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理論研究
原因理論研究
合同(法律行為)效力的根源及其正當化的問題,在近現代各國法律上一直通過意志決定論獲得說明。但意志決定論的解釋力在當代已遭遇重大挑戰。基於此種進路,本書首先在第一章提出問題和限定研究範圍,並以此為基礎選定了方法論上的基本立場以及具體的研究方法。
本書第二章首先以歷史實證的態度回溯羅馬合同法。該部分主要論述羅馬法上合同的概念、合同與簡約的關係、形式主義和類型法定主義對合同制度的制約,並在此基礎上批判了梅因關於羅馬法上契約效力根源之歷史浪漫主義的政治解釋理論,從而以一種實證的態度,論證了羅馬法上契約效力的真正根源。接著,該章分析了中世紀註釋和評註法學家如何通過原因理論重構合同的概念,使合同制度擺脫形式主義與類型法定主義的束縛,並如何以經院哲學的理論結合原因理論解釋合同效力的正當性。但是,由於經院法學家只是賦予原因理論一種理論上的重要性,即主張契約的效力根源在於慷慨和交換正義之德性的踐行,並且,由於近代理性法學之精神氣質的轉向,所以導致了古典原因理論在近代法上的式微。
不過,古典原因理論的式微只是就其道德含義而言的。事實上,在近現代歐陸各國法律制度中,原因理論雖然失去其實質倫理意義,但在合同或法律行為制度以及其他相關制度的法技術構成上仍然具有解釋力。對此,本書選擇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兩個典型的立法模式而為說明。
本書第三章關注的是原因理論在法國法中的發展或蛻變。根據其實在法的規定,原因被法國法系合意之債制度吸收,“債的合法原因”被列為合同有效條件之一。但是,“原因”是法國民法中最不確定的概念之一。為此,法國學者針對原因的科學定義以及原因的具體作用等問題,展開長期的激烈討論,形成傳統原因理論、反原因論和現代原因理論等種種理論。而現代理論仍然堅持以原因理論解釋合同效力的正當性,並透徹地闡述了原因在具體制度運用中的定義和作用;該法系的學者甚至拓展原因理論,以其發展出合同解除、情勢變更原則等制度的正當性依據,從而建立了更為寬泛的合同效力之正當性的說明模式。
在第四章,本書注意到,德國法雖然未明文規定原因,但理論上仍藉助原因理論說明法律行為效力的正當性問題上。不過,由於德國法已經以法律行為的概念超越羅馬法以及法國法系的合同概念,所以原因理論不僅僅針對債權合同,同時也針對物權合同,它以給與行為的概念統轄要因行為和抽象行為,並以原因理論來解釋給與行為之效力的正當化問題。一般而言,給與行為中都存在原因,但在要因給與行為,原因的欠缺直接導致法律行為的無效,而在無因給與行為,原因的欠缺並不影響行為本身的效力。然而,由於無因給與行為的效力畢竟因原因不成立或不存在而欠缺正當性說明,故需藉助不當得利制度予以矯正。此外,由於抽象性原則的存在,交易秩序中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已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所以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範圍也被限縮。換言之,在德國法中,第三人交易安全的保護任務,是由抽象性原則和善意取得制度協力完成的。
在對原因理論的各種模式進行歷史考察后,本書第五章檢討了近現代唯意志論貧困的真正原因,並試圖以原因理論重建合同正義的實質倫理價值。在此基礎上,本書以歷史實證和規範實證的態度,在各種法律體系的具體語境中詮釋原因理論之法律正義的展開,評價其理論的自洽性,並在我國現行法的具體語境下,試圖通過制度單元的有機移植,有效地借鑒原因理論,為合同或法律行為效力的正當性及相關制度的邏輯構建提供建議。
第一章 導論:問題、路徑和方法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一、作為合同(或法律行為)效力正當性之說明模式的“意志決定論”
二、意志說或合意主義的理論對古代合同法具有解釋力嗎?
三、意志決定論之解釋力在現代的失效?
第二節 研究範圍的限定和路徑的確定
一、研究範圍的限定
二、研究路徑的確定:一種法律文化解釋的路徑
第三節 關於研究方法
一、解釋學之爭和本書關於方法論的基本立場
二、各種具體研究方法的說明
第二章 契約效力的古典說明模式:從羅馬法到中世紀
第一節 羅馬法上契約的概念及其效力之說明模式
一、羅馬法上契約概念的歷史發展
二、歷史語境中的幾點解釋
三、羅馬法上合同效力的根源
第二節 中世紀原因理論的發軔及其最終確立
一、中世紀法學家對羅馬法文本的解讀和原因學說的初構
二、亞里士多德的原因理論和中世紀原因概念體系的構架
三、原因理論之倫理意義的建立
四、小結:原因理論在中世紀的性質
第三節 近代法學精神的轉向和古典原因理論的式微
一、近代自然法學的基本精神及其導向
二、古典原因理論的衰落
三、世紀的意志論對古典原因理論之價值的間接否定
第三章 原因理論的現代發展:法國模式
第一節 近代法國法系原因理論的形成
一、合同概念的發展與合意主義
二、法國傳統原因理論的形成
第二節 現代原因理論的修正
一、反原因論者的挑戰
二、現代理論對原因概念的修正
三、現代原因學說對反原因論的反批評
第三節 現代原因理論的具體適用
一、原因的缺乏
二、虛假的原因
三、不法原因或不道德的原因
四、原因的證明
第四節 無原因得利和原因的欠缺
一、法國法規定的無原因得利的具體情形
二、錯債清償之返還和無原因得利制度的確立
三、無原因得利規則的適用要件和原因理論
第五節 法國法原因理論的影響及其意義
一、法國原因理論的影響
二、法國法系原因概念的“破譯”
三、法國法系原因理論的意義和功能
四、當代原因理論的擴張
第四章 原因理論在德國法系:另一種解釋模式
第一節 合同觀念的變遷和法律行為概念的超越
一、理性自然法時代的合同觀念
二、法律行為之抽象概念體系的形成
三、法律行為制度之框架下原因理論的角色
第二節 給與行為和原因
一、給與和給與行為的界定
二、原因的定義和分類
第三節 要因和無因:給與行為和原因的兩種關係模式
一、原因的確定:以原因之合意的分析為主
二、要因行為和無因行為:對給與正當性的兩種說明模式
第四節 無因性理論及其制度體系的構成
一、抽象性或無因性的含義以及該原則的適用範圍
二、物權行為無因性之謎:法律意識形態上的結論抑或純粹抽象思維的產物?
三、無因債務的思想和無因性體系的完成
四、作為無因性原則之實定法基礎的不當得利制度
第五章 重構原因理論的倫理價值及其意義脈絡
第一節 原因理論在價值層面的意義
一、契約倫理探求之路:原因理論的興衰和近代唯意志論的崛起
二、唯意志論在倫理價值上的貧困
三、原因理論之實質倫理價值的重建
第二節 原因理論之法律正義的展開和中國法的選擇
一、原因理論在法律正義範圍內的體系說明價值
二、以原因理論構建中國相關制度的意義脈絡
附錄一 主要參考文獻
附錄二 內容索引
博士論文後記
徐滌宇,1970年7月9日出生於湖南省新邵縣。1992年畢業於中南政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1997年畢業於中南政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04年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法學博士學位。1992年通過國家律師資格考試。1997年至1998年,1998年至1999年,分別在哥倫比亞開放大學、阿根延薩爾塔法官學院、阿根廷薩爾塔國立大學、莫龍大學、布宜諾斯艾利斯大學,以訪問學者身份研習拉美民法典。現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民商法典研究所副所長、民商法系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