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協議
男女在婚姻期自願制定的協議
忠誠協議,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果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現實中還有以保證書、“空床費”等形式存在。
法學理論界關於“忠誠協議”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此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忠誠協議”的內容屬於道德約束的範疇,此類約定的履行和制裁都屬於道德的範疇,不是法律的問題,法院不應用法律的強制力來約束本應屬道德管轄的內容。
《婚姻法》第4條規定的夫妻之間有互相忠實的義務,該條規定只是一個宣言,一種法律價值取向。
個人的隱私權、人格權、人身自由權高於道德上的忠誠原則。
第二種觀點:此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契約自由,當事人有權約定對自己財產的任何處分,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應認定有效,有效的協議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忠誠協議是雙方為保全之後的婚姻所共同協商所作出的努力。有利於社會和諧、家庭和睦。
簽訂忠誠協議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忠誠協議的內容:
1.限制一方基本人權,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通信自由權等的相關條款無效。
2.侵犯其它人的權益的,相關條款無效。
4.對家庭財產的分配不能影響一方的基本生活。
5.約定的賠償數額要符合家庭經濟的實際情況,明顯畸高的法院不會認可。
第二、不要在“抓姦現場”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忠誠協議,要出軌方立刻簽。這會被認為是在“脅迫”狀態下所簽,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忠誠協議一般是判決離婚時才有可能支持。不離婚只要求按協議賠償的,法院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小。
等你真的需要用這份協議保護自己的權益時,可能“忠誠協議”已經合法或被司法實踐認可了。因此,建議可以不要過多考慮其效力問題,而是先簽份這樣的協議,以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