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監察委員會
國家監察機關
黃山市監察委員會是由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18日上午,黃山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標誌著黃山市已圓滿完成市、縣(區)兩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黃山市委副書記、市長孔曉宏,黃山市委常委、紀委書記、監察委員會主任張力量共同為黃山市監察委員會揭牌。黃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程迎峰主持揭牌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和省委、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以及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
(二)統籌推進市委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察;
(三)統籌、協調、指導市委巡察組開展工作;
(四)會同市委巡察組以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等相關職能機構,對被巡察單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五)對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六)負責擬定市委巡察工作規劃、年度計劃以及有關規範性文件、巡察工作制度等,並組織實施;
(七)配合有關部門對巡察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八)對區縣黨委巡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九)完成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