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室殺人

殺人犯罪的一種方式

密室殺人,是“不可能犯罪”的一種,也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種。是在表象和邏輯上都不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指兇手通過一系列手段,使被害人被殺的證據全部指向被害人所處封閉的空間內。沒有第二者,而又非被害人自殺的殺人方法。

應用


第一篇偵探小說《莫格街兇殺案》就是一篇密室題材的作品,偵探小說的豐碑《福爾摩斯探案全集》中也有《斑點帶子案》這樣的密室殺人作品。
密室犯罪題材的第一次輝煌來自冉威爾於1892年創作的不朽名作《弓區之謎》。此後,勒魯在1907年寫出了《黃屋奇案》;福翠爾創作出了“凡· 杜森教授”系列,如《13號牢房》等;切斯特頓也在他的“布朗神父”系列中大量的使用密室題材。這些作品都是“不可能犯罪”中的經典之作。
進入黃金時代之後,作家們對密室等不可能犯罪題材依然相當狂熱。范·達因寫出了《金絲雀殺人事件》(1927年);埃勒里·奎因作有《中國橘子之謎》(1934年);就連不以密室見長的“女王”阿加莎·克里斯蒂也寫出了《古墓之謎》這樣的優秀作品。但是,沒有作家比約翰·狄克森·卡爾更專註於此,他寫作的“班考林”系列、“菲爾博士”系列和“梅爾維爾爵士”系列均是密室犯罪小說。其中,卡爾的《三口棺材》中的“密室講義”堪稱是密室犯罪創作的巔峰。
關於密室殺人的種類,繼卡爾後,美國的克萊頓 ·勞森著的《死亡飛出大禮帽》中,馬里尼又進行了補充。此外,善於寫不可能犯罪的還有美國作家:愛德華·霍克

方法


無理取鬧型

代表作是埃德加·愛倫·坡的《毛格街血案》和賈思東·樂魯(Gaston Leroux)的《黃屋的秘密》。看過的人將會對“無理取鬧”有深刻的認識。

門房鑰匙型

要造密室,關鍵在於鑰匙的處理。通常的情況是,只有一把門房鑰匙能打開“密室”,但這把鑰匙要麼是被放在密室中、要麼就是好像罪犯沒有機會拿到,由此造成了密室效果。可以說這是大多數密室案的情況,但各有巧妙不同,現舉幾個例子:
1、掉包計。代表作森村誠一的《高層的死角》,表面看是拿著自已房門的鑰匙,但其實是已經掉過包的其他人的房門鑰匙,然後做案后再找個機會換回來。
2、拓撲學。這是在《金田一少年事件簿》的《露西亞人偶殺人事件》中看到的,表面看鑰匙被套在鐵環上沒法取下來,其實利用空間上的巧妙變換非常容易就拿出來了。
3、和門鎖較勁。這樣的案子在《名偵探柯南》中猶其多,把鑰匙丟在密室中,然後在門鎖上下功夫,使得在不用鑰匙的情況下也能讓門在裡面反鎖,也會因為那些門構造比較奇怪。
4、密室外歸還。即在密閉的室外,再想辦法把鑰匙送進去。這種情況在《名偵探柯南》的案子中也很多,比如《來自黑暗組織的女子》。有一部日本作品甚至還利用住戶家的貓洞,讓貓幫兇手完成了放鑰匙的工作。聽過一個推理廣播劇,方法也很巧妙,利用氣窗上的小孔,拉一根繩子從小孔穿過,在密室里用一本書把繩子壓住,另一端則放在上一層樓面同一位置的屋子裡,然後鎖掉門,在上一層樓的屋子裡通過繩子把鑰匙滑下后,再用力一抽收回繩子即可。

心理作用型

這種密室不是真正的密室,只是利用人的心理、再加上兇手的膽大和手腳利落,從而造成了密室效果。
1、偷梁換柱。有點類似阿加莎·克里斯蒂的《陽光下的罪惡》,先找個草包(作為證人)和自已一起來到現場,把門砸開后,首先衝過去大叫某某某死了,然後支開那個草包(多半是叫他去報警),躺在那裡的人自然是他的同夥,兩個人趕緊把真正的屍體搬出來,於是大功告成!
2、當場扔鑰匙。這種做法最簡單也最大膽。即在眾人闖進密室亂作一團時,把鑰匙扔在現場。
3、潛伏於密室。也屬於大膽做法,即作案后一直躲在密室里,直到許多人進入現場后,也是趁著一股亂勁,悄悄出來。不過有一點,兇手一定要是一個出現在這個地方而不會受人懷疑的,換言之,是內部人士。
4、門前演戲。明明不是密室,沒有上鎖,卻拿著鑰匙假裝開鎖的樣子,或許多扭兩下、再冒出點急汗什麼的,效果更佳。不過這種情況比較特殊,限制也大,被使用的次數還比較少。在《名偵探柯南》也曾經出現過一種心理作用的密室:在一個中間是一塊玻璃的透明門邊緣粘上膠布,但不與門框連接,也就是說,它並未把門封住。

逆向思維型

羅納德·諾克斯在《密室里的行者》中原創的詭計,密室中無法從上面下去殺人,而把被害者吊上來,真是太經典了!另外赤川次郎的《三色貓的推理》中的那個密室也很驚人,簡直是駭人聽聞。不過,說起來,這樣的密室依賴客觀條件的地方太多了,可不容易做啊!

特殊技巧型

還有其他許多巧妙方法。比如《金田一少年事件簿》中的《新歌劇院殺人事件》和《校園七大不可思議殺人事件 》的鏡子、《鬼火島殺人事件》的胃鏡、《魔神遺跡殺人事件》中利用煤氣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