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規劃局

南通市規劃局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10〕19號)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通委〔2010〕19號),設立市規劃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2019年1月,南通市規劃局不再保留。

發展歷史


2019年1月,南通市規劃局不再保留。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規劃管理局的職責划入市規劃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增加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行政職責。
(四)增加核發市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職責。
(五)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新農村建設和城鄉一體化進程,強化城鄉規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引領作用,促進南通城鄉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鄉規劃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制定全市城鄉規劃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製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及歷史文化保護規劃。
組織編製重要地段城市設計及城市規劃區內鄉(鎮)規劃、村莊規劃。
負責審核、上報審批城鄉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依法審批城市設計和有關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開展城市發展戰略和城鄉規劃研究工作。
參與編製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承擔城鄉規劃管理的責任。核發城市規劃區的建設項目“一書三證”(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參與城市規劃區域內重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規劃論證工作。指導、監督城市規劃區內規劃設計方案競選工作。
負責城市規劃區內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工作。
負責城市規範區建設項目驗線和竣工規劃核實工作。
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徵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
參與土地儲備年度計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的制定工作。
(四)承擔全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歷史街區、歷史地段、歷史建築保護規劃管理的責任。
負責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軌道交通、戶外廣告及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和利用的規劃管理工作。
(五)負責監督檢查全市城鄉規劃執行和實施情況。
負責查處違反規劃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為。
承擔全市城鄉規劃管理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管理全市城鄉規劃行政執法隊伍。
(六)負責城鄉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和行業管理工作。
(七)負責城市規劃測繪管理工作。
負責城市規劃專業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工作。
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及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推動城鄉規劃的技術進步、人才開發和信息交流工作。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規劃局設9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調研、督辦工作;
負責宣傳、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後勤服務等機關日常事務工作;負責市人大、政協交辦的建議、意見、提案的辦理工作;
負責局機關綜合計劃、統計的歸口管理;
擬訂實施局年度經費預決算、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計劃;負責本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和事業經費的管理;
指導和監督局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組織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製、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獎懲考核、幹部教育、人事檔案、出國(境)政審、老幹部管理等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培養、選拔、考察、任免工作;
負責局系統內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機關作風建設;負責本系統專業人員技術職稱評定審核上報和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工作;負責局統戰、雙擁和扶貧工作;
負責指導協調局系統內的工、青、婦工作。

法規監察處

參與城市規劃、村鎮規劃政策措施的制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查處違法建設案件;承辦城市規劃、村鎮規劃案件的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本局的信訪工作;指導各縣(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監察工作;
負責對本局有關處室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負責對各類建設工程的跟蹤檢查;負責開工后的復驗線工作;負責對各類建設工程的竣工核實工作。

規劃技術處

負責組織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等各類規劃的編製、論證、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基礎資料工作的組織與業務指導;制定城市規劃設計與研究年度計劃以及指令性項目的委託、檢查和成果驗收;負責規劃、建築設計方案競選、競賽的組織工作;
制定科技課題的計劃並檢查實施;負責組織城市規劃科技成果的評審報批;負責城鄉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和行業管理;負責城市規劃測繪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公眾參與規劃諮詢工作;
組織開展規劃民意測驗和社會調查工作;承擔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規劃協會開展城市規劃技術進步工作。

名城保護規劃處

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歷史街區各類規劃的組織編製工作;協調指導歷史街區、歷史建築的規劃編製工作;參與歷史文化保護相關政策研究工作;
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製工作;負責歷史街區和風景名勝保護範圍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村鎮規劃處

指導協調縣(市)城市總體規劃(含城鎮體系規劃)、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的編製工作;負責縣城總體規劃與重點中心鎮總體規劃以及沿國道、省道鄉鎮總體規劃的論證;
參與縣(市)重要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選址定點與方案審查;指導縣(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實施工作;負責核發市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參與村鎮規劃管理執法檢查,組織村鎮規劃專業的培訓。

用地規劃處

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劃撥土地的選址、定點工作;提出紅線控制圖及選址意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協助年度供地招標拍賣計劃的制定;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各類用地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的提出;負責總平方案審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負責改建、擴建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中涉及改變原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或者提高容積率的建設用地規劃的重新許可;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的審查。

建設規劃處

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除基礎設施以外所有改、擴建項目規劃設計條件的提出;負責審核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臨街建築和重要工程建築設計方案;
參與建設項目擴初設計會審;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除城市基礎設施外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負責城市規劃區內臨時建築的審查和報批,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負責建設工程的驗線;參與建設項目的規劃核實工作;負責規劃行政審批窗口及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負責新區推進工作。

市政規劃處

(交通規劃處)
參與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基礎設施規劃的編製和審查、論證;參與市域範圍內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規劃選址研究;負責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負責軌道交通及地下空間的規劃管理工作;
受理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城市雕塑規劃方案的審查和報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全市管線工程現狀的普查工作,並對新建管線工程基礎資料進行綜合管理。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機關黨委、監察室。

人員編製


市規劃局機關行政編製為35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規劃師1名;正副處長(主任)22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監察室主任1名),副處長(副主任)11名。

其他事項


(一)派出機構。
設立市規劃局崇川分局、市規劃局港閘分局、市規劃局通州分局,均為市規劃局的派出機構,正科級建制,分別承擔轄區內的規劃管理職責。崇川、港閘分局事業編製各為8名。人員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領導職數分別為:局長1名,副局長1名。通州分局機構編製事宜按市委市政府《關於設立南通市通州區有關問題的通知》(通委發〔2009〕4號)執行。
(二)原市規劃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由市規劃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