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統計學會
山東省統計學會
山東省統計學會1981年4月8日成立,是山東省研究統計科學的學術性、群眾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山東省統計學會STATISTICAL SOCIETY OF SHANDONG PROVINCE(SSSDP)。
第二條本會性質:山東省統計學會是山東省(研究統計科學的學術性、群眾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統計科學工作者、統計實際工作者及相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團等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社會團體法人。
註:本條括弧內文字修改為加划橫線的內容。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研究統計科學理論和實踐問題,提高我省統計科學水平,促進統計事業的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
註:本條加划橫線的文字為增加內容。
本會(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註:以上括弧內文字刪除。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單位山東省統計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指導單位)接受山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山東省濟南市經四路158號,山東省統計局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指導、推動)會員積極(參加)開展統計(學術)科學理論研究和統計改革與建設的調研活動,推動統計理論與實踐的融合;
(二)(總結、交流和推廣)組織會員廣泛開展統計學術交流活動(科學研究成果和統計工作經驗),參加世界統計大會以及中國統計學會、山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等相關組織開展的學術考察活動,提升和拓展交流平台;
(三)(舉辦統計學術報告會和統計科學討論會,)組織(、)編寫、翻譯、出版、推薦統計書刊,研究、介紹國內外統計科學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統計(工作的)發展(情況)趨勢,評選、評估、鑒定優秀統計科研成果,促進統計文化的繁榮、發展和傳播;
(四)(普及和推廣統計科學知識,)組織開展統計知識和技能培訓,普及和推廣統計科學知識和相關的社會科學知識;
(五)(調查研究統計工作中的問題,提出改進的建議,)接受委託,承擔統計分析評價,開展統計諮詢活動,提高為經濟社會發展、統計改革建設服務和社會公眾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六)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研究、介紹國內外統計科學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統計工作的發展情況;
(六)表彰和獎勵在統計學術研究和開展統計學會工作中有重要貢獻的本會會員;
(七)開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其他活動。
註:本條中括弧內文字刪除或相應修改為加划橫線內容。原第六項調整充實到其他項目中,原第七、八項順應改為第六、七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同意本會宗旨,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單位會員(必須)應該具備的條件是各市、縣統計學會、(省直部門統計專業委員會和企業集團統計工作委員會)及相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團,並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註:本條括弧內文字相應修改為加划橫線內容
(四)個人會員(必須)應該具備的條件是對統計理論有一定研究或對統計工作有一定經驗,取得中級以上技術職務或有相當水平的人員。
註:本條括弧內文字相應修改為加划橫線內容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或授權學會秘書長會議討論通過,並報告常務理事會後,即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三)個人會員經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或授權學會秘書長會議討論通過,即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四)由理事會授權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和論文評選活動;
(三)優先或以優惠價格得到本會編印的書刊和材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學術報告和科研成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企業)相關機關、企事業單位會員每年向本會交納會費(,)。(大型企業)副會長單位2000元;(中型企業)常務理事單位1000元;(小型企業)理事單位400元(;)[事業會員單位(省直和中央駐魯單位)300元]。個人會員每年向本會交納會費(10)20元。
註:本條括弧內文字相應修改為加划橫線內容或刪除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半數以上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註:本條加划橫線部分為新增加內容,原第五條作為第六條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如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由各單位會員、各專業分會按分配的名額推薦產生。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由各單位會員、各專業分會、高、中等院校統計教學與研究人員和有關方面協商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可連任。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審議本會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各項的職權。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理事變動事宜。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處,根據本會章程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定,在秘書長和副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
落實情況;
(三)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常務理事變動事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統計分會、單位會員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秘書長辦公會;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債權,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2年12月27日)2008年1月31日第(五)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註:本條括弧內文字相應修改為加划橫線內容
第四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