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憲章

國際人權憲章

國際人權憲章包括【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和【1966年兩個(項)國際人權公約及兩個任擇決議書】。其作者為 劉連泰,出版於 法律出版社,裝幀類型為平裝

公約


內容

國際人權憲章
國際人權憲章
聯合國1966年兩項國際人權公約是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A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B公約)。
B公約規定了締約國克減權,即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並經正式宣布時,本公約締約國得採取措施克減其在本公約下所承擔的義務,但克減的程度以緊急情勢所嚴格需要者為限,此等措施並不得與他根據國際法所負有的其他義務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出生的理由的歧視。
兩個任擇議定書:
1989年《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

七條權利

2) 免於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自由
3) 免於奴役和強迫勞動的自由
4) 免於因債務而被監禁的自由
5) 禁止刑法的溯及效力
6) 法律前的人格權
7)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內容簡介


全文除前言外,邏輯上可以分為四大部分。
本書主要介紹將《國際人權憲章》與我國憲法進行比較的意義、方法和比較框架,回答一些有可能遭到的詰難。第一大部分介紹比較的標本:《國際人權憲章》和我國憲法中有關人權的規定。第二大部分是對人權立論邏輯的比較。人權的立論邏輯又可以分為人權的來源、人權的主體和人權的目的。第三大部分是對人權法定形態的比較。為盡量全面但又不至於過分瑣碎,全文將《國際人權憲章》規定的人權法定形態分為9個不同的權利群,然後與我國憲法進行比較。第四大部分是《國際人權憲章》在中國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