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地方性金融機構
廣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成立於2005年8月5日,是由廣東省內的4家地市級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商業銀行)和95家縣(市、區)級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自願入股組成,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經省政府授權,廣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在省政府的領導下,負責行使對轄內市、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行業管理、業務指導、協調服務職能。
廣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2005年成立五年後,省聯社積極推進全省農村金融合作機構改革工作,成績斐然。全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230億元央行專項票據全部成功兌付,成為率先完成該項工作的省份之一;資產質量明顯提升,不良貸款持續雙降;風險防控能力不斷提高,案防制度建設和流程化管理改革工作進展順利;統一法人工作圓滿完成,法人治理結構進一步得到完善;產權制度改革取得突破,廣州、東莞、順德3家農村 商業銀行於2009年底順利掛牌營業;經營效益穩步增長,2009年全年,全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實現賬面利潤56.3億元,經營利潤122.48億元,連續五年實現增長,年均增長額分別為11.97億元和22.258億元。
姓名 | 職務 |
張帆 | 黨委書記 |
2017年,原銀監會對內蒙古、江西、河南、廣東、四川等5家省聯社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5家省聯社在具體履職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違法違規行為。一是對農合機構偏離支農服務主業沒有有效糾正。部分省聯社沒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積極引導農合機構強化農村金融服務,對“離農脫農”問題不考核、不糾正、不處理,導致少部分縣域農合機構嚴重偏離支農戰略定位。二是在落實風險防控處置責任方面履職不力。個別省聯社沒有切實承擔對農合機構風險處置的牽頭責任,風險防控不作為,導致轄內風險持續積聚,高風險機構數量上升,對地方金融安全造成較為嚴重的影響。三是違規開展相關業務。部分省聯社嚴重違反監管規定,違規設立實體企業、未經批准超範圍開展業務等,個別省聯社甚至越權干預農合機構經營決策,違規牽頭組織發放大額、異地、非涉農貸款,形成大額風險暴露。四是高管人員違規履職問題突出。內部治理嚴重缺失,高管人員未經任職資格核准而實際履職等違規問題多發。
經過立案、調查、審理、審議、告知、陳述申辯意見複核和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銀保監會統籌協調相關銀監局依法對內蒙古、江西、河南、廣東、四川等5家省聯社現場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了行政處罰。機構處罰方面,對5家省聯社合計罰款3172.7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70.5萬元。人員處罰方面,對省聯社63名責任人員分別給予取消任職資格、警告和罰款,其中42人合計罰款455.5萬元。
2020年10月,被廣東省通信管理局App監管情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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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0日,被授予“全國內部審計先進集體”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