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心理學會
福建省心理學會
福建省心理學會(Fujian Psychological Society)創建於1961年,是由福建省心理學工作者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學術性社會團體。它是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福建省心理學界最高級別的學術團體,是現有的福建省學會中最早成立的學術組織之一。現任第七屆理事會理事長為連榕教授,現有會員628人,其中70餘人具有高級職稱。
福建省心理學會聚集了全省各行業從事心理學研究與應用的專門人才,在各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為促進福建省心理學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現在已經組成了心理學基本理論、學校心理健康教育、發展與教育心理學、管理心理學、心理學科普、法制心理、體育心理學、醫學心理學8個專業委員會負責組織和指導各個分支機構的工作。在中國心理學會業務指導下和福建省科協的領導下,經過多年的努力,福建省心理學的工作已經得到了中國心理學界的認可,並多次成功地承辦全國性心理學學術會議。
福建省心理學會的主要任務是:開展心理學學術交流活動;指導心理學學術研究與應用;開展心理測驗與心理諮詢工作;心理學研究成果的鑒定與評估;舉辦心理學培訓班對會員進行繼續教育;面向社會開展心理學科普宣傳活動;就有關心理學的問題與有關部門協作研究並提出合理化建議;向有關部門反映心理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福建省心理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福建省心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是Fujian Psychological Society(簡寫FPS)。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福建省心理學會是本省心理學工作者和相關專業及單位、團體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與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發展科學技術的方針政策,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團結廣大心理學工作者,積極開展學術活動,進行學術上的自由討論,以促進我省心理科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心理科學知識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心理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福建師範大學文科樓4層教育學院心理學系。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省內外心理學學術交流活動,編譯出版心理學書刊,推廣
先進經驗。
(二)配合或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有關心理學的課題,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心理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三)接受委託,承擔心理學項目的論證評估、科技成果及心理學儀器產品的鑒定、心理學論文的編審。
(四)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通過舉辦各種心理學培訓班、講習班等方式,普及心理科學知識,介紹國內外心理學研究的新動態。
(五)面向社會開展心理學專題性科普宣傳活動。
(六)鼓勵會員提出合理建議,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本學科研究與應用的職業活動。
(四)本會個人會員:具有助理研究員、助教職稱及以上的心理學專業工作者;高等院校心理系和心理學專業(或鄰近學科)本專科畢業從事心理學工作、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雖非高等院校本專科畢業,但從事心理學工作,發表過相當水平的學術論文的心理學工作者;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熱心於心理學研究並對心理學事業發展有一定貢獻的其它工作人員以及從事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個人會員是本學會組織的主體。
(五)本會單位會員:具有一定數量心理學工作者,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等企事業單位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團體,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本會兩名會員介紹或單位(含專業委員會和市一級心理學會)推薦;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補充更新知識;
(六)按規定交納會員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員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選舉新的理事會;
(六)決定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代表大會第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納或除名;
(六)決定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的設置、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舉辦學術報告活動,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確因工作需要,可延任一屆。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相關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福建省科協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費標準每一屆每人
為100元。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福建省科協批准,到民政廳辦理相關手續才有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8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