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太陽能學會

上海市太陽能學會

上海市太陽能學會的主要業務範圍太陽能等新能源領域的四技服務,刊物編輯及培訓。

學會章程


2006年9月30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上海市太陽能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為“ShanghaiSolar Energy Society”,縮寫是“SSES”。
第二條 本會宗旨:團結和組織本會會員與有關科技工作者,促進太陽能科學技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太陽能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業務技術的提高,使太陽能資源充分利用於我國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為改革開放努力多出成果、出人才,為儘快將上海建設成為外向型、多功能、現代化的大都市和亞太地區重要的經濟、貿易和金融中心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提倡各學派間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是由本市太陽能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結合的、學術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上海科協)和上海社團登記機關上海市社團管理局以及中國太陽能學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經社會團體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上海市華山路1954號上海交通大學西大樓41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太陽能等新能源領域的四技服務,刊物編輯及培訓。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外籍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凡擁護中國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承認本會章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1、從事太陽能(含風能、生物能等與此有關的專業領域)研究、利用或生產技術工作的高等院校畢業生;具有獨立工作能力和相當水平(助理工程師,工程師,講師,助教,助理研究員,技術員等職稱)的非高等院校畢業的科技工作者。
2、在群眾性太陽能科學實驗活動中有一定成績或貢獻的革新家和科技工作者。
3、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管理幹部。
4、外籍名譽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和知名度,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團體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太陽能科技工作者,經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學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可接納為本團體外籍名譽會員。
5、凡對上海市太陽能學科的發展和市太陽能學會有重大貢獻的會員、優秀科學家、專家、社會知名人士,經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學會常務理事會通過,由上海市太陽能學會授予其“上海市太陽能學會”名譽理事或名譽理事長稱號。
(二)團體會員:凡與本會專業、業務範圍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科研、教學、生產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團體,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均可申請為團體會員。
(三)經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學會理事會通過,可以聘請著名人士及國內外著名工程師、專家、教授、學者為名譽會員或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個人會員入會必須由本人申請,辦理入會手續。由本會會員兩人介紹。團體會員由單位負責人簽名並蓋章證明,經本會組織委員會批准,才能成為上海市太陽能學會會員。
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1)本學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並優先取得和訂購有關學術資料;
(3)對本團體工作有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承擔並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2)積極撰寫學術論文、科普作品和參加“四技”等活動;
(3)按規定繳納會費;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須按規定履行入會手續,並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二年不按規定交會費者即視為自行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組織委員會批准,報常務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凡觸犯刑律,被剝奪公民權者,其會籍自然註銷。會員失去會籍,其在會內擔任的職務自動免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及有關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要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的成員要有一定的代表性、權威性,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工作,能團結人,真正能理事。理事會經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行使理事會職責。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理事民主選舉產生。由秘書長領導下的辦公室具體負責辦理本會日常事務工作。
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和檢查所屬機構或專業委員會開展活動;
9、制定本會活動計劃及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變更和註銷分支機構及內設機構,需由理事會作出決定,並報上海市科協審查同意后報上海市民政局批准。:
第十八條 在理事會領導下,專業委員會組織本學科或本專業的各個分支開展活動,工作委員會遵照理事會制訂的本會活動計劃進行工作,主動完成本會有關的各項任務,並主動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第十九條 理事會、專業委員會,每四年改選一次, 如有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遲舉行。理事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副理事長、秘書長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理事連任一般不超過三屆。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
第二十條 本會受上海市科協領導,掛靠上海交通大學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3、有關單位資助;
4、捐贈;
5、政府補助科協撥款等;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根據中國科協、上海市科協有關學會組織原則及《上海市社會團體組織通則》制訂。本會終止程序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終止。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