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審計局
益陽市審計局
根據《中共益陽市委益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益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益發〔2010〕4號)和《中共益陽市委益陽市人民政府關於益陽市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益發〔2010〕5號),設立益陽市審計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市屬國有資產、國家建設項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監督職責。
(三)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四)按照建立“計劃、審計、審理、執行”相分離的審計業務管理模式要求,強化審計業務中審理複核的內部監督機制,加大審計決定的執行和督促整改工作力度。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全市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對直接審計、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和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完善調控措施和管理體制、機制建設的建議。
(四)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五)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市本級財政(含益陽高新區、大通湖區)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縣(市)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使用財政資金的人民團體、社團組織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投資效益情況;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屬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設在市域外機構的國有資產、財政收支;市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市人民政府接受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以及贈款項目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六)負責市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按規定對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協調各成員單位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指導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八)負責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的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
(九)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一)與區縣(市)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區縣(市)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行業審計、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同辦理區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十二)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系統的應用,組織全市審計機關實施管理系統和現場審計系統的建設。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局領導組織、管理、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調研、宣傳信息、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政務公開、電子政務、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和信訪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行政後勤、計劃生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審計事業經費管理;負責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審計工作統計;聯繫指導審計學會和協會工作;綜合協調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
(二)法規科(審理科)。
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工作,指導全市審計機關的行政複議和應訴;負責審計項目的審計複核和審理工作,對業務部門移交的審計資料在事實、證據、定性、審計處理處罰、審計程序、審計評價、審計建議等方面進行審理並提出書面審理意見;負責審計業務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草擬有關審計結論性文書;指導全市審計機關的審計複核和審理工作;組織實施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加強審計業務內部監督,對單位內部審計進行指導監督;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質量;會同辦理重大審計質量問題的調查處理工作,提出審計質量責任追究意見;組織實施審計業務培訓;指導全市審計系統的法規工作。
(三)財政金融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本級預算執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區縣(市)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審計市地方稅務局系統稅收征管、財務收支情況;負責審計市財政局系統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組織對財稅系統進行行業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組織對國有金融機構進行審計,負責審計地方金融機構及其直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對經批准發行的證券、債券、社會募集資金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分工範圍內的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指導全市的財政金融審計業務。
(四)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與市級財政有繳撥款關係的市委機關、市人大機關、市人民政府機關、市政協機關、市法院機關、市檢察院機關和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和教育、衛生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捐贈資金、基金;負責審計區縣(市)人民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負責分工範圍內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指導全市的行政事業審計業務。
(五)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負責審計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以及區縣(市)人民政府管理的資源環保資金、農林水利資金、扶貧開發資金;負責對國土資源、環保、地質、地勘、安全監督、農村、農業、林業、水利、水庫移民開發、扶貧開發、農業科學研究等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分工範圍內的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指導全市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業務。
(六)經貿外資審計科。
負責對市屬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工交、商貿企業及其下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監督;組織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組織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組織對境外機構、企業和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負責分工範圍內的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指導全市經貿審計和外資運用審計業務。
(七)市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局。
承擔市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按規定對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對區縣(市)黨政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起草全市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綜合報告;指導全市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八)市建設項目審計辦公室。
負責對政府投融資的重點建設項目進行跟蹤審計;負責對政府投融資或以政府投融資為主的竣工建設項目進行審計;對市屬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決算以及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市直各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以及與政府投資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採購、供貨、監理等單位取得政府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組織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指導全市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九)審計執行科。
負責審計結論性法律文書的送達和審計決定的執行;負責審計移送處理事項和審計建議事項以及自行糾正事項的跟蹤落實;負責檢查督促落實被審計單位對查出問題的整改;負責辦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事項;負責審計執行情況的統計分析,研究和協調審計執行的相關問題;指導全市審計機關的審計執行工作。
(十)審計技術科。
指導全市審計系統計算機審計技術工作;配合審計業務科室開展計算機審計技術服務;承擔重大審計項目的計算機審計技術工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系統的應用,承擔全市審計機關審計管理系統和現場審計系統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信息系統審計和聯網審計;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審計系統“金審工程”項目實施工作;負責局機關計算機設備的日常維護工作和審計專網、審計外網的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科。
負責機關黨群、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承辦協管區縣(市)審計機關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審計系統的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特約審計監督員的聯絡、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工會組織按有關規定設置。
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製為5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審計師1名,市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局局長1名(副處級),市建設項目審計辦公室主任1名(高配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14名(含紀檢組副組長兼監察室主任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市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局副局長2名、工會主席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
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製在局機關行政編製總額內單列2名。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製3名(後勤服務人員按益辦發〔2008〕10號文件精神管理)。
(一)市審計局高新區分局,正科級行政機構,由市審計局和益陽高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雙重管理,以市審計局管理為主,根據市審計局授權,負責益陽高新區和東部新區審計監督工作。其人員編製在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製總額內調劑,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二)市審計局大通湖區分局,正科級行政機構,由市審計局和大通湖區雙重管理,以大通湖區管理為主,根據市審計局授權,負責大通湖區審計監督工作。其人員編製在大通湖區區直行政編製總額內調劑,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劉凌雲局長、黨組書記
工作分工
主持市審計局全面工作
劉凌雲,男,漢族,益陽市赫山區人,1964年11月出生,1984年2月參加工作,1986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
譚超美副局長、黨組成員
工作分工
分管市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局、行政事業審計科,聯繫益陽高新區審計分局。
譚超美,男,漢族,安化縣人,1965年4月出生,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7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高級審計師。
張松斌副局長、紀檢組長、黨組成員
工作分工
負責紀檢工作,分管法規科(審理科)、審計執行科、監察室,聯繫市審計學會工作。
張松斌,男,漢族,益陽市赫山區人,1957年2月出生,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文學學士。
劉俊科副局長、黨組成員
工作分工
分管辦公室、人事科、機關黨委、機關工會、機關共青團、老乾工作,負責機關內設機構和區縣(市)審計機關工作目標考核工作。
劉俊科,男,漢族,南縣人,1962年12月出生,1984年7月從原益陽師專中文科畢業后應徵入伍,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審計師。
吳常青副局長、黨組成員
工作分工
分管財政金融審計科、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負責扶貧、社區扶建工作。
吳常青,男,漢族,安化縣人,1966年10月出生,1987年12月參加工作,1999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
潘俊高總審計師、黨組成員
工作分工
分管市建設項目審計辦公室、內審指導科,負責審計業務文書審簽工作,會同張松斌同志一起負責審計質量考核檢查工作,聯繫市內審協會工作。
潘俊高,男,漢族,寧鄉縣人,1956年7月出生,1974年09月參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高級審計師。
楊茜副局長
工作分工
分管經貿外資審計科、審計技術科和機關婦委會工作。
楊茜,女,漢族,南縣人,1973年9月出生,1996年8月參加工作,民革黨員,公共管理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