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計算機學會

天津市計算機學會

天津市計算機學會,英文譯名是Tianjin Computer Federation,英文縮寫是TCF。學會是由從事計算機及相關科學技術的科研、教學、開發、生產、應用和服務的個人和單位自願組成的,具有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的非營利性學術團體,是發展我市計算機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該團體在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範圍內活動,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努力團結計算機和相關技術領域有關專業人士,為社會發展與經濟建設貢獻力量。

學會概況


天津市計算機學會成立於89年,掛靠單位在天津市電子計算機研究所。在市科協的領導下和掛靠單位支持下,99年至2009年期間每個年度均被評為先進學會,其中2002年至2003年被評為學會之星。

理事會


計算機學會第四屆理事會名單
名譽理事長:葉迪生
高級顧問:沈昌祥
理事長:路平
副理事長:郎天佩、劉光明、歷 軍張 樺、黨建武、袁曉潔(排名不分先後)
副秘書長:梁成敏
常務理事:王文俊、王 健劉 明、華 斌、李 剛、宋 韌、張津弟、孟昭鵬、段玉奎、顧軍華、席懷軍、董志國、蔡吉臣(按姓氏筆畫排列)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天津市計算機學會,英文譯名是Tianjin Computer Federation,英文縮寫是TCF。
第二條 天津市計算機學會是由從事計算機及相關科學技術的科研、教學、開發、生產、應用和服務的個人和單位自願組成的,具有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的非營利性學術團體,是發展我市計算機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團體在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範圍內活動,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努力團結計算機和相關技術領域有關專業人士,為社會發展與經濟建設貢獻力量。
學會的宗旨是通過學會的活動,為計算機和相關技術領域有關的專業人士和學生的職業發展服務。
學會倡導學術公正、獨立和創新,致力於推動計算機和相關技術領域理論研究、技術、應用和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為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接受市社團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登記號為津社證字 第420號。
第五條 天津市計算機學會設在天津市河西區友誼路賓館南道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二)組織研究計算機科學技術和產業發展戰略,向政府部門提出諮詢建議;
(三)參加政府部門有關計算機和信息技術項目的科學論證,提出諮詢建議;
(四)開展計算機技術培訓,技術諮詢和普及教育,推廣計算機技術,促進計算機技術在各個領域的應用;
(五)發現、推薦、表彰和扶持計算機技術人才,尤其是青年人才。
組織青少年計算機科技活動;
(六)組織計算機技術的科技展覽;
(七)接受委託,承擔計算機技術的項目評估,學術論文,成果鑒定和技術服務的評審;
(八)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計算機繼續教育;
(九)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有單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熱心參加學會活動,支持學會工作;
(三)在計算機及相關技術領域從事科研、教學、開發、生產、應用、服務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
(四)單位會員應是合法企業、事業單位或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
(五)個人會員應具有中國國籍,享有公民政治權利者;
(六)會員應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計算機及相關專業職稱、資格或是相應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符合會員的條件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三)由本會辦公室註冊併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個人會員:
(一)參加本學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權利,以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學會的活動,參加學會有關活動享有優惠待遇;
(三)獲得本學會的無償服務或優惠服務;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單位會員:
(一)參加本學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權利,以及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學會有關活動,參加學會有關活動享有優惠待遇;
(三)優惠取得本學會的有關資料、信息服務和技術諮詢;
(四)優先獲得本學會的其他服務;
(五)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具有本學會理事候選人資格;
(七)參加本學會組織的單位會員活動;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一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章程,執行本學會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的榮譽和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學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學會委託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本學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學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為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後進行,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通過醞釀、協商,採取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6人,秘書長1人)、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1-3人),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罷免;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和修改學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學會工作計劃;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人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
第十八條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和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作風民主,原則性強,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應是在計算機科學技術界有較大影響的專家或學科帶頭人;
秘書長應具有較強組織和管理能力,熟悉學會工作,秘書長為專職;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秘書長不得超過65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市科協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由學會秘書長擔任本學會法定代表人。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得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完成科協和學會交辦的任務;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代表學會簽署有關文件。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團體或個人資助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會計資格的會計人員。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團管理局和市科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科協審查同意,並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科協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清算時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市科協和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2010年12月12日經 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局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