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林業局
長春市林業局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 (九)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設立長春市林業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全市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優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市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全市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相關地方性林業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林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全市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程,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三)承擔全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審核、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製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含生態草地、蘆葦用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對徵用、佔用林地進行初審。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市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執行濕地保護的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承擔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相關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市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貫徹執行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承擔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相關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及調整市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市政府批准后發布;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七)承擔全市推進林業改革,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八)監督檢查全市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優化配置政策;監督實施林業產業國家標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九)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公安隊伍;組織、指導全市林業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和生態補償制度;編製市級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省、市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建議;管理監督市級林業資金;管理市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全市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對國家、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初審;編製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計劃。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林業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文件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保衛、外事、信息、應急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二)造林綠化管理處
負責擬訂全市植樹造林綠化總體規劃;承擔全市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苗木基地建設和林木種苗管理;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負責造林綠化技術指導;負責“三北”防護林、退耕還林等營造林重點生態工程管理;組織指導全市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以及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三)森林資源管理與野生動植物保護處(科技產業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組織、指導全市森林資源管理;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統計;承擔林地(含生態草地、蘆葦用地)、林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林地徵用、佔用工作;編製全市森林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並監督實施;依法承擔林地、林權爭議的調處工作;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負責監督、指導和稽查全市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組織、監督和指導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補償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森林公園和森林生態旅遊的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及體系建設等工作;承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協調指導全市林業產業工作。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
(四)森林防火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責任制的落實;組織開展森林火險預警響應、火災應對和信息發布統計工作;組織、指導專業、半專業森林撲火隊伍防撲火工作;協調駐市森林武警支隊防撲火工作;組織實施全市森林防火、撲火資源配置建設和森林航空消防工作;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具體工作。
(五)林業公安處(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組織、協調全市林業公安工作,依法查處各類破壞森林資源的重大案件,保護森林資源的安全;對各縣(市)、區的林業公安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察;組織指導全市林業公安隊伍的業務培訓和隊伍建設。
(六)計劃財務處
擬訂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編製國家指令性林業生產計劃和基本建設計劃;負責國家、省投資計劃的安排和基本建設管理;負責林業項目管理;負責林業生產、基建、勞資的綜合統計分析;管理市級林業資金;監督規範林業資金的使用,經辦國家、省對全市林業的各項撥款;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編製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決算;監督國有林業資產;組織指導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審計和資產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置。
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幹部人事工作等由局機關黨委承擔。
四、人員編製
市林業局機關行政編製29名,機關工勤人員數量3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處級領導職數9名(含總工程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
地址:人民大街101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