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憲章
國際人權憲章
B公約規定了締約國的克減權,即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並經正式宣布時,本公約締約國得採取措施克減其在本公約下所承擔的義務,但克減的程度以緊急情勢所嚴格需要者為限,此等措施並不得與他根據國際法所負有的其他義務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出生的理由的歧視。
兩個任擇議定書:
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
1989年《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
1) 生命權
2) 免於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自由
3) 免於奴役和強迫勞動的自由
4) 免於因債務而被監禁的自由
5) 禁止刑法的溯及效力
6) 法律前的人格權
7)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全文除前言外,邏輯上可以分為四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