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合唱協會

廣東省合唱協會

廣東省合唱協會成立於1993年,由本省合唱界專業、業餘團體、指揮家、合唱藝術骨幹及愛好者自願組的非贏利性社會組織。宗旨是團結全省一切熱愛並積極從事合唱藝術事業的同志,促進省合唱藝術與群眾歌詠活動的繁榮發展,遵紀守法,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做出貢獻。

協會簡介


會 長:徐瑞祺
名譽會長:賴廣益
副 會 長:林德臣 詹祖蔭 丁振華 胡永平 苗向陽 陶文華 陳光輝
秘 書 長:李明信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列)
丁振華 方 萍 平黎明 盧振強 李明信 勞海西
蘇嚴蕙 林德臣 周正松 苗向陽 胡永平 徐瑞祺
候學俊 袁新榮 郭小龍 張 樹 張 彬 張 新
陳光輝 陶文華 梁翠媛 謝光沛 謝妙瓊 謝明晶
詹祖蔭
理事: (按姓氏筆畫排列)
丁振華 萬四喜 方 萍 王希珍 王懷堅 劉子英
平黎明盧振強 匡迎輝 朱則平 馮丹霞 李明信
李文華 李春梅 李 彥 李耀喜 吳頌今 吳莉婭
勞海西 蘇嚴蕙 林德臣 周正松 羅國柱 苗向陽
趙瑞平胡永平 孫何偉 柴金華 郗衛平 徐 艷
徐瑞祺 候學俊 郝新豫 袁新榮 郭小龍 莫一軍
黃雲梅 黃照南 梅 娟 張 樹 張 彬 張 新
陳光輝 陳 靈 陳 嵐 陶文華 梁 軍 梁翠媛
謝光沛 謝妙瓊 謝明晶 詹祖蔭 賴元葵 李振華
幹事:柴金華 李振華 劉 敏 羅倩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廣東省合唱協會,英文為The Choru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ce,,縮寫C.A. GD。
第二條 本團體由廣東省合唱界專業與業餘團體、指揮家、詞曲作家、合唱藝術骨幹及愛好者自願結成的一個學術性協會,是非贏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全省一切熱愛並積極從事合唱事業的同志,促進我省合唱藝術與群眾歌詠活動的繁榮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提高我省人民群眾的文化素質,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經濟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為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日常工作由廣東省音樂家協會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東風西路167號東風西路廣州市少年宮。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進行合唱藝術、指揮藝術及相關藝術的學術討論;
(二)積極培訓合唱與指揮的骨幹;
(三)不定期地主辦、協辦、承辦各類合唱及歌詠比賽;
(四)大力輔導本省內各行業各系統的合唱歌詠隊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二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聯席會議討論通過,併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接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結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1999年10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