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符合說

法律術語之一

具體符合說,是指西方刑法學者關於在發生事實錯誤的時候,行為人在什麼情況下應負犯罪既遂刑事責任的一種學說。主張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須與實際發生的具體事實完全相符,才負犯罪既遂的責任。如果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具體事實不相符合,應負未遂的責任。例如,甲欲將乙殺死,但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卻將丙殺死。其意欲殺害的乙與實際上被殺的丙在具體事實上不相符,所預期發生的危害結果並未發生,而對實際發生的結果,行為人並無故意。在這種情況下,甲對乙是殺人未遂,對丙的行為是過失殺人,兩罪競合,擇一重罪處斷。這一學說過於狹窄地認識構成要件的故意,在實際中並不適用。因此西方國家的刑法學者一般不採用此說。

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也稱具體的事實錯誤,是指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範圍,即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範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因而也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具體的事實錯誤主要包括對象錯誤打擊錯誤與因果關係的錯誤。對於具體的事實錯誤,存在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兩種學說。基於具體符合說存在諸多缺陷,目前我國刑法理論基本持法定符合說。法定符合說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範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基本介紹


認定構成要件故意,要求行為人“主觀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二者究竟一致到何種程度?存在兩種學說:
(1)具體符合說:
要求客觀上發生的事實和行為人認識到的事實在具體層面完全一致。如果具體不一致的,不成立構成要件故意。
例:甲為殺張三而開槍卻誤射中了過路的李四,致其死亡,具體的事實是指李四死亡的客觀事實,而甲認識到的事實是對特定人的開槍行為,客觀因素導致錯誤結果,這屬於具體的錯誤中的打擊錯誤,根據具體符合說應當以對李四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和對張三的故意殺人罪未遂構成想象競合,定殺人未遂罪。
具體符合說對構成要件故意的認定要求過高,不是通說。
(2)通說:法定符合說
①只要(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二者“在法定構成要件範圍內”一致(符合)時,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體一致(符合)。如上例所示,甲認識到的和實際發生的在故意殺人罪中法定的構成要件中都是故意殺人致人死亡,定故意殺人罪既遂。
②行為人主觀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構成要件範圍的,則對不一致的事實(對象·結果)不成立犯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