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將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三峽工程稽察辦公室)、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監察局合併,重新組建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三峽工程稽察辦公室),為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併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不再保留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一、職能調整
1.轉入原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三峽工程稽察辦公室)承擔的職能。
2.轉入原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承擔的職能。
3.轉入原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監察局承擔的職能。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重新組建的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三峽工程稽察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提出三峽工程(樞紐工程、輸變電工程和移民工作)的有關政策建議,起草有關法規草案,就三峽工程重大問題與有關省、直轄市和中央有關部門進行協調;研究制定三峽工程移民工作管理辦法;負責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全體會議以及辦公會議的準備工作,督促、檢查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
(二)控制三峽工程投資總量,監督三峽工程靜態投資計劃執行情況;提出三峽工程年度投資規模,協調落實資金籌措,負責計劃、資金和工程進度的相互協調、綜合平衡,審查年度投資價格指數和價差;安排移民搬遷安置年度大類計劃;審核需報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審批的預備費項目和投資結餘使用項目計劃;申報、審核由於政策調整增加的工程投資。
(三)管理三峽庫區移民搬遷安置工作,監督移民搬遷安置規劃的實施;協調並推動三峽工程移民外遷、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生態建設、泥沙研究等方面工作;負責三峽樞紐工程概算中安排的壩區以外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工作;管理三峽工程移民科研、移民工程建設及監理、三峽工程淹沒區及遷建區文物保護以及移民概算資金中安排的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治理工作;組織、指導三峽工程移民培訓工作。
(四)組織協調三峽工程中重大方案性問題、爭議較大的技術問題以及國際招標中重大方針政策問題;審查初步設計的重大變更;研究提出三峽工程重大裝備的技術裝備政策,協調三峽工程重大技術裝備的技術攻關和自主化(國產化)工作。
(五)研究協調三峽樞紐運行管理體制和三峽工程綜合調度方案的有關工作;研究三峽水庫管理的有關制度,協調三峽工程建設期三峽水庫的管理工作;提出三峽水庫水、土(含消落區)、岸線資源管理和移民後期扶持的政策建議。
(六)負責三峽工程(樞紐工程、輸變電工程和移民工程)稽察工作;組織三峽工程驗收工作;組織協調湖北省、重慶市以及安置外遷移民的省、直轄市紀檢監察部門對移民資金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機關及相關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七)負責組織三峽工程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發布,提出三峽工程對內對外宣傳口徑,組織協調有關重大宣傳活動。
(八)組織協調三峽工程與外國政府機構、組織間的合作與交流,管理機關及相關單位外事工作。
(九)承辦國務院和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三峽工程稽察辦公室)主要職責,辦公室下設9個職能司(局):
(一)綜合司(信訪辦公室)
組織起草三峽工程建設有關法規草案和會議文件;
負責政策研究、會議組織、文電管理、秘書事務、保密及檔案管理等機關政務工作;
提出三峽工程對內對外宣傳口徑,對外發布三峽工程重要信息,協調三峽工程重大宣傳活動;
負責機關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工作;
負責人民來信來訪接待處理工作;
組織協調三峽工程與外國政府機構、組織間的合作與交流,管理機關和相關單位外事工作。
(二)資金計劃司
監督三峽工程投資概算的總量控制,組織實施投資控制風險分析;
審核需報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審批的預備費項目和投資結餘使用項目計劃以及年度投資價差;
協調、平衡三峽工程投資計劃和進度;安排移民年度大類計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研究提出三峽工程資金籌集政策、方案並協調落實;
負責三峽庫區移民資金財務管理和移民統計工作;
參與協調三峽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的有關工作。
(三)移民安置規劃司
管理三峽庫區移民搬遷安置工作;
監督三峽庫區移民搬遷安置規劃的實施和調整,促進三峽庫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管理三峽移民工程建設及監理、移民科研、淹沒區及遷建區文物保護、移民概算資金中安排的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治理等工作,參與協調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四)技術與裝備司
組織協調三峽樞紐工程初步設計方案的重大修改和爭議較大的技術問題;
聯繫三峽樞紐工程建設質量、設備質量、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聯繫三峽樞紐工程質量檢查組的有關工作;
協調三峽工程高新技術和重大裝備的科技攻關、自主化(國產化)以及國際招標等工作;
研究協調三峽樞紐運行管理體制有關問題和三峽工程防洪、發電、航運等綜合調度方案。
(五)經濟技術合作司
研究提出全國有關省、市、自治區和中央有關部門對口支援三峽庫區的政策建議和具體措施,組織、協調和推動對口支援三峽庫區移民工作;
推進三峽庫區高效生態農業發展,促進庫區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研究提出三峽庫區工礦企業遷建工作管理辦法及年度計劃資金安排意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三峽庫區搬遷工礦企業結構調整工作;
協助有關方面為三峽庫區引進國內外資金和技術。
(六)外遷協調司
研究提出三峽工程外遷移民安置工作的政策建議及相關管理辦法;
協調外遷移民安置規劃工作,編製外遷移民安置年度計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協調處理移民外遷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七)水庫管理司
研究提出三峽水庫管理的有關制度,協調三峽工程建設期三峽水庫的管理工作;
研究提出三峽水庫水、土(含消落區)、岸線資源管理和移民後期扶持的政策建議;
參與協調三峽庫區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泥沙研究工作,具體組織三峽工程生態環境監測和三峽樞紐概算中安排的壩區以外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工作;
參與三峽工程斷航礙航期翻壩方案和補償方案的研究工作。
(八)稽察司
負責三峽樞紐工程、輸變電工程和移民工程稽察的組織工作,提出稽察報告,督促檢查稽察整改意見落實情況;負責三峽工程階段性驗收的組織協調工作。
(九)監察局
組織協調湖北省、重慶市和安置外遷移民的省、直轄市對三峽工程移民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負責機關及相關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負責組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的內部審計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三峽工程稽察辦公室)機關行政編製為85名(另核定臨時行政編製8名,用於三峽工程稽察工作,工作結束后自然撤銷)。
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監察局局長),司局級領導職數26名(含三峽樞紐工程稽察組、輸變電工程稽察組和移民工程稽察組稽察專員各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主任、黨組書記:聶衛國
三峽辦主任聶衛國
副主任、黨組成員:雷鳴山
黨組成員:胡保林
副主任、黨組成員:陳飛
根據國務院機構設置及人員變動情況和工作需要,2013年,國務院對三峽建委組成人員做了相應調整。調整后的組成人員名單如下:
主 任:張高麗(國務院副總理)
副主任:汪 洋(國務院副總理)
聶衛國(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徐紹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王國生(湖北省省長)
黃奇帆(重慶市市長)
曹廣晶(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董事長)
截至2013年8月28日,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共召開了18次全體會議,對三峽樞紐工程、輸變電工程建設和庫區移民進展中的重大問題,及時作出了正確決策,保證和推進了三峽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於1994年在湖北省宜昌市成立三峽工程代表局,簡稱長江委三峽代表局。代表局下設樞紐設計代表處、施工設計代表處、機電設計代表處、建築設計代表局、勘測代表處、科研代表局及局辦公室。
長江水利委員會是三峽工程的設計總成單位,三峽工程代表局是長江水利委員會派駐三峽工程現場的代表機構,代表長江委管理、協調長江委派駐三峽工地的勘測、規劃、設計、科研、水文及監理等各專業及職能部門的工作。長江委三峽代表局常駐工地的技術服務人員有200多名,其中中國工程院院士一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5人、教授級高工12人。局長鄭守仁是中國工程院院士。
三峽工程現場設計代表工作在長江委三峽工程代表局統一領導下進行。現場設代工作的總體任務是做好現場技術服務。主要包括組織施工詳圖和技術文件的供應,進行設計交底;研究解決施工中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進一步完善和優化設計;據業主委託承擔施工地質以及水文、勘測和科研試驗工作;參加工程檢查和驗收;配合業主單位做好質量、進度、投資的“三控制”,並接受業主委託的有關任務。
按照與業主簽訂的供圖協議,為滿足工程進度的需要,代表局積極配合後方完成施工圖設計並參與若干單項技術設計、專題報告以及招標文件的編製。對一些緊迫的或需緊密結合施工實際的設計項目,長江委三峽代表局積極組織現場設計,以滿足工程急需。
一、《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三峽工程建設,促進三峽庫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三峽工程建設移民,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三峽工程建沒,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統籌使用移民資金,合理開發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產、生活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為三峽庫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條件。
第四條 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工作應當與三峽庫區建設、沿江地區對外開放、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實行國家扶持、各方支援與自力更生相結合的原則,採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生產扶持相結合的方針,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三峽工程淹沒區、移民安置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眾應當顧全大局,服從國家統籌安排,正確處理移民搬遷和經濟發展的關係.
第六條 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實行移民任務和移民資金包乾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對三峽工程建設移民依法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測算、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后執行。
第八條 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省(直轄市)負責、以縣為基礎的管理體制。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是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負責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工作。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工作,並設立三峽工程建設移民管理機構。三峽工程淹沒區和移民安置區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工作,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三峽工程建設移民管理機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九條 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安置,應當編製移民安置規劃。移民安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會同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負責編製《長江三峽工程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大綱》(以下簡稱《規劃大綱》),報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審批。
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大綱》,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編製並批准有關市、縣、區的移民安置規劃,並分別匯總編製本省、直轄市的移民安置規劃,報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備案。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移民安置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
第十條 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三峽工程建設用地按照批准的規劃,一次審批,分期劃撥,並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三峽工程建設移民遷建用地應當嚴格控制規模,並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逐級上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手續。移民遷建用地不得轉讓,不得用於非移民項目。
第十二條 因三峽工程建設和移民遷建,土地被全部徵用並安置在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或者自謀職業的農村移民,經本人同意,由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十三條 移民安置地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土地,鼓勵移民在安置地發展優質、高效、高產農業和生態農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發展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安置移民。
第十四條 三峽工程建設移民安置實行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移民自找門路安置相結合。移民首先在本縣、區安置;本縣、區安置不了的,由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市、縣、區安置;湖北省、重慶市安置不了的,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
第十五條 農村移民需要安置到本縣、區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縣、區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負責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門簽訂協議,並按照協議安排移民的生產、生活.
第十六條 移民在本縣、區安置不了,需要在湖北省、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市、縣、區安置的,由遷出地和安置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簽訂協議,辦理有關手續。移民需要在湖北省、重慶市以外的地區安置的,分別由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與安置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簽訂協議,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三峽工程受益地區和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市、縣、區應當接收政府組織外遷和投親靠友自主外遷的三峽庫區農村移民,井及時辦理有關手續,統一安排移民的生產、生活。投親靠友自主外遷的三峽庫區農村移民,應當持有遷出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
第十八條 農村居民點遷建應當按照移民安置規劃,依法編製新居民點建設規劃。編製新居民點建設規劃,應當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新建居民點的道路、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由鄉 (鎮)、村統一組織施工。房屋拆遷補償資金按照農村房屋補償標準包於到戶,由移民用於住房建設。移民建造住房,可以分戶建造,也可以按照自願原則統一建造。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不得強行規定建房標準。
第十九條 城鎮遷建,應當按照移民安置規劃,依法編製遷建區詳細規劃,並確定需要遷建的公共建築和各項基礎設施的具體位置。城鎮公共建築和各項基礎設施遷建補償資金實行包於管理,其數額按照實際淹沒損失和適當發展的原則核定。城鎮遷建中單位和居民搬遷的補償資金實行包干管理其數額按照實際淹沒損失核定。
第二十條 需要遷建的城鎮應當提前建設基礎設施。對自籌資金或者使用非移民資金提前搬遷的單位和居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減少其應得的移民資金數額。
第二十一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技術改造,對需要搬遷的工礦企業進行統籌規劃和結構調整。產品質量好、有市場的企業,可以通過對口支授,與名優企業合作、合資,把企業的搬遷與企業的重組結合起來;技術落後、浪費資源、產品質量低劣、污染嚴重的企業,應當依法實行兼并、破產或者關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排破產、關閉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做好再就業和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工礦企業搬遷補償資金實行包干管理,其數額按照實際淹沒損失的重置價格核定。
第二十二條 因三峽工程蓄水被淹沒的公路、橋樑、港口、碼頭、水利工程、電力設施、電信線路、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文物古迹需要復建的,應當根據復建規劃,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預先在淹沒線以上復建。復建補償資金實行包干管理,其數額按照原規模、原標準或者為恢復原功能所需投資核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遷建單位、工礦企業和居民的搬遷以及基礎設施的復建,囚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超過包干資金的部分,分別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居民自行解決。
第二十四條 移民工程建設應當做好項目前期論證工作。城鎮、農村居民點、工礦企業、基礎設施的選址和遷建,應當做好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地質災害防治勘察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二十五條 移民工程建設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國務院2000年1月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移民工程建設施工,應當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條 安置移民生產,嚴禁開墾25度以上的坡地;已經開墾的,應當按照規劃退耕還林還草。對已經開墾的25度以下的坡地,應當因地制宜,採取“坡改梯”措施,實行山水林田路綜合規劃治理。
第二十七條 三峽工程淹沒區的林木,在淹沒前已經達到採伐利用標準的,經依法批准后,林木所有者可以採伐、銷售;不能採伐利用的,淹沒后按照《規劃大綱》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三峽工程建設,應當按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和“重點保護、重點發掘”的原則,做好文物搶救、保護工作。
第三章 淹沒區、安置區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三峽工程淹沒區基本建設的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淹沒線以下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違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三峽工程壩區和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的通知》的規定,在1992年4月4日後建設的項目,按照違章建築處理。
第三十條 三峽庫區有關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淹沒區的戶籍管理,嚴格控制非淹沒區人口遷入淹沒區。 J992年4月4日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三峽工程壩區和庫區淹設線以下區域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的通知》的規定允許遷入的人口,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入戶的,由國家負責搬遷安置;因其他原因擅自遷入的人口,國家不負責搬遷安置。
三峽庫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計劃生育管理,控制人口增長,保證庫區的人口出生率不超過湖北省、重慶市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允許遷入的人口,是指因出生、婚嫁、工作調動、軍人轉業退伍和高等院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畢業分配以及刑滿釋放等遷入的人口。
第三十一條 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必須搬遷的單位和移民,不得拒絕搬遷或者拖延搬遷;已經搬遷並得到補償和安置的,應當及時辦理補償銷號手續,並不得返遷或者要求再次補償.
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已經搬遷的單位和移民,其搬遷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著物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三峽水庫消落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由三峽水利樞紐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可以通過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優先安排給當地農村移民使用;但是,不得影響水庫安全、防洪、發電和生態環境保護.因蓄水給使用該土地的移民造成損失的,國家不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民檔案加強管理確保檔案完整、準確和安全。
第四章 移民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移民資金實行靜態控制,動態管理.除價格指數變動、國家政策調整和發生不可抗力外,不再增加移民資金。
第三十五條 移民資金年度計劃應當納入國家年度投資計劃。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根據經批准的三峽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組織編製移民資金年度計劃,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瑾機構或者負責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門組織編製本行政區域的移民資金年度項目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審批。經批准的移民資金年度項目計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六條 移民資金安排應當突出重點,保證移民安置進度與樞紐工程建設進度相適應。移民資金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安排使用。有移民安置任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移民資金投資包干方案,將移民資金撥付到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將移民資金具體落實到各類移民投資項目。
第三十七條 移民資金應當在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專戶存儲、專帳核算。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移民資金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包干方案、移民資金年度項目計劃和進度及時撥付移民資金。
第三十八條 移民資金應當用於下列項目:
(一)農村移民安置補償;
(二)城鎮遷建補償;
(三)工礦企業遷建補償;
(四)基礎設施項目復建;
(五)環境保護;
(六)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規定的與移民有關的其他項目。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移民資金。
第三十九條 移民資金存儲期間的孳息,應當納入移民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城鎮遷建工程建設指揮部(管委會)不是一級財務核算單位,移民項目資金不得經其轉撥。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對移民資金的管理、撥付和安排使用實行稽察制度,對管理、撥付和安排使用移民資金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的負責人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撥付和安排使用移民資金情況的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負責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和監察,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移民資金年度項目計劃執行情況、移民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
第四十三條 有移民任務的鄉(鎮)、村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鄉(鎮)、村移民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四條 各級審計機關和監察、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移民資金管理、撥付和安排使用的審計和監察、監督,依法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審計機關和監察、財政部門進行審計和監察、監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國家從三峽電站的電價收入中提取一定資金設立三峽庫區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分配給湖北省、重慶市和接收外遷移民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用於移民的後期扶持。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后執行。
第四十六條 三峽電站投產後繳納的稅款依法留給地方的部分,分配給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用於支持三峽庫區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后執行。
第四十七條 農村移民建房佔用耕地,免征耕地佔用稅。三峽工程壩區和淹沒區建設佔用耕地,按照應納稅額的40%徵收耕地佔用稅;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搬遷和基礎設施復建佔用耕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繳納的耕地佔用稅全部用於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安置。
第四十八條 三峽電站投產後,應當優先安排三峽庫區用電。
第四十九條 國家將三峽庫區有水電資源條件的受淹縣、區優先列入農村水電初級電氣化縣,予以扶持。
第五十條 國家將三峽庫區具備一定條件的受淹縣、區優先列入生態農業試點示範縣,予以扶持,井優先安排基本農田及水利專項資金,用於移民安置區農田水利建設。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排建設項目、分配資金時,對三峽庫區有關縣、區應當優先照顧。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長期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採取多種形式鼓勵名優企業到三峽庫區投資建廠,並從教育、文化、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資金、物資等方面對口支援三峽庫區移民。
第五十三條 國家在三峽庫區和三峽工程受益地區安排的建設項目,應當優先吸收符合條件的移民就業。
第五十四條 國家對專門為安置農村移民開發的土地和新辦的企業,依法減免農業稅、農業特產農業稅、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調整、修改移民安置規劃和移民資金年度項目計劃的,由規劃、計劃的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將移民遷建用地的使用權轉讓或者用於非移民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移民管理機構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收繳的罰款,全部納入移民資金,用於移民遷建。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淹沒線以下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移民搬遷和安置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一)拒絕搬遷或者拖延搬遷的;
(二)按照規定標準已獲得安置補償,搬遷后又擅自返的;
(三)按照規定標準已獲得安置補償,無理要求再次補償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審計機關、財政部門依照審計、財政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移民資金用於非移民項目、償還非移民債務和平衡地方財政預算的;
(二)利用移民資金進行融資、投資和提供擔保的;
(三)購買股票、債券和其他有價證券的;
(四)利用其他方式挪用移民資金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之外的金融機構存儲移民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按胴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 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擠占、截留移民資金的,由有關審計機關、財政部門依法予以追繳,可以處擠占、截留移民資金數額1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 在移民工程建設中,破壞植被和生態環境,造成水土流失的,依照環境保護法和水土保持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移民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1993年8月19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同時廢止。
二、移民工作概況
三峽工程是舉世矚目的特大型工程,其移民人數和淹沒實物量之大,在世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史上是少見的。按正常蓄水位175米方案,庫區淹沒涉及湖北省、重慶市21個縣(市、區),共淹沒耕地、果園、林地2萬8千公頃淹沒區面積佔全庫區總幅員面積的1.17%,移民84萬人,考慮到人口自然增長等因素,到2009年工程建成,預計共需動遷113萬人。
中國政府對三峽工程移民工作極為重視和關心,國家領導人曾多次強調指出,三峽工程成敗的關鍵在於移民。對移民是否能妥善安置,既關係到三峽工程的成敗,又關係到社會安定大局。因此,讓移民遷得出、穩得住,逐步能致富,生活有保障、經濟有發展,是三峽工程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
三峽工程移民工作從1985年開始經過8年試點,1993年隨著樞紐工程開工而全面展開。實踐證明,三峽工程移民工作是成功的。截止2002年7月底,共搬遷安置移民64.6萬人,約佔全庫區規劃動遷移民總數113萬人的48.4%;其中,14萬人外遷(重慶市7萬人由政府組織外遷安置到長江中下游和沿海經濟發達的10個省市,2萬人出縣安置到本市非庫區的有關縣市,另有2.5萬人自主外遷到國內有關省;湖北省2.5萬人安置到本省非庫區的有關縣市)。累計復建移民住房3122萬平方米,其中農村移民住房645萬平方米;搬遷、破產、關閉工礦企業1011戶,佔總數的63.2%;並完成了大量的公路、碼頭、輸變電、通訊等專項設施的復建工作。淹沒涉及的萬州、涪陵兩座城市的新城區已形成規模併入遷移民,10座縣城中的秭歸、雲陽兩座新縣城已完成整體搬遷,其它8座縣城正在加緊建設,基礎設施已具備規模併入遷移民;114個集鎮中,107座在建,大部分具備規模,一部分已完成搬遷。三峽工程移民工作正按計劃有序地順利進行。
幾年來,通過實踐,已形成了一整套符合中國實際的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針和原則:?
(一)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改變過去單純安置性的做法。農村移民以農為本,以開發大農業為基礎,通過合理開發當地資源,大力發展高效、生態農業,形成農工貿一體化的支柱產業,使貧困地區的移民逐步脫貧致富。城市、縣城和集鎮的搬遷,都考慮了社會發展的因素。以9座將要全淹的縣城為例,新縣城規模是老縣城的2.1—2.6倍,結合基礎設施復建配套完善了城市功能。企業搬遷結合技術改造和經濟結構調整,對一些發展無前景、產品無市場、污染環境的企業實行關閉、破產,並通過對口支援引進名優企業和名牌產品,調整了庫區的產業結構、企業產品、組織和所有制結構,發展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
(二)實行“中央統一領導、分省負責、縣為基礎”的移民管理體制以及“移民補償投資切塊包干、任務包干”的原則。這一管理體制和切塊包干原則,得到了當地政府和人民群眾的贊成和擁護,充分調動了三峽庫區各級政府和廣大移民群眾的積極性,有力促進了三峽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三)強調“遠近結合、突出重點;移民進度和工程進度相銜接;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宜早不宜晚”的工作方法,合理妥善安排資金和項目,保證移民搬遷按計劃有序地進行。使先淹的先搬遷,但確需超前安排的也要提前進行,例如,農業開發要提前進行,水、電、路等基礎設施要先建,受自然災害威脅的(如滑坡地段)要先搬,等等。
(四)充分發揚社會主義制度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優越性,動員全國力量對口支援庫區移民搬遷和經濟發展。幾年來,全國21個省(市)、10個大中城市、中央50多個部門,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長期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積極開展對口支援三峽庫區移民工作。截止2002年5月底,對口支援共為三峽庫區引入資金112.3億元,接近同期移民淹沒補償資金的一半。實施經濟合作類項目2191個,到位資金99.8億元,實際安置移民4.2萬人次。社會公益類項目到位資金12.5億元,援建希望學校417所(到位資金1.5億元)。安排移民勞務3.50萬人次,培訓3858人次,幹部交流669人次。通過合作、合資、兼并、技術改造等方式,合理開發庫區資源,可持續地發展庫區經濟,培育和發展庫區新的經濟支柱。
(五)堅決執行中央“退耕還林、退耕還草”的政策,確保庫區良好的生態環境。為此,將部分農村移民外遷至非庫區的市縣和長江中下游省份以及沿海經濟發達地區進行安置,並還將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移民外遷安置人數。與此同時,結合庫區工礦企業遷建,進一步加大產業結構調整的力度;除了效益好、產品有銷路、對環境無污染的企業外,其它的全部實行破產、關閉。
(六)在三峽庫區實行一系列優惠政策。如決定三峽庫區可享受沿海開放區的優惠政策;國家對破產、關閉搬遷企業實行核銷銀行呆壞帳、妥善安置職工生活、生產;境外廠商到三峽庫區辦獨資或合資企業、對口支援省市與三峽庫區合辦的企業,在購買我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和物資時可享受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優惠;耕地佔用稅也先徵收后返還,用於農村移民安置,等等。另外,三峽電站發電后,還將從電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對三峽庫區進行後期扶持。
三、移民安置規劃
(一)移民安置規劃編製的依據和原則
移民安置規劃編製的依據是《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規程、規範。
編製的原則為:堅持開發性移民方針;實行移民資金切塊包乾和限額規劃的原則;移民遷建安置進度 與樞紐工程建設進度相銜接的原則;移民安置規劃與庫 區經濟社會發展、環境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利益,採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生產扶持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國家扶持、政策優惠、各方支援、自力更生的原則,使移民的生產、生活達到或超過原有水平。
(二)移民安置規劃的內容
根據三峽工程庫區 移民安置規劃,全庫區規劃建房人口110.56萬人,規劃基礎設施人口120.88萬人;計劃19 97年前遷移11.56萬人(建房人口10.53萬人),1998—2003年遷移53.21萬人 (建房人口45.44萬人),2004—2006年遷移34.98萬人(建房人口33.47萬人),2007—2009年遷移21.13萬人(建房人口21.12萬人) 規劃復房屋面積36878萬㎡;計劃1997年遷建521.13萬 ㎡,1998—2003年遷建1554.94萬㎡,2004—2006年遷建1006.92萬㎡ ,2007—2009年遷建604.81萬㎡
1、農村移民安置規劃
全庫區規劃農村生產安置人口40.5萬人,在庫區淹 沒涉及縣內安置32.2人, 出縣外遷安置8.3萬人;規劃搬遷建房總人口44萬人(湖北省6.5萬人,重慶市37.5萬人),其中縣內搬遷建房31.5萬人(湖北省4萬人,重慶市28.2萬人)。
1999年5月,國務院召開三峽工程移民工作會議,鼓勵和引導更多的農村移民外遷安置,對農村移民安置規劃進行了調整:
全庫區農村移民外遷安置人數由原來規劃的8.3萬人,增加到12.5萬人。其中湖北省2.5萬人,全部在本省非庫區縣安置; 重慶市10萬人(其中巫山1.7萬人、奉節1.7萬人、雲陽3.6萬人、開縣1.1萬人、忠縣1.9萬人),在本市非庫區縣安置2萬人,投親靠友自主分散安置1萬人,出市外遷安置7萬人。
重慶市 7萬出市外遷農村移民,具體分配如下:四川省9000人,江蘇、浙江、山東、湖北、廣東省各7000人,上海市、福建省各5500人,安徽、江西、湖南省各5000人。
移民安置規劃(續一)
2、城集鎮遷建規劃
規劃遷建的城鎮有:湖北省的秭歸、巴東、興山 等三座縣城;重慶市的涪陵、萬州兩座城市,巫山、奉節、雲陽、開縣、忠縣、豐都、長壽等7座縣城及116個遷建集鎮(包括27個建制鎮、82個鄉集鎮、7個一般場鎮)。規劃建房人口71.8萬人,規劃基礎設施規模人口82萬人,規劃遷建用地規模5774.28公頃。
3、工礦企業遷建規劃
按編製的時間、深度及內容不同,分為淹沒處理規劃、搬遷結合技改規劃和結構調整規劃。
淹沒處理規劃是分縣移民安置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長江三峽工程庫區淹沒處 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報告》的重要內容。該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淹沒企業的實物資產及價值評估、補償投資核算、遷建規模及佔地面積、遷建地址、移民補償資金分年投資數量等。
搬遷結合技改規劃是淹沒企業遷建的實施規劃,著力調整淹沒企業的產品結構、技術結構和組織結構,由國家經貿委和三峽建委移民局組織庫區兩省市有關部 門編製,並委託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進行評估。1994年底完成了135米水位線下淹沒企業搬遷結合技改規劃,1997年對其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搬遷結合技改三年規劃。
結構調整規劃是根據1999年國務院三峽工程移民工作會議“兩個調整和完善”精神編製的,是對淹沒處理規劃和搬遷結合技改規劃的修訂和完善。通過兼并、破產、關閉等措施,加大淹沒企業組織結構、所有制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力度。
結構調整規劃涉及庫區全部1629戶淹沒企業,擬保留髮展617戶,合併重組為406戶新企業,擬破產關閉1012戶淹沒企業,調整壓縮比為75.1%。
湖北庫區結構調整規劃涉及232戶淹沒企業,擬保留髮展22戶,合併重組為17戶新企業,擬破產關閉210戶淹沒企業,調整壓縮比為92.7%。
重慶庫區結構調整規劃涉及1397戶淹沒企業,擬保留髮展595戶,合併重組為389家新企業,擬破產關閉802戶淹沒企業,調整壓縮比為72.2%。
4、專業項目復建規劃
(1)公路復建規劃復建公路總長度819.97km(湖北229.18 k m,重慶590.29km),其中:二級公路19.92km、三級公路283.47km、四級公路516.58km,大型橋樑198座29159.88m,汽渡14處。
(2)港口碼頭 規劃復建城市港口2座,即萬州港和涪陵港;縣城港口8座,即秭歸、巴東、巫山、奉節、雲陽、忠縣、豐都、長壽;集鎮碼頭81座;停靠點97處。
(3)電力設施規劃新建水電站53座,裝機容量37.57萬kW; 復建輸電線路3836.6km,其中湖北省909.65km,,重慶市2926.95km。
(4)郵電通信規劃復建主要線路有:農話中繼線1304.85桿km及農村用戶線1282.71桿km; 滬-漢-成通信線205桿km;長航通信幹線621桿km,分支線142.1桿km。
(5)廣播電視規劃復建縣廣播站、電視台20個,鄉(鎮)廣播站、電視台111個,微波站5座;復建廣播線路4191.03桿km, 鄉(鎮)至村廣播線2886.23桿km。
(6)天然氣管道規劃復建重慶庫區輸汽管道47.32km,儲配氣站2座,過江管道0.7km。
移民安置規劃(續二)
5、防護工程規劃
規劃的防護工程有:巴東平陽壩防護工程、興山建陽坪防護工程、開縣15片防護工程等,防護土地總面積26.7 km 2,防護區人口4萬人。
5、環境保護規劃
主要目標:到2010年末,農業人口人均擁有0.8-1.0畝穩產高產基本農田、0.3-0.5畝左右經果林,林草覆蓋率達到45%以上,土壤浸蝕量減少70%以上,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移民安置區“三廢”污染和雜訊污染問題基本得到控制,環境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人群健康得到有效保障;生態環境顯著改善。
6、庫區崩滑體處理規劃
經調查,受三峽工程蓄水影響前緣高程在175米以下的崩滑體共計有1302處,其中幹流654處,支流648處。
規劃處理意見為:不處理的501處,監測的297處,擬搬遷處理466處,工程處理34處,專項處理4處。2003年前擬處理的220處,其中工程治理21處。
7、文物保護規劃
三峽工程淹沒區及遷建區文物保護項目共1087處(湖北省335處,重慶市722處)。其中:地面文物項目364處(湖北省118處,重慶市246處),列入搬遷保護的135項(湖北省42項,重慶市93項);地下文物項目723處(湖北省217處,重慶市506處)。
四、移民安置程序
(一)農村移民安置
1、安置原則
(1)實行國家扶持,各方支援與自力更生相結合的原則,採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生產扶持結合的方針,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利益。
(2)合理調整土地,鼓勵移民在安置地發展優質、高效、高產農業和生態農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發展二、三產業安置移民。
(3)移民安置實行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移民自找門路安置相結合。移民首先在本縣、區安置;本縣、區安置不了的由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市、縣、區安置,湖北省、重慶市安置不了的,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
2、主要安置形式和程序
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安置形式主要有就地后靠、外遷安置、自謀職業安置、企業安置、社會福利安置(養老保險安置)等五種。其外遷安置形式又有分散自主和政府組織。每戶移民到底採取哪一種辦法安置,應根據當地的具體特點和條件,在制訂移民安置規劃時因人、因地制宜地擇優確定。根據庫區各縣的實踐經驗,有條件后靠的地區首先考慮后靠安置,對后靠條件不足的地區應組織部分移民外遷安置。
2.1就地后靠安置工作程序:
1、移民戶主書面申請(需說明:家庭人口、建房地點、結構、面積);
2、移民戶填寫《XX縣農村移民安置審批表》;
3、鄉鎮移民站依據實施規劃進行審查(移民戶需帶移民證、戶口簿、身份證);
4、鄉鎮政府與移民戶簽定《三峽庫區XX縣農村移民后靠搬遷安置合同書》,並依法公證;
5、移民戶按合同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屬設施,鄉鎮移民站按合同兌現搬遷費、零星果木費、附屬設施費、基礎設施費以及部分房屋補償資金,待新房建成后付清剩餘房屋補償資金。
2.2外遷安置工作程序
2.2-1政府組織外遷安置程序
A、重慶市出市外遷移民安置程序
1、由三峽建委移民局協調遷出、遷入省、市政府落實縣級移民安置點;
2、遷出縣人民政府組織編製農村移民外遷計劃,將外遷安置對象落實到村組和戶。遷入省市人民政府組織編製接收安置外遷移民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安置規劃)和分年度實施規劃,將外遷移民安置點落實到村組,並明確各安置點的安置容量。遷入省市人民政府將總體安置規劃和分年度實施規劃送重慶市人民政府徵求意見。重慶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遷出縣、鄉人民政府實地考察遷入地,就移民安置點和生產生活安置方案與遷入地協商,達成共識;
3、重慶市人民政府和遷入省市人民政府簽訂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外遷安置協議。在協議中,要明確移民外遷安置的對接關係,具體落實到遷出鄉鎮對口銜接遷入縣(市);
4、根據遷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總體安置規劃和分年度實施規劃及遷出、遷入省市人民政府簽訂的安置協議,遷出縣向移民公布安置去向,動員移民報名,遷入縣前往遷出 縣介紹安置點基本情況和生產生活安置方案等;
5、移民填寫外遷安置申請表,經村、鄉、縣審核,以縣為單位編製外遷移民花名冊,報重慶市移民局審核;
6、遷出縣向遷入縣提交經重慶市移民局審核的外遷移民花名冊,遷
入縣對移民花名冊進行複核,經雙方同意后蓋章認可;
7、遷出縣組織移民以抽籤或其他移民認可的方式確認每戶外遷移民的具體安置點,並與移民簽訂外遷安置協議;
8、遷出、遷入縣組織移民戶代表前往遷入地,確認宅基地位置、辦理購房手續或簽訂委託建房協議,進一步協商落實移民生產生活安置的具體事宜;
9、遷出、遷入縣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外遷安置協議;
10、遷出縣開始辦理移民外遷安置的有關手續,發放遷出地管理的各種補償補助費;
11、遷入縣為移民調整落實承包土地,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委託協議為移民建房或協助移民自建住房;
12、遷出縣組織移民到達遷入地,辦理有關移交手續,遷入縣辦理移民落戶、土地承包等手續,納入正常管理;
B、政府組織出縣省(市)內安置工作程序
1、由省、市移民局協調遷出、遷入縣(市、區)政府落實移民安置點;
2、在省、市移民部門的業務指導下,遷出縣人民政府組織編製農村移民外遷計劃,將外遷安置對象落實到村組和戶。遷入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製接收安置外遷移民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安置規劃)和分年度實施規劃,將外遷移民安置點落實到村組,並明確各安置點的安置容量;
3、組織遷出縣、鄉人民政府實地考察遷入地,就移民安置點和生產生活安置方案與遷入地協商,達成共識。並簽訂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外遷安置協議;
4、移民填寫外遷安置申請表,經村、鄉、縣審核,以縣為單位編製外遷移民花名冊,遷入縣對移民花名冊進行複核,經雙方同意后蓋章認可,報兩省、市移民局備案;
5、遷出、遷入縣組織移民戶代表前往遷入地,以移民認可的方式確認具體安置點、宅基地位置、辦理購房手續或簽訂委託建房協議,並與移民簽訂外遷安置協議;
6、遷出、遷入縣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外遷安置協議;
7、遷出縣開始辦理移民外遷安置的有關手續,發放遷出地管理的各種補償補助費;
8、遷入縣為移民調整落實承包土地,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委託協議為移民建房或協助移民自建住房;
9、遷出縣組織移民到達遷入地,辦理有關移交手續,遷入縣辦理移民落戶、土地承包等手續,納入正常管理;
2.2-2移民分散外遷安置工作程序
A、自主分散農業安置工作程序
1、移民戶到所在村(居)委會出具外遷人口證明;
2、到鄉鎮移民站領取外遷申報表,審批表及生產安置合同;
3、自找並確定安置地,在確定的安置地有關機構(村委會或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或接收單位、移民部門、派出所)在申報表、審批表上籤署同意接收意見,並由安置地鄉鎮人民政府在生產安置合同上簽字加蓋公章;
4、在安置地公安機關簽發戶口准遷證;
5、帶蓋章的安置合同、簽有安置地接收意見的申報表、審批表到鄉鎮移民站、縣移民局、縣公安局審批蓋章;
6、持准遷證到派出所辦戶口遷移手續;
7、在縣公證處進行合同公證;
8、到安置地上戶口、領戶口簿;
9、將已公證的合同、申報表、審批表、安置地戶口簿複印件交移民站后搬遷清場。憑外遷銷號證明領取移民補償費。
B、自主分散“農轉非”安置工作程序:
1、移民戶書面申請;
2、移民戶辦理《XX縣農村移民審批表》;
3、移民站依據實施規劃進行審查(移民戶需帶移民證、戶口簿、身份證);
4、移民戶辦理遷入地市、縣准遷證;
5、移民戶填寫《三峽庫區XX縣農村移民投親靠友申報表》,辦理農轉非手續(程序附后);
6、鄉鎮政府根據接受單位意見,按是否安排就業情況,與投靠城鎮的移民簽定生產安置合同;
(1)、接受單位能安排移民就業(有勞動部門招工錄用手續),鄉鎮政府與移民本人、接受單位簽定《三峽庫區XX縣農村移民進企業安置合同書》,並依法公證;
(2)、接受單位不能安排移民就業,鄉鎮政府與移民本人簽定《三峽庫區XX縣農村移民自謀職業安置合同書》,並依法公證。
2001年,根據三峽電站供電範圍發生的變化,國家電力公司按照三峽建委辦公室的要求,對原三峽輸電系統設計進行了補充研究,對原批複方案進行了調整,減少交流線路381公里、交流變電容量200萬伏安、直流線路210公里。
計入三峽至廣東直流輸電工程后,現明確三峽輸電系統總規模為:500千伏交流線路6519公里、交流變電容量2275萬千伏、直流輸電線路2965公里(含三廣直流線路975公里)、直流換流站容量1800萬千瓦(含三廣直流換流站600萬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