公開處處長、上屆副秘書長)
蘇鳳玲(廣東省財政廳教科文衛處處長、上屆副秘書長)
李桂雄(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辦公室主任、人事處處長)
蔡秀芬(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幹部一處處長)
王世國(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兼二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