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價
評標價
評標價的計算是以投標報價為基礎,綜合考慮質量、性能,交貨或竣工時間,設備的配套性和零部件供應能力,設備或工程交付使用后的運行、維護費用,環境效益,付款條件以及售後服務等各種因素,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權數或量化方法,將這些因素一一折算為一定的貨幣額,並加入到投標報價中,最終得出的就是評標價。
在工程招投標工程中,對於2009定額和2004定額評標價等於該工程總價減規費和安全文明施工費,而2000定額評標價等於總價減安全文明費即可。
在投標報價過程中,需要由專家評審團評審的報價部份,稱為評標價;投標報價中,有一些是基於所有競標人相同的項目,這些相同的項目不需要進入評審,除去不需要評審的項目或報價部份,剩下的就是評標價。
評標價=投標報價-規費-安全文明施工費
最低評標價是一種評標方法,也是一種中標標準。評標價的計算有一套專門的方法,對於不同類型的採購標的,評標價的計算往往存在較大的差異,但總的來說,評標價的計算是以投標報價為基礎,綜合考慮質量、性能,交貨或竣工時間,設備的配套性和零部件供應能力,設備或工程交付使用后的運行、維護費用,環境效益,付款條件以及售後服務等各種因素,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權數或量化方法,將這些因素一一折算為一定的貨幣額,並加入到投標報價中,最終得出的就是評標價。因此,最低評標價並不等同於最低投標價。根據計算出的評標價對投標人進行排隊,評標價最低的一般即為中標單位(沒有進行資格預審的尚須通過資格后審),這就是最低評標價評標法。
在實際採購活動中,最低評標價法並非最理想的定標方式。如採購金額較少、貨物規格、標準比較統一,採用最低價法本身無可厚非,也符合法律規定。但競爭性談判方式得到廣大採購人、採購組織者的大力推崇,甚至一些超出限額標準的貨物採購,也想盡辦法使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方式的做法,值得商榷。
採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採購,本身就是最低價法的體現。競爭性談判、詢價採購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信息公告時間、範圍及中標公示期限,各地在具體操作中沒有統一的標準,給採購當事人留下一定的操作空間;又如“廢標后,除採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採取其他方式採購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因此,在不同情形下選擇最低評標價法確有多種理由。
採購人在採買貨物時,可能會片面強調採購時間緊、產品用途特殊、技術相對簡單等因素,偏向於選擇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也不排除採購組織者邀請意向供應商參與,因為競爭談判或詢價採購的信息公告相對公開招標的信息發布面狹窄,採用最低評標價法往往可以避免更多供應商的參與。一些有潛力的供應商沒有得到及時的採購信息或不願意用較低的價格參與競標活動,可能會造成採購活動流於形式。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為了在採購過程中能以較短的時間組織採購活動,往往無法將貨物需求考慮清楚,從而降低了評標難度;有些採購代理機構為降低評標費用開支,鼓勵採購人多用競爭性談判,加之採購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對採用最低價評標法作詳細規定,採購人推崇最低價法不足為奇。
簡單使用詢價或談判方式採購,採購人對評標結果不一定滿意,拒絕簽字確認中標結果的現象時有發生。產生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不同投標人的貨物質量很難從投標文件中評判,如果僅從標書中提供的技術參數響應度來考評,很難評判某項貨物的技術優劣;不同品牌、不同信譽的產品即便有相同的服務承諾,評審專家也很難作出合理的評判,最低評標法無法對商品的性價比作最優的選擇。因此,在採購技術性相對複雜的商品時,不應一味追求資金節約額,人為降低評審條件,即便是金額較少的貨物採購,也應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
最低評標價法簡單、明了,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如投標人的資格性和符合性檢查合格后,價格就成為惟一可比較的因素。如果僅從技術響應度、服務效率來比較,評審專家很難從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進行質量比較,只要投標文件的各項技術參數指標實質性響應招標條件,最低報價者即有可能成為評標基準價,最低評標價法在此體現出經濟、快捷的特點。在採購過程中,低價不一定採買到性價比相對較高的商品,主要原因是低價不一定等於優質,優質不等於實惠。採用最低價評標法時,評審專家往往不能就投標人貨物的價格、技術指標、服務等內容進行量化打分,各投標人的貨物性能基本上滿足競標文件的需求時,只能確定投標最低報價者為預中標人;即便採用價格指標修正法也無法實現貨物性價比最優化,況且採用技術、服務等指標修正價格報價的方法在現行的採購管理制度中無相關依據,易引起投標人的質疑。無論是採購貨物還是服務,價格成為評判的惟一依據有失偏頗,不利於保護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由於最低評標價法沒 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從《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關於加強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等規定來看,無論公開招標還是採用詢價、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在全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依據統一的價格要素評定最低報價,以提出最低報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及從“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或採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等,這些規定 對最低評標價法的規定過於籠統。
採購人可能對所需的貨物的技術性能、質量標準缺乏必要了解,不同品牌的商品很難就技術、質量和服務進行對比,很容易給採購活動帶來技術陷阱,也容易落下採購低質商品的嫌疑,競爭性談判採購活動“應當比照最低價評標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非明智之舉。
合理選擇方式,滿足採購需求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作為採購過程的監督人,選擇適合的採購方式來滿足採購人的需求是規範管理的職責,是實現效率服務、陽光採購的必要手段。
首先,須強化政府採購預算管理,提前做好採購計劃,合理安排採購日程,這是提高採購效率的關鍵,也是實行陽光採購的必然。
其次,採購人不能因採購任務特殊、時間短、資金短缺等原因,單方面採購組織機構提出採購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其三,採購管理部門應就採購項目特點,認真分析採購內容的性能、服務、價格等因素,確定適合的採購方式,不應由採購人或採購組織機構自行確定採購方式,儘可能避免使用因最低評標價法採購貨物引發供需雙方的爭議,切實履行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能。
其四,擴大採購信息披露面,有效提高供應商的參與度,從而使採購人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獲取實惠。
在政策制定方面,行業管理部門應儘快完善、改進現行最低評標價法,制定統一、規範、操作性較強的最低評標價法的實施細則,使政府採購活動價廉物美。禁止投標人低於成本參與競標活動,有違規者將在相關媒體中予以曝光,維護市場應有的秩序。總之,採用適合的採購方式使採購人在更廣泛的範圍中買到性價比最優的商品。
“綜合評標法”與“最低評標價法”區別
在我國的採購與招標中,依據法律法規應用的最為廣泛的,就是“綜合評標法”和“最低評標價”兩種方法。但是,它們到底有何區別?有哪些具體細節的不同?很少有人議論或者分析。筆者先拋磚引玉講八點,然後請大家深入分析。
第一,兩種做法的概念不同。
同樣都是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口號下,對各個投標方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價,但是,兩者的概念相差很大。“綜合評標法”,是把招標人對投標人的各種要求,分門別類,如資格資質的要求,技術水平和方案的要求,交貨時間或者工程完工的進度等等;總的投標價格和付款方式等等……所有的要求,總歸納成100 分。每一具體的小項也明確規定各佔多少分。屆時,根據規定,評標委員對投標文件“打分”,並且綜合相加。最後,取“分值”最高的投標方為中標者。所以,這種方法,實際上是一種綜合對比招標人要求和投標人響應程度,折算成“百分制”的“打分法”。可以簡稱為“打分法”。
而所謂“最低評標價法”,也不是一個嚴格的說法。唐廣慶老師多次強調,說成是“經評審最低價格中標”的辦法。注意,這裡不是“最低投標價”;可以想象,國際招標中,投標商可能報價採用的是美元;也許是日元或者歐元,必須折算以後再相比較;在比較複雜的機電設備國際招標或者大型工程招標中,投標文件很難百分之百地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有時還有“漏項”或者個別指標偏差(在允許的範圍之內),這也需要折算。
所以,嚴格一點地說,這種辦法,是把所有的滿足或者偏差的技術、經濟指標,均按照招標文件事先的規定統一折算成金額。以上可以簡稱為“評標價格”。取其中“評標價格最低者”為中標者。
第二,兩種辦法抽取和聘請的專家有所不同。
“綜合評標法”,抽取的專家,多數是“同一類專業”的。以我所了解的部分情況來看,建築工程的招標評標,多數聘請的專家是:“造價師”,“監理工程師”等等綜合性的人員。
而“最低評標價”中標的辦法,聘請的專家,可能是多專業的。比如,“數控機床;加工中心”的招標,可以聘請機床製造專家,配合數控技術研究的專家;醫療器械(彩超;CT 等等),可能聘請醫療器械製造專家,也會聘請在醫院長期使用該設備儀器的醫療專家……
第三,兩種做法的評標過程不同。
“綜合評標法”,除了個別(也許很多)廢標以外,每個專家評委,對每一個投標方的文件,均要給“打分”。最後,計算出每一個投標方的得分;然後,匯總;再然後比較出最佳者。
“最低評標價法”的過程,一般需經歷:初審(符合性檢查)-深入的資格資質方面檢查——商務性檢查——技術性符合的檢查——價格折算等等過程。
中間可能有質詢和答疑,待確定后,評標委員方可作出評價意見。
待最後,計算出“評標價格“時,各個投標方的排序一目了然,最後的中標者也就一目了然。
第四,評標所需的時間不同
“最低評標價法”,需要質詢,澄清,分析討論;最後,將所有因素折算成價格,比較簡單的,可能在一天內完成;比較複雜的項目,更可能需要幾天甚至評委會復會才能作出結論。
第五,評委的工作方式和責任不同
“綜合評標法”採用時,一般強調評委的個人責任,強調紀律,強調暫時“沒收手機”;強調每個人單獨的評標用計算機……評委之間絕對不允許“交頭接耳”,不許私自接待投標人,如有問題需要對話,則通過計算機系統變聲處理……,以防腐敗,反腐敗為重點目的。
“最低評標價法”常常是集體諮詢式的工作,評委之間可以討論,對投標人代表可以面對面的質詢……目的,以追求最佳的評標效果為準。
第六,這兩種方式採用的領域不同
國內招標評標,一般是按照行業,不是按照項目的特點而區分使用評比辦法的。商務部主管的機電設備國際招標,採用的是“經評審最低價中標”的辦法;世界銀行項目,採用的也是這種辦法。政府採購項目招標,建築工程招標,多數採用“綜合評標法”。
第七,對於資質,資格條件的要求不同
“綜合評標法”,一般對資格,資質條件給出一定的分數。如,工程招標,要求二級建築企業,給2分;如果來的是一級企業,得過魯班獎,也許給3分。要求項目經理是2級,給2分。……
實際上,事先制定科學合理的評分標準很難:包括各個分數值之間的平衡,包括如下的問題:兩個同級的投標企業,一個做過類似的一個項目,經驗不足;另一個做過類似項目10 個,如何區分?能夠事先定出含有小數點的分數標準嗎?
“最低評標價法”,對於資格資質等條件,採取“
符合——合格,通過
不符合——淘汰
“的做法,不再單獨評分。這是應為,對於各種公共採購項目,使用的是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共資金,在滿足需要的情況下,越省錢越好的指導思想。
第八,兩者的科學性和效果不同
對於使用公共資金的普通項目而言,“經評審最低價中標法”是科學合理的。這樣評出的結果也是唯一的。哪怕只低1元錢,也是計算出來的,明顯的。
而“綜合評標法”,對於同樣的項目,評標細則可能五花八門,能難統一;而且,不僅事先很難制定詳細科學的評分標準,而且,在實踐中,由於評委個人的因素影響,導致優秀的投標反而略次於平常的投標;導致“兩個第一”並列出現,……。雖然,人們想出了遇到這種情況時的處理辦法,但是比較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