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糧食直補

把補貼資金直接補給農民的政策

糧食直補:為穩定和發展糧食生產,保護種糧農民利益,將以往國家給予國有糧食企業的補貼資金改為直接補貼給種糧農民的政策。簡稱“綜合直補”,國家為保證成品油和農藥、化肥、農膜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改革順利實施,降低種糧成本而對種糧農民進行補貼的政策。

補貼依據


以當年鎮(街道)核實公示確認的小麥面積為計算依據。

補貼標準


2009年糧食直補15元/畝,農資綜合直補68.97元/畝,兩項合計83.97元/畝。糧食直補和農資綜合直補每年的補貼標準不固定,以後年度如發生變化將另行通知。

發放方式


財政部門通過農村信用社將補貼資金一次性直接撥付到種糧農民在農村信用社的開戶折上。

農業補貼改革


2016年起,在全國全面推開農業“三項補貼”改革,即將農業“三項補貼”合併為農業支持保護補貼,政策目標調整為支持耕地地力保護和糧食適度規模經營
在全國範圍內從農資綜合補貼中調整20%的資金,加上種糧大戶補貼試點資金和農業“三項補貼”增量資金,統籌用於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重點用於支持建立完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將農作物良種補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和農資綜合補貼合併為農業支持保護補貼,政策目標調整為支持耕地地力保護和糧食適度規模經營。
(一)加強耕地地力保護。用於耕地地力保護的補貼資金,其補貼對象原則上為擁有耕地承包權的種地農民;補貼依據可以是二輪承包耕地面積、計稅耕地面積、確權耕地面積或糧食種植面積等,具體以哪一種類型面積或哪幾種類型面積,由省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自定;補貼標準由地方根據補貼資金總量和確定的補貼依據綜合測算確定。對已作為畜牧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非農業征(占)用耕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以及長年拋荒地、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等不再給予補貼。鼓勵各地創新方式方法,以綠色生態為導向,提高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水平,引導農民綜合採取秸稈還田、深松整地、減少化肥農藥用量、施用有機肥等措施,切實加強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自覺提升耕地地力。
(二)促進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用於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補貼資金,原則上以2016年的規模為基數,每年從農業支持保護補貼資金中予以安排,以後年度根據農業支持保護補貼的預算安排情況同比例調整,支持對象重點向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經營主體傾斜,體現“誰多種糧食,就優先支持誰”。各地要堅持因地制宜、簡便易行、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農業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鼓勵各地創新新型經營主體支持方式,採取貸款貼息、重大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等方式支持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不鼓勵對新型經營主體採取現金直補。對新型經營主體貸款貼息可按照不超過貸款利息的50%給予補助。對重大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可以採取“先服務後補助”、提供物化補助等方式。要加快推進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在糧食生產託管服務、病蟲害統防統治、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積極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經營性服務組織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探索將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折股量化到組織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