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考試

律師資格考試

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始於1986年。全國律師資格為律師行業遴選了一大批法律專業人才,其中很多人已成為律師行業的骨幹,他們在執業中,努力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為民主與法制建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2002年律師資格考試取消,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的職業證書的考試合併為國家司法考試。

從2018年開始,國家司法考試將改為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只是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需要通過該考試,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法律類仲裁員也需要參加並通過考試。

考試簡介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律師資格考試是由國家舉行的,以法律專業知識為考試內容,允許具備一定資質條件的人員報考,旨在測試參試人員的法學專業知識水平,為律師行業遴選法律專業人才的國家專業考試。
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由司法部負責舉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實施。
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方針,即在報名條件與程序、考試方式、考試內容、評分與錄取標準面前人人平等。考試實行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卷、統一錄取。考試合格的人員由司法部授予律師資格證書。為維護考試的正常秩序,考試嚴禁各種違紀作弊行為,司法部為此制訂嚴格的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違紀者將由考務機構予以處理。
律師資格考試即是如今的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是從2002年3月起開始舉辦的,它將“律師資格考試”,“初任法官資格考試”和“初任檢察官資格考試”這三種考試合而為一,並於當年取消了一直以來盛行不衰的以上三項獨立的考試項目。本科或以上學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另外,此項考試並不規定報名者所從事工作的性質及所學專業。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都屬於國家的學歷教育考試,而司法考試是一種執業資格考試,和學歷教育考試不同。也就是說,無論是法學碩士還是法律碩士要想取得從業資格,就一定要通過司法考試。

法律定義


1、《律師法》第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製度。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專業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
2、《律師法》第七條規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並且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師資格。”

授予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律師資格考核授予工作,保證律師隊伍的進人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授予律師資格應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律師隊伍發展的情況,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認真把關,確保律師質量。
第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對申請人的考核和有關材料的審查工作,司法部負責律師資格的審批授予。
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分別成立“律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律師資格審查小組”,具體負責有關工作。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律師資格: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開除公職或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偽造證明材料申請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
(五)其他不適宜從事律師職業的。
第六條申請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二)申請人所在的或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意見;
(三)申請人簡歷、居民身份證
(四)申請人學歷證明、學位證明和專業技術職務證書;
(五)考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申請人通過其所在的或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報送申請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在15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6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組織對申請人進行有關法律專業知識、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則的考核,提出相應意見報司法部審批。
第九條司法部每年分兩次對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申請進行統一審查,分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對批准授予律師資格的,同時頒發律師資格證書。
第十條申請人取得律師資格后,應當按規定的程序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執行律師職務。
第十一條經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部按照考核的審批程序,撤銷所作出的批准授予其律師資格的決定,並收回律師資格證書:
(一)偽造、變造證明材料,騙取律師資格的;
(二)不專職從事律師工作的。
第十二條香港、澳門地區的居民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規定同時廢止。

考試性質


律師資格考試
律師資格考試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合格人員可以向司法部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基於此,國家司法考試的目標是通過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考試方式和方法,檢驗應試人員是否具備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執業律師、公證員,從事法律職業所應具備的知識、能力。

考試時間


考場
考場
一般在每年九月的第二個周末進行考試,連考兩天,分別考查四個試卷。試卷一:9月22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試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17:00,考試時間180分鐘。試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試卷四:9月23日下午14:00——17:30,考試時間210分鐘。滿分600分,通過分數線定為360分(特殊地區另行公布),通過考試后,即可以從事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法律工作。

報考條件


律師資格考試
律師資格考試
學歷上要求: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也就是說原則上專科生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但今年司法部規定仍然對部分法律職業人才嚴重匱乏的地區放寬司考報名學歷條件,在放寬地區允許法律專業的專科生報名。
1.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
(五)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電〔2002〕第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港澳台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三)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的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3.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報名材料


現場確認時,報名人員須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報名人員未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證。現役軍人未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可以使用軍官證、士兵證。
護照報名的,除提交護照外,須同時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2.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普通高等學校應屆本科畢業生須提交所在學校出具的格式證明(格式證明在司法部網站下載)和本人學生證
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須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及複印件。
3.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寬地方政策的,須提交居民戶口簿(列印版)原件和複印件;報名表中填寫的戶籍代碼應當與戶籍地一致。
4.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經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確認其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符合報名條件,且已交納考務費的,准予發放准考證主證。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複審合格的,准予生成准考證副證。准考證副證由報名人員從司法部網站自行下載。
應試人員須同時攜帶准考證主證與副證參加考試。

資格授予


國家司法考試全國統一評卷。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考試成績。
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經審核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和證書頒發事宜,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另行公告。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報名時申請享受放寬地方政策、成績合格可以申領B類或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在戶籍所在地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內容科目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據此,並參照教育部法學專業主幹課程的設置,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的科目為: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經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共12個科目。
每份試卷分值為150分,試卷的具體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道德職業責任;考試時間:8:30-11:30。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試時間:14:00-17:00。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考試時間:8:30-11:30。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司法文書、論述。包括:試卷一、二、三所列科目。考試時間:14:00-17:30。從2009年開始,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一、試卷四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等相關內容。前述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題,其中每卷有單選題50道,每題1分,多選題40道,每題2分,不定項選擇題10道,每題2分,共計150分;試卷四為主觀題,包括1道簡答題,5-6道案例分析題和論述題。
前述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題(含法律文書寫作)。報名人員可以選擇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維吾爾、哈薩克、蒙古文試卷考點、考場,內蒙古自治區設蒙古文試卷考點、考場,西藏自治區設藏文試卷考點、考場,吉林省設朝鮮文試卷考點、考場。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A、B、C證的區別
A類:適用於報名學歷為大學本科以上,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A類資格證書全國通用。
B類:適用於屬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且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主要是依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有關適用本科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將任職、執業學歷放寬為法律專業專科學歷的規定而採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寬報名學歷條件、考試合格的人員,按照法律這一特別規定的精神,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或執業,以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這也是立法允許在這些地區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初衷。至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人員獲得法律職業資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學歷的,其任職和執業選擇,應由所在的法院、檢察院系統和律師管理部門規定並掌握。
C類:適用於屬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考試成績為320-359分的應試人員,以及在民族地區,確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訴訟而得到照顧的以民族語言文字應試的人員。此類人員包括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和大學本科以上兩種情況。之所以對這些地區的應試人員實行合格分數線放寬,其目的也只是為了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因此,取得此類證書的人員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和執業。

考試方式


國家司法考試 採用閉卷筆試的方式,分兩天進行。

試卷結構


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的具體結構為:
試卷一:
本卷包括以下科目: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
本卷包括以下科目: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本卷共100道試題,由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組成。其中單項選擇題50題,每題1分;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50題,每題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試時間180分鐘。
本卷包括以下科目: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
試卷四:本卷主要由簡析題、分析題、法律文書題、論述題等題型組成。本卷分值150分,考試時間21O分鐘。
本卷包括以下科目: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以上四卷總分為600分。合格人員必須參加以上四卷的全部考試,且四卷中任何一卷不得為零分。應試人員各卷的考試成績當年有效:單項選擇題 答題要求:每題給四個選

單項選擇題

只有一個答案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塗,多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多項選擇題

答題要求: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答案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塗,多選、少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不定項選擇題

題給四個選項,選項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包括四個)答案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塗,多選、少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簡析題

答題要求:要求應試人員按照試題提問回答問題。應試人員應仔細審閱試題及提問,按要求作答。

分析題

答題要求:要求應試人員根據案情,作出全面分析。應試人員應仔細審閱試題及提問,按要求作答。

法律文書題

答題要求:要求應試人員對試題所提供的事實材料進行加工整理,並按試題要求將其製作為相應的法律文書,或要求應試人員對試題所提供的法律文書進行分析,指十其不規範或錯誤之處並說明理由。法律文書題要求答題格式規範、文字通順、標點正確、無語法錯誤等。
答題要求:
1.格式正確,應具備的事項齊全;
2.請求合法有據,定性準確
3.文字通順簡練,無語法錯誤和錯別字;
4.題中未涉及的當事人自然情況及司法機關的名稱、文號等可自行編撰,但不得署應考人員姓名。

論述題

答題要求:要求應試人員根據試題所提供的材料,運用掌握的法學知識、理論進行分析和論述。論述題要求觀點明確、說理充分、語言流暢、邏輯嚴謹、表述準確。
答題要求:
1、在分析、比較、評價的基礎上,提出觀點並運用法學知識闡述理由;
2、說理清楚,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準確;
3、字數不少於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