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GB50325-2010(2013年版)共分為6章和7個目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和符號、材料、工程勘察設計、工程施工、驗收等。

本規範屬於強制性國家標準。主編部門為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准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本標準由中國建設出版社2013年7月出版,新華書店北京發行所發行。

本規範是民用建築工程及室內裝修工程的的室內環境質量驗收的檢測依據,具體在第6章驗收里做了明確規定。

發布背景


華共房城鄉建設
號
布標準《建築程室環境污染控制規範》
現批准《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325—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1.05、3.1.1、3.1.2、3.2.1、3.6.1、4.1.1、4.2.4、4.2.5、4.2.6、4.3.1、4.3.2、4.3.4、4.3.9、5.1.2、5.2.1、5.2.3、5.2.5、5.2.6、5.3.3、5.3.6、6.0.3、6.0.4、6.0.19、6.0.21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GB50325-2001同時廢止。
本規範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由中國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建設部,於2013年6月24日發布公告(第64號),GB50325-2010(2013年版)。其中僅對GB50325-2010局部修訂條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中第5.2.1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規範正文


目錄

1 總 則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 語
2.2 符號
3 材 料
3.1無機非金屬建築主體材料和裝修材料
3.2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
3.3塗料
3.4膠粘劑
3.5水性處理劑
3.6其他材料
4 工程勘察設計
4.1一般規定
4.2工程地點土壤中氡濃度調查及防氡
4.3材料選擇
5 工程施工
5.1一般規定
5.2材料進場檢驗
5.3施工要求
6 驗收
附錄A 材料表面氡析出率測定
附錄B 環境測試艙法測定材料中遊離甲醛、TVOC釋放量
附錄C 溶劑型塗料、溶劑型膠粘劑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苯系物含量測定
附錄D 新建住宅建築設計與施工中氡控制要求
附錄E 土壤中氡濃度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
附錄F 室內空氣中苯的測定
附錄G 室內空氣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測定
本規範用詞說明

1 總 則

1.0.1 為了預防和控制民用建築工程中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產生的室內環境污染,保障公眾健康,維護公共利益,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不適用於工業生產建築工程、倉儲性建築工程、構築物和有特殊凈化衛生要求的室內環境污染控制,也不適用於民用建築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築裝修產生的室內環境污染控制。
1.0.3 本規範控制的室內環境污染物有氡(簡稱Rn-222)、甲醛、氨、苯和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簡稱TVOC)。
1.0.4 民用建築工程根據控制室內環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劃分為以下兩類:
1 Ⅰ類民用建築工程: 住宅、醫院、老年建築、幼兒園、學校教室等民用建築工程;
2 Ⅱ類民用建築工程: 辦公樓、商店、旅館、文化娛樂場所、書店、圖書館、展覽館、體育館、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廳、理髮店等民用建築工程。
1.0.5 民用建築工程所選用的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必須符合本規範的有關規定。
1.0.6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除應符合本規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 語
2.1.1 民用建築工程 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民用建築工程是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築結構工程和裝修工程的統稱。
2.1.2 環境測試艙 environmental test chamber
模擬室內環境測試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的污染物釋放量的設備。
2.1.3 表面氡析出率 radon exhalation rate from soil surface
單位面積、單位時間土壤或材料表面析出的氡的放射性活度。
2.1.4 內照射指數(IRa) internal exposure index
建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 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比活度限量值200 而得的商。
2.1.5 外照射指數(Ir) external exposure index
建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 和鉀-40 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別除以比活度限量值370、260、4200而得的商之和。
2.1.6 氡濃度 radon consistence
單位體積空氣內氡的放射性活度。
2.1.7 人造木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植物纖維為原料,經機械加工分離成各種形狀的單元材料,再經組合併加入膠粘劑壓制而成的板材,包括膠合板纖維板刨花板等。
2.1.8 飾面人造木板 decorated wood-based panels
以人造木板為基材,經塗飾或複合裝飾材料面層后的板材。
2.1.9 水性塗料 water based coatings
以水為稀釋劑的塗料。
2.1.10 水性膠粘劑 water based adhesives
以水為稀釋劑的膠粘劑。
2.1.11 水性處理劑 water based treatment agents
以水作為稀釋劑,能浸入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內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體。
2.1.12 溶劑型塗料 solvent-thinned coatings
以有機溶劑作為稀釋劑的塗料。
2.1.13 溶劑型膠粘劑 solvent-thinned adhesives
以有機溶劑作為稀釋劑的膠粘劑。
2.1.14 遊離甲醛釋放量 content of released formaldehyde
在環境測試艙法或乾燥器法的測試條件下,材料釋放遊離甲醛的量。
2.1.15 遊離甲醛含量 content of free formaldehyde
在穿孔法的測試條件下,材料單位質量中含有遊離甲醛的量。
2.1.16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total volas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本規範規定的條件下,所測得的空氣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量。簡稱 TVOC。
2.1.17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total volas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本規範規定的條件下,所測得的材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量。簡稱 VOC
2.2 符 號
IRa --內照射指數;
Ir -- 外照射指數;
CRa -- 建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 和鉀-40 的放射性比活度;
CTh -- 建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釷-232 的放射性比活度;
CK -- 建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鉀-40 的放射性比活度;

3 材 料

3.1 無機非金屬建築主體材料和裝修材料
3.1.1 民用建築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磚、水泥、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新型牆體材料等無機非金屬建築主體材料,其放射性指標限量應符合表3.1.1 的規定。
表3.1.1 無機非金屬建築材料放射性指標限量
測定項目 限 量
內照射指數(IRa) ≤1.0
外照射指數( Iγ) ≤1.0
3.1.2 民用建築工程所使用的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築衛生陶瓷、石膏板、吊頂材料、無機瓷質磚粘接劑等,進行分類時,其放射性指標限量應符合表3.1.2 的規定。
表3.1.2 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放射性指標限量
測定項目 限 量
A B
內照射指數( IRa) ≤1.0 ≤1.3
外照射指數( Iγ) ≤1.3 ≤1.9
3.1.3 民用建築工程所使用的加氣混凝土和 空心率大於25%的空心磚、空心砌塊等建築主體材料,其放射性限量應符合表3.1.3的規定。即表面氡析出率[Bq/(m2·s)]≤ 0.015;內照射指數(IRa)≤1.0、外照射指數(Ir)≤1.3。
3.1.4 建築主體材料和裝修材料放射性核素的檢測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有關規定,表面氡析出率的檢測方法應符合本規範附錄A的規定。
3.2 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
3.2.1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用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必須測定遊離甲醛含量或遊離甲醛釋放量。
3.2.2 當採用環境測試艙法測定遊離甲醛釋放量,並依此對人造木板進行分級時,其限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製品中遊離甲醛釋放限量》GB18580的規定,見表3.2.2。
表3.2.2 環境測試艙法測定遊離甲醛釋放量限量
類 別 限量(mg/m3)
E1 ≤0.12
3.2.3 當採用穿孔法測定遊離甲醛含量,並依此對人造木板進行分級時,其限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製品中遊離甲醛釋放限量》GB18580的規定。
3.2.4 當採用乾燥器法測定遊離甲醛釋放量,並依此對人造木板進行分級時,其限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製品中遊離甲醛釋放限量》GB18580的規定。
3.2.5 飾面人造木板可採用環境測試艙法或乾燥器法測定遊離甲醛釋放量,當發生爭議時應以環境測試艙法的測定結果為準;膠合板、細木工板宜採用乾燥器法測定遊離甲醛釋放量;刨花板、中密度纖維板等宜採用穿孔法測定遊離甲醛含量。
3.2.6 環境測試艙法,宜按本規範附錄B 進行。
3.2.7 採用穿孔法及乾燥器法進行檢測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製品中遊離甲醛釋放限量》GB18580的規定。
3.3 塗 料
3.3.1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用水性塗料和水性膩子,應測定遊離甲醛的含量,其限量應符合表3.3.1 的規定。
表3.3.1 室內用水性塗料和水性膩子中遊離甲醛限量
測定項目 限 量
遊離甲醛(mg/kg) ≤ 100
3.3.2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用溶劑型塗料和木器用溶劑型膩子,應按其規定的最大稀釋比例混合后,測VOC和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含量,其限量應符合表3.3.2 的規定。
表3.3.2 室內用溶劑型塗料中VOC和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限量
塗料名稱 VOC (g/L)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醇酸類塗料 ≤500 ≤0.3≤5
硝基類塗料 ≤720 ≤0.3≤30
聚氨酯類塗料 ≤670 ≤0.3≤30
酚醛防鏽漆 ≤270 ≤0.3 --
其他溶劑型塗料 ≤600 ≤0.3≤30
木器用溶劑型膩子 ≤550 ≤0.3≤30
3.3.3 聚氨酯漆測定固化劑中遊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HDI)的含量后,應按其規定的最小稀釋比例計算出 聚氨酯漆 (TDI\HDI)的含量,且不應大於4g/kg。測定方法,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色漆和清漆用漆基 異氰酸酯樹脂中二異氰酸酯(TDI)單體的測定》GB/T18446 的有關規定。 3.3.4 水性塗料和水性膩子中遊離甲醛含量的測定方法,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內牆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18582有關的規定。
3.3.5 溶劑型塗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測定方法,宜符合本規範附錄C 的規定。
3.4 膠 粘 劑
3.4.1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用水性膠粘劑,應測定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和遊離甲醛的含量,其限量應符合表3.4.1 的規定。
表3.4.1 室內用水性膠粘劑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和遊離甲醛限量
測定項目 限 量
VOC (g/L):聚乙烯乙酸酯膠黏劑 ≤110;橡膠類膠黏劑≤250;聚氨酯類膠黏劑≤100;其他膠黏劑≤350
遊離甲醛(g/kg) :聚乙烯乙酸酯膠黏劑 ≤1.0;橡膠類膠黏劑≤1.0;其他膠黏劑≤1.0
3.4.2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用溶劑型膠粘劑,應測定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和苯、甲苯+二甲苯的含量,其限量應符合表3.4.2 的規定。
表3.4.2 室內用溶劑型膠粘劑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和苯、甲苯+二甲苯限量
測定項目 限 量
VOC(g/L):氯丁橡膠膠黏劑 ≤700;SBS膠黏劑≤650;聚氨酯類膠黏劑≤700;其他膠黏劑≤700
甲苯+二甲苯(g/kg):氯丁橡膠膠黏劑 ≤200;SBS膠黏劑≤150;聚氨酯類膠黏劑≤150;其他膠黏劑≤150
苯(g/kg) :氯丁橡膠膠黏劑 ≤5.0;SBS膠黏劑≤5.0;聚氨酯類膠黏劑≤5.0;其他膠黏劑≤5.0
3.4.3 聚氨酯膠粘劑應測定遊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的含量,按其規定的最小稀釋量計算出遊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的含量,且不應大於4g/kg。測定方法,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膠黏劑中有害物質限量》GB18583有關的規定。
3.4.4 水性膠粘劑中遊離甲醛、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的測定方法,宜按國家標準《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膠黏劑中有害物質限量》GB18583有關的規定。
3.4.5 溶劑型膠粘劑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含量測定方法,應符合本規範附錄C 的規定。
3.5 水性處理劑
3.5.1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用水性阻燃劑(包括防火塗料)、防水劑、防腐劑等水性處理劑,應測定遊離甲醛的含量,其限量應符合表3.5.1 的規定。
表3.5.1 室內用水性處理劑中遊離甲醛限量
測定項目 限 量
遊離甲醛(mg/kg) ≤100
3.5.2 水性處理劑中遊離甲醛含量的測定方法,宜按現行國家標準《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內牆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18582的方法進行。
3.6 其他材料
3.6.1 民用建築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釋放氨的阻燃劑、混凝土外加劑,氨的釋放量不應大於0.10%,測定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中,釋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有關規定。
3.6.2 能釋放甲醛的混凝土外加劑,其遊離甲醛含量不應大於500mg/kg,測定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內牆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18582有關的規定。
3.6.3 民用建築工程中使用的粘合木結構材料,遊離甲醛釋放量不應大於0.12mg/m3,其測定方法應符合本規範附錄B的有關規定。
3.6.4 民用建築工程裝修時,所使用的壁幕、帷幕等遊離甲醛釋放量不應大於0.12mg/m3,其測定方法應符合本規範附錄B的有關規定。
3.6.5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用壁紙中遊離甲醛釋放量不應大於0.12mg/m3,其測定方法應符合本規範附錄B的有關規定。其測定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壁紙中有害物質的限量》GB 18585的有關規定。
3.6.6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用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揮發物含量測定方法應符合本規範附錄B的有關規定。其測定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質的限量》GB 18586的規定,其限量應符合表3.6.6的有關規定。
表3.6.6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揮發物限量
名稱 限量(g/m2)
發泡類卷材地板:玻璃纖維基材≤75;其他基材≤35
非發泡類卷材地板:玻璃纖維基材≤40;其他基材≤10
3.6.7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用地毯、地毯襯墊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遊離甲醛的釋放量測定方法應符合本規範附錄B的有關規定,其限量應符合表3.6.7 的有關規定。
表3.6.7 地毯、地毯襯墊中有害物質釋放限量
名稱 限量(g/m2·h)A級//B級
地毯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0.500 //≤0.600 ;遊離甲醛≤ 0.050 //≤0.050 ;
地毯襯墊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1.000 //≤1.200 ;遊離甲醛≤ 0.050 //≤0.050;

4 工程勘察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新建、擴建的民用建築工程設計前,應進行建築工程所在城市區域土壤中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調查,並提交相應的調查報告。未進行過區域土壤中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的,應進行建築場地土壤中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並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
4.1.2 民用建築工程設計必須根據建築物的類型和用途,控制裝修材料的使用量。
4.1.3 民用建築工程的室內通風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和《民用建築設計通則》的有關規定,對於採用中央空調的民用建築工程,新風量應符合《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的有關規定。
4.1.4 採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築工程,自然間的通風開口有效面積不應小於該房間地板面積的1/20,夏熱冬冷地區、寒冷地區、嚴寒地區等I類民用建築工程需要長時間關閉門窗使用時,房間應採取通風換氣措施。
4.2 工程地點土壤中氡濃度調查及防氡
4.2.1 新建、擴建的民用建築工程的工程地質勘察資料,應包括工程所在城市區域土壤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歷史資料及土壤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數據。
4.2.2 已進行過土壤中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區域性測定的民用建築工程,當土壤氡濃度測定結果平均值不大於1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結果平均值不大於0.02Bq/(㎡·s),且工程場地所在地點不存在地質斷裂構造時,可不再進行土壤氡濃度測定;其他情況均應進行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
4.2.3 當民用建築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不大於2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不大於0.05Bq/(㎡·s)時,可不採取防氡工程措施。
4.2.4 當民用建築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測定結果大於20000Bq/m3,且小於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於0.05Bq/(㎡·s)且小於0.01Bq/(㎡·s)時,應採取建築物底層地面抗開裂措施。
4.2.5 當民用建築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測定結果大於或等於30000Bq/m3且小於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於或等於0.1Bq/(㎡.s),且小於 0.3Bq/(㎡.s)時,除採取建築物底層地面抗開裂措施外,還必須按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GB 50108中的一級防水要求,對基礎進行處理。
4.2.6 當民用建築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大於或等於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於或等於0.3Bq/(㎡·s)時,應採取建築物綜合防氡措施。
4.2.7 當Ⅰ類民用建築工程場地土壤中氡濃度大於或等於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於或等於 0.3Bq/(㎡·s)時,應進行工程場地土壤中的鐳-266、釷-232、鉀-40比活度測定。當內照射指數(IRa)大於1:0或外照射指數(Iγ)大於1.3時,工程場地土壤不得作為工程回填土使用。
4.2.8 民用建築工程場地土壤中氡濃度測定方法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方法應按本規範附錄E的規定。
4.3 材料選擇
4.3.1民用建築工程室內不得使用國家禁止、限值使用的建築材料。
4.3.2 I 類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採用的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必須採用A 類。
4.3.3 Ⅱ類民用建築工程宜採用A 類無機非金屬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當A 類和B類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混合使用時,每種材料的使用量應按下式計算,確定:
Σfi·IRai ≤ 1.0 (4.3.2-1)
Σfi·Iri ≤ 1.3 (4.3.2-2)
式中 fi - 第i 種材料在材料總用量中所佔的質量百分比(%);
IRai - 第i 種材料的內照射指數;
Iγi - 第i 種材料的外照射指數。
4.3.4 I 類民用建築工程的室內裝修,採用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必須達到E1 級要求。
4.3.5 Ⅱ類民用建築工程的室內裝修,宜採用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宜達到E1 級;當採用E2 級人造木板時,直接暴露於空氣的部位應進行表面塗覆密封處理。
4.3.6 民用建築工程的室內裝修,所採用的塗料、膠粘劑、水性處理劑,其苯、遊離甲醛、遊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的含量,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
4.3.7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時,不應採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內牆塗料、聚乙烯醇縮甲醛內牆塗料和樹脂以硝化纖維素為主、溶劑以二甲苯為主的水包油型(O/W)多彩內牆塗料。
4.3.8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時,不應採用聚乙烯醇縮甲醛類膠粘劑。
4.3.9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質材料,嚴禁採用瀝青、煤焦油類防腐、防潮處理劑。
4.3.10 I 類民用建築工程的室內裝修黏貼塑料地板時不應採用溶劑型膠黏劑。
4.3.11 Ⅱ類民用建築工程中地下室及不與室外直接自然通風的房間貼塑料地板時,不宜採用溶劑型膠粘劑。
4.3.12 民用建築工程中,不應在室內採用脲醛樹脂泡沫塑料作為保溫、隔熱和吸聲材料。

5 工程施工

5.1 一般規定
5.1.1 建設 施工單位應按設計要求及本規範的有關規定,對所用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進行進場抽查復驗。
5.1.2 當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進場檢驗,發現不符合設計要求及本規範的有關規定時,嚴禁使用。
5.1.3 施工單位應按設計要求及本規範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文件要求。當需要更改時,應按規定程序進行設計變更。
5.1.4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當多次重複使用同一設計時,宜先做樣板間,並對其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進行檢測。
5.1.5 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的檢測方法,應符合本規範第6 章的有關規定。當檢測結果不符合本規範的規定時,應查找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5.2 材料進場檢驗
5.2.1 民用建築工程中,建築主體採用的無機非金屬建築材料和建築裝修採用的花崗岩、瓷質磚、磷石膏製品 必須有放射性指標檢測報告,並應符合本規範第3章、第4章要求。
5.2.2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飾面採用的天然花崗岩石材或瓷質磚使用面積大於200 ㎡ 時,應對不同產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別進行放射性指標的復驗。
5.2.3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中所採用的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必須有遊離甲醛含量或遊離甲醛釋放量檢測報告,並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範的有關規定。
5.2.4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中採用的人造木板或飾面人造木板面積大於500 ㎡時,應對不同產品、不同批次材料的遊離甲醛含量或遊離甲醛釋放量分別進行復驗。
5.2.5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中所採用的水性塗料、水性膠粘劑、水性處理劑必須有同批次產品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和 遊離甲醛含量檢測報告;溶劑型塗料、溶劑型膠粘劑必須有同批次產品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遊離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含量檢測報告,並應符 合設計要求和本規範的有關規定。
5.2.6 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的檢測項目不全或對檢測結果有疑問時,必須將材料送有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5.3 施工要求
5.3.1 採取防氡設計措施的民用建築工程,其地下工程的變形縫、施工縫、穿牆管 (盒)、埋設件、預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
5.3.2 I 類民用建築工程當採用異地土作為回填土時,該回填土應進行鐳-226、釷-232、鉀-40 的比活度測定。當內照射指數(IRa)不大於1.0 和外照射指數(Ir)不大於1.3時,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時,嚴禁使用苯、工業苯、石油苯、重質苯及混苯作為稀釋劑和溶劑。
5.3.4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施工時,不應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進行除油和清除舊油漆作業。
5.3.5 塗料、膠粘劑、水性處理劑、稀釋劑和溶劑等使用后,應及時封閉存放,廢料應及時清出。
5.3.6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嚴禁使用有機溶劑清洗施工用具。
5.3.7 採暖地區的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施工不宜在採暖期內進行。
5.3.8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中,進行飾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時,對達不到E1級第的芯板.,應對其斷面及無飾面部位進行密封處理。
5.3.9壁紙(布)、地毯、裝飾板、吊頂等施工時,應注意防潮,避免覆蓋局部潮濕區域。空調冷凝水導排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BG50019 的有關規定。

6 驗收

6.0.1 民用建築工程及室內裝修工程的室內環境質量驗收,應在工程完工至少7d 以後、工程交付使用前進行。
6.0.2 民用建築工程及其室內裝修工程驗收時,應檢查下列資料:
1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工程地點土壤中氡濃度或氡析出率檢測報告、工程地點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 含量檢測報告;
2 涉及室內新風量的設計、施工文件,以及新風量的檢查報告;
3 涉及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工程設計變更文件;
4 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的污染物檢測報告、材料進場檢驗記錄、復驗報告;
5 與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有關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施工記錄;
6 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報告(不做樣板間的除外)。
6.0.3 民用建築工程所用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的類別、數量和施工工藝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範的有關規定。
6.0.4 民用建築工程驗收時,必須進行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其限量應符合表6.0.4 的規定。
表 6.0.4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限量
污染物 I 類民用建築工程 Ⅱ類民用建築工程
氡(Bq/m3) : ≤200 ≤400
甲醛(mg/m3) : ≤0.08 ≤0.1
苯(mg/m3) : ≤0.09 ≤0.09
氨(mg/m3) : ≤0.2 ≤0.5
TVOC(mg/m3) : ≤0.5 ≤0.6
註:1 表中污染物濃度測量值,除氡外均指室內測量值和扣除同步測定的室外上風向空氣測量值(本底值)后的測量值。
2 表中污染物濃度測量值的極限值判定,採用全數值比較法。
6.0.5民用建築工程驗收時,採用集中中央空調的工程,應進行室內新風量的檢測。檢查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的有關規定。
6.0.6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空氣中氡的檢測,所選用方法的測量結果不確定度不應大於25%,方法的探測下限不應大於10Bq/m3。
6.0.7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空氣中甲醛的檢測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場所空氣中甲醛測定方法》GB/T18204.26的規定。
6.0.8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空氣中甲醛檢測,也可採用簡便取樣儀器檢測方法,甲醛簡便取樣儀器應定期進行校準測量結果在0.01~0.60 mg/m3測定範圍內的不確定度應小於20%。當發生爭議時,應以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場所空氣中甲醛測定方法》GB/T 18204.26中酚試劑分光光度法的測定結果為準。
6.0.9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空氣中苯的檢測方法,應符合本規範附錄F的規定。
6.0.10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空氣中氨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場所空氣中氨測定方法》GB/T18204.25 中靛酚藍分光光度法的規定。
6.0.11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空氣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檢測方法,應符合本規範附錄G的規定。
6.0.12 民用建築工程驗收時,應抽檢每個單體有代表性的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氡、甲醛、氨、苯、TVOC的抽檢量不得少於房間總數的5%,每個建築單體不得少於3 間;當房間總數少於3 間時,應全數檢測。
6.0.13 民用建築工程驗收時,凡進行了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且檢測結果合格的,抽檢量減半,並不得少於3 間。
6.0.14 民用建築工程驗收時,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點數應按表6.0.13設置:
表 6.0.14 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點數設置
房間使用面積(㎡) / 檢測點數(個)
<50 : 1
≥50且<100 : 2
≥100且<500 :不得少於3
≥500且<1000 :不得少於5
≥1000且<3000 :不得少於6
≥3000 :每1000㎡ 不得少於3
6.0.15 當房間內有2 個及以上檢測點時,應採用對角線、斜線、梅花狀均勻布點,並取各點檢測結果的平均值作為該房間的檢測值。
6.0.16 民用建築工程驗收時,環境污染物濃度現場檢測點應距內牆面不小於0.5m、距樓地面高度0.8~1.5m。檢測點應均勻分佈,避開通風道和通風口。
6.0.17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中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濃度檢測時,對採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築工程,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對採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築工程,檢測應在對外門窗關閉1h後進行。對甲醛、氨、苯、TVOC取樣檢測時,裝飾裝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傢具,應保持正常使用狀態。
6.0.18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中氡濃度檢測時,對採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築工程,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對採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築工程,應在房間的對外門窗關閉24h 以後進行。
6.0.19 當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的全部檢測結果符合本規範表6.0.4 的規定時,應判定該工程室內環境質量合格。
6.0.20 當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結果不符合本規範的規定時,應查找原因並採取措施進行處理,採取措施進行處理的工程,可對不合格項進行再次檢測。再次檢測時,抽檢數量應增加1 倍。並應包含同類型房間及原不合格房間。再次檢測結果全部符合本規範的規定時,應判定為室內環境質量合格。
6.0.21 室內環境質量驗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築工程,嚴禁投入使用。

規範附錄


附錄 A

材料表面氡析出率測定
A. 1 儀器直接測定建築材料表面氡析出率
A.1.1 建築材料表面氡析出率的測定儀器包括取樣與測量兩部分,工作原理分為被動收集型和主動抽氣採集型兩種。測量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連續10h測量探測下限不應大於0.001Bq/(㎡·s);
2 不確定度不應大於20% ;
3 儀器應該在刻度有效期內;
4 測量溫度應該應為25℃ ± 5℃;相對濕度應為45%±15 ;
A.1.2 被動收集型測定儀器表面氡析出率測定步驟應包括:
1 清理被測材料表面,將採氣容器平扣在平整表面上,使收集器端面與被測材料表面間密封,被測表面積(㎡)與測定儀器的採氣容器容積(m³)之比為 2:1。
2 測量時間1h以上,根據氡析出率大小決定是否延長測量時間;
3 儀器表面氡測定值析出率乘以儀器刻度係數后的結果,為材料表面氡析出率測量值。
A.1.3 主動抽氣採集型測定建築材料表面氡析出率測定步驟應包括:
1 被測試塊準備:使被測樣品表面積(㎡)與抽氣採集容器(抽集採集容器或盛裝被測試塊容積)內凈空間(即內容積,或盛裝被測試塊容器內容積減去被測試塊的外形體積抽氣採集容器的凈空間)容積(m³)之比為 2:1 ,清理被測試塊表面,準備測量。
2 測量裝置準備:抽集採集容器(或盛裝被測試塊容器)與測量儀器氣路連接到位。試塊測試前,測量氣路系統內乾淨空氣氡濃度本底值並記錄。
3 將被測試塊及測量裝置擺放到位,使抽氣採集容器(抽氣採集容器或盛裝被測試塊容器)密封,直至測量結束。
4 準備就緒后即開始測量並計時,試塊測量時間在2h以上、10h以內。
5 試塊的表面氡析出率 ε 應按照下式進行計算:
ε = c·V/(S·T)
式中: ε - -試塊表面氡析出率 [Bq/(㎡·s)] ;
c - - 測量裝置系統內的空氣氡濃度(Bq/m³);
V - - 測量系統內凈空間容積(抽氣採集容器內容積,或盛裝被測試塊容器內容積減去被測試塊的外形體積后的凈空間)容積(m³);
S - - 被測試塊的外表面積(㎡);
T - - 從開始測量到測量結束的時間(s)。
A. 2 活性炭盒法測定建築材料直接測定表面氡析出率
A. 2.1 建築材料材表面氡析出率活性炭測量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測量方法》GB/T16143的有關規定。

附錄 B

環境測試艙法測定材料中遊離甲醛、TVOC釋放量
B.0.1 環境測試艙的容積應為 1~40 m³。
B.0.2 環境測試艙的內壁材料應採用不鏽鋼、玻璃等惰性材料建造。
B.0.3 環境測試艙的運行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溫度:23±1℃;
2 相對濕度:45%±5%;
3 空氣交換率:(1±0.05)次/h;
4 被測樣品表面附近空氣流速:0.1m/s~0.3m/s;
5 人造木板、膠合木結構材料、壁布、帷幕、的表面積與環境測試艙容積之比為1:1,地毯、地毯襯墊的面積與環境測試艙容積之比為 0.4:1;
6 測定材料的TVOC和遊離甲醛釋放量前,環境測試艙內潔凈空氣中TVOC含量不應大於0.01mg/m3、遊離甲醛含量不應大於0.01mg/m3。
B.0.4 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測定飾面人造木板時,除直接用整塊材料進行測試外,用於測試的板材均應進行邊沿密封處理;
2 人造木板、粘合木結構材料、壁布、帷幕應垂直放在環境測試艙的中心位置,板材與板材之間距離不應小於 200mm,並與氣流方向平行;
3 地毯、地毯襯墊應正面向上鋪在環境測試艙低,使空氣氣流均勻地從表面通過;
4 環境測試艙法測試人造木板、粘合木結構材料的遊離甲醛釋放量應每天測試1 次。當連續2d 測試濃度下降不大於5%時,可認為達到了平衡狀態。以最後2 次測試值的平均值作為材料遊離甲醛釋放量測定值;如果測試第28d 仍然達不到平衡狀態,可結束測試,以第28d 的測試結果作為遊離甲醛釋放量測定值。
5環境測試艙法測試地毯、地毯襯墊、壁布、帷幕的TVOC或遊離甲醛釋放量,試樣在實驗條件下,在測試艙內持續放置時間應為24h。
B.0.5 環境測試艙內的氣體取樣分析時,應將氣體抽氣系統與環境測試艙的氣體出口相連后再進行採樣。
B.0.6 材料中TVOC釋放量測定的採樣體積應為10L,測試方法應符合本規範附錄G的規定,同時應扣除環境測試艙的本底值。
B.0.7 材料中遊離甲醛釋放量測定的採樣體積應為10L~20L。測試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場所空氣中 甲醛測定方法》GB/T18204.26中酚試劑分光光度法,同時應扣除環境測試艙的本底值。
B.0.8 地毯、地毯襯墊的TVOC或遊離甲醛釋放量應按下式進行計算:
EF = Cs(N/L)
式中:EF -- 艙釋放量 [mg/(㎡·h)]
Cs --艙濃度(mg/m³)
N -- 艙空氣交換率(h-1)
L -- 材料/艙負荷比(㎡/m³)

附錄 C

溶劑型塗料、溶劑型膠粘劑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苯系物含量測定
C.1 溶劑型塗料、溶劑型膠粘劑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測定
C.1.1溶劑型塗料、溶劑型膠黏劑應分別測定其密度及不揮發物的含量,並計算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
C.1.2 不揮發物的含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色漆、清漆和塑料 不揮發物的含量的測定》GB/T1725的方法進行測定。
C.1.3 密度的含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色漆、清漆 密度的測定 比重瓶法》GB/T6750提供的的方法進行測定。
C.1.4 樣品中VOC的含量,應按下式進行計算:
Cvoc = [(w1 - w2)/w1]p x 1000
式中:Cvoc --樣品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g/L);
w1 -- 樣品質量(g);
w2 -- 不揮發物質量(g);
p -- 樣品在23℃的密度(g/mL)
C.2 溶劑型塗料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測定
C.2.1 儀器及設備應包括:
1 帶有氫火焰的離子化檢測器的氣相色譜儀;
2 長度30m~50m、內徑0.32mm或0.53mm石英柱、內塗覆二甲基聚硅氧烷、膜厚1μm~5μm的毛細管柱;柱操作條件為程序升溫,初始溫度為50℃,保持10min,升溫速率10℃/min~20℃/min,溫度升至250℃,保持2min;
3 容積為10ml、20ml、或60ml的頂空瓶;
4 恆溫箱;
5 1μL、5μL、1ml注射器若干個。
C.2.2 試劑及材料應包括:
1 含苯為20.00mg/mL 的標準溶液,以及濃度均為甲苯、二甲苯、乙苯(單組份)標準溶液(或色譜純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2 20mm x70mm的定量濾紙條;
3 載氣為氮氣(純度不應小於99.99%)。
C.2.3 樣品測定應包括下列步驟:
1 標準系列製備:取5隻頂空瓶,將濾紙條放入頂空瓶內密封;用微量注射器準確吸取適量的標準溶液注射在瓶內的濾紙條上,使苯的含量分別為0.300mg、0.600mg、0.900mg、1.200mg、1.800mg;使甲苯、二甲苯、乙苯(單組份)的含量分別為2.00mg、5.00mg、10.300mg、25.00mg、50.00mg。
2 樣品製備:去裝有濾紙條的頂空瓶稱重,精確到0.0001g,應將樣品(約0.2g)塗在濾紙條上,密封后稱重,精確到0.0001g,兩次稱重的差值為樣品重。
3 將上述標準系列及樣品,置於40℃恆溫箱中平衡4h,並取0.20ml頂空氣作氣相色譜分析,記錄峰面積。
4 應以峰面積為縱坐標,分別以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質量為橫坐標,繪製標準曲線圖。
5 應從標準曲線上查得樣品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質量。
C.2.4 計算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樣品中苯的質量分數應按下式計算:
C1 = mi/W x 100%
式中:C1 --樣品中苯的質量分數(%);
mi --被測樣品中苯的質量(g);
W -- 樣品的質量(g)。
2 樣品中苯、甲苯+二甲苯的質量分數應按下式計算:
C2 = (m2+m3+ m4)/W x 100%
式中:C2 -- 樣品中苯、甲苯+二甲苯的質量分數(%);
m2 --被測樣品中甲苯的質量(g);
m3 --被測樣品中二甲苯的質量(g);
m4 --被測樣品中乙苯的質量(g);
W -- 樣品的質量(g)。
C.3 溶劑型膠粘劑中苯、甲苯+二甲苯含量測定
C.3.1 儀器及設備應包括:
1 帶有氫火焰的離子化檢測器的氣相色譜儀;
2 長度30m~50m、內徑0.32mm或0.53mm石英柱、內塗覆二甲基聚硅氧烷、膜厚1μm~5μm的毛細管柱;柱操作條件為程序升溫,初始溫度為50℃,保持10min,升溫速率10℃/min~20℃/min,溫度升至250℃,保持2min;
3 容積為10ml、20ml、或60ml的頂空瓶;
4 恆溫箱;
5 1μL、5μL、1ml注射器若干個。
C.3.2 試劑及材料應包括:
1 含苯為20.00mg/mL 的標準溶液,以及濃度均為500.00mg/mL 的甲苯、二甲苯、(單組份)標準溶液;
2 20mm x70mm的定量濾紙條;
3 載氣為氮氣(純度不應小於99.99%)。
C.3.3 樣品測定應包括下列步驟:
1 標準系列製備:取5隻頂空瓶,將濾紙條放入頂空瓶內密封;用微量注射器準確吸取適量的標準溶液注射在瓶內的濾紙條上,使苯的含量分別為0.300mg、0.600mg、0.900mg、1.200mg、1.800mg;使甲苯、二甲苯的含量分別為2.00mg、5.00mg、10.300mg、25.00mg、50.00mg。
2 樣品製備:取裝有濾紙條的頂空瓶稱重,精確到0.0001g,應將樣品(約0.2g)塗在濾紙條上,密封后稱重,精確到0.0001g,兩次稱重的差值為樣品重。
3 將上述標準系列及樣品,置於40℃恆溫箱中平衡4h,並取0.20ml頂空氣作氣相色譜分析,記錄峰面積。
4 應以峰面積為縱坐標,分別以苯、甲苯、二甲苯質量為橫坐標,繪製標準曲線圖。
5 應從標準曲線上查得樣品中,苯、甲苯、二甲苯的質量。
C.3.4 計算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樣品中苯的質量分數應按下式計算:
C1 = mi/W x 100%
式中:C1 --樣品中苯的質量分數(%);
mi --被測樣品中苯的質量(g);
W -- 樣品的質量(g)。
2 樣品中甲苯+二甲苯的質量分數應按下式計算:
C2 = (m2+m3)/W x 100%
式中:C2 -- 樣品中苯、甲苯+二甲苯的質量分數(%);
m2 --被測樣品中甲苯的質量(g);
m3 --被測樣品中二甲苯的質量(g);
W -- 樣品的質量(g)。

附錄 D

新建住宅建築設計與施工中氡控制要求
D.0.1 建築物底層宜設計為架空層,絕緣土壤氡進入室內。
D.0.2 當民用建築工程有地下室設計時,應利用地下室採取防氡措施,隔絕土壤氡進入室內。
D.0.3 架空層底板或地下室地板應採取以下措施減少開裂:
1 在地板或底板里預埋鋼筋編織網;
2 添加纖維素類材料增強抗開裂性能;
3 加強養護以確保澆築混凝土的質量。
D.0.4 架空層底板或地下室地板所有管孔及開口結合部應選用密封劑進行封堵。
D.0.5 架空層底板或地下室地板下宜採用土壤降壓處理法進行防氡,施工注意事項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在底板下連續鋪設一層100mm~150mm高的卵石或粒石,其粒徑在12mm~25mm之間;
2底板下空間被地梁或地壟牆分割成若干空間時,消除對氣流的阻礙,保證底板下氣流通暢;
3 在排氡分區中央位置設置 1200mmx1200mmx200mm的集氣坑;
4 安裝直徑為100mmx150mm的PVC排氡管,從集氣坑引至室外,並延伸到屋面以上,排氣口周邊7.5m範圍內不的設置進風口;
5 在排氡管末端安裝排風機;
6 設置報警裝置:當系統非正常運行、底板空間的負壓不能滿足系統需求時,系統會發出警報,提示工作人員對系統的運行進行檢查。
D.0.6 採用集中中央空調的民用建築,宜加大室內新風量的供應;
D.0.7 採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築,宜加強自然通風,必要時採取機械通風。
D.0.8 民用建築工程中所採用的防氡複合地板材料宜具有高彈性、高強度、耐老化、耐酸、耐鹼、抗滲透等性能。
D.0.9 民用建築工程所採用的牆面防氡塗料及膩子宜具有較高的耐久性、耐潮濕性、粘結力、延伸性。

附錄 E

土壤中氡濃度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
E. 1 土壤中氡濃度測定
E.1.1 土壤中氡氣濃度的測量可以採用電離室法、靜電收集法、閃爍瓶法、金硅面壘型探測器等方法進行測量。
E.1.2 測試儀器性能指標應包括:
工作條件:溫度-10~40℃ 之間;
相對濕度不應大於90%;
不確定度不應大於20%;
探測下限不應大於400Bq/m3。
E.1.3 測量區域範圍應與工程地質勘察範圍相同。
E.1.4 在工程地質勘察範圍內布點時,應以間距10m 作網格,各網格點即為測試點,當遇較大石塊時,可偏離±2m,但布點數不應少於16 個。布點位置應覆蓋基礎工程範圍。
E.1.5 在每個測試點,應採用專用鋼釺打孔。孔的直徑宜為20~40mm,孔的深度宜為500~800mm。
E.1.6 成孔后,應使用頭部有氣孔的特製的取樣器,插入打好的孔中,取樣器在靠近地表處應進行密閉,避免大氣滲入孔中,然後進行抽氣。宜根據抽氣阻力的大小抽氣3~5次。
E.1.7 所採集土壤間隙中的空氣樣品,宜採用靜電擴散法、電離室法或閃爍瓶法、金硅面壘型探測器等方法測定現場土壤氡濃度。
E.1.8 取樣測試時間宜在8:00~18:00 之間,現場取樣測試工作不應在雨天進行,如遇雨天,應在雨後24h 後進行。
E.19 現場測試應有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測試點布設圖,成孔點土壤類別,現場地表狀況描述,測試前24h 以內工程地點的氣象狀況等。
E.1.10 地表土壤氡濃度測試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取樣測試過程描述、測試方法、土壤氡濃度測試結果等。
E. 2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
E.2.1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量所須儀器設備包括取樣設備、測量設備。取樣設備的形狀為盆狀,工作原理分為被動收集型和主動抽氣採集型兩種。現場測量設備須滿足以下工作條件要求:
溫度:-10~40℃;
相對濕度:不應大於90%;
不確定度:不應大於%;
探測下限:不應大於0.01Bq/(m2.s)。
E.2.2 測量步驟因符合下列規定:
1 按照“E.1 土壤中氡濃度測定”的要求,首先在建築場地按20m×20m網格布點,網格點交叉處進行土壤氡析出率測量。
2 測量時,須清掃採樣點地面,去除腐殖質、雜草及石塊,把取樣器扣在平整后的地面上,並用泥土對取樣器周圍進行密封,防止漏氣,準備就緒后,開始測量並開始計時(t)。
3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量過程中,應注意控制下列幾個環節:
1) 使用聚集罩時,罩口與介質表面的接縫處應當封堵,避免罩內氡向外擴散(一般情況下,可在罩沿周邊培一圈泥土,即可滿足要求)。對於從罩內抽取空氣測量的儀器類型來說,必須更加註意。
2) 被測介質表面應平整,保證各個測量點過程中罩內空間的體積不出現明顯變化。
3) 測量的聚集時間等參數應與儀器測量靈敏度相適應,以保證足夠的測量準確度。
4) 測量應在無風或微風條件下進行。
E.2.3 被測地面的氡析出率應按下式進行計算
用下述公式求:
R =Nt·V/S·T
式中: R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Bq/m2.s);
Nt ——t時刻測得的罩內氡濃度(Bq/m3);
V ——聚集罩所罩信的介質表面的面積(m2);
T ——測量經歷的時間(s)
E.3 城市區域性土壤氡水平調查方法
E.3.1 測點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城市區域按2km×1km網格布置測點,部分中小城市可以按1km×1km網格布置測點。因地形、建築等原因測點位置可以偏移,但最好不超過200m。
2 每個城市測點數量在100個左右。
3 盡量使用1:5萬~1:10萬(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地質)圖和全球衛星定位儀(GPS),確定測點位置並在圖上標註。
E.3.2 調查方法應滿足下列要求:
1 調查前應制訂方案,準備好測量儀器和其他工具。儀器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標定,如使用兩台或兩台以上儀器進行調查,最好所用儀器同時進行標定,以保證儀器量值的一致性。
2 測點定位:調查測點位置用GPS定位,同時對地理位置進行簡要描述。
3 測量深度:調查打孔深度統一定為500~800m,孔徑20~40mm。
4 測量次數:每一測點應重複測量3次,以算術平均值作為該點氡濃度。(或每一測點在3㎡範圍內打三個孔,每孔測一次求平均值)。
5 其他測量要求(如天氣)和測量過程中需要記錄的事項按本附錄E.1執行。
E.3.3 調查的質量保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儀器使用前應按儀器說明書檢查儀器穩定性(如測量標準α源、電路自檢等方法)。
2 使用兩台以上的儀器工作時應檢查儀器的一致性,一般兩台儀器測量結果的相對標準偏差應小於25%。
應挑選10%左右測點進行複查測量,複查測量結果應一併反映在測量原始數據表中。
E.3.4城市區域土壤氡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城市地質概況、放射性本底概況、土壤概況;
2 測點布置說明及測點分布圖;
3 測量儀器、方法介紹;
4 測量過程描述;
5 測量結果,包括原始數據、平均值、標準偏差等,如有可能繪製城市土壤濃度等值線圖。
6 測量結果的質量評價,包括儀器的日常穩定性檢查、儀器的標定和比對工作、儀器的質量監控圖製作。

附錄 F

室內空氣中苯的測定
F.0.1空氣中苯應用活性炭管進行採集,然後經熱解吸,用氣相色譜法分析,以保留時間定性,峰面積定量。
F.0.2 儀器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恆流採樣器:在採樣過程中流量應穩定,流量範圍應包括0.5L/min,並且當流量為0.5L/min時,能克服5kPa~10kPa的阻力,此時用皂膜流量計校準系統流量,相對偏差不應大於±5%。
2 熱解吸裝置:能對吸附管進行熱解吸,解吸溫度、載氣流速可調。
3 配備有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的氣相色譜儀。
4 毛細管柱或填充柱:毛細管柱長應為30m~50m的石英柱,內徑應為0.32mm或0.53mm ,內塗覆二甲基聚硅氧烷或其他非極性材料。填充柱長2m、內徑4mm不鏽鋼柱,內填充聚乙二醇6000-6201擔體(5:100)固定相。
5 容量為1μL、10μL的注射器若干個。
F.0.3 試劑和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活性炭吸附管應為內裝100mg椰子殼活性炭吸附劑的玻璃管或內壁光滑的不鏽鋼管。使用前應通氮氣加熱活化,活化溫度為300~350℃,活化時間不應少於10min,活化至無雜質峰為止;當流量為0.5L/min時,阻力應在5kPa~10kPa之間。
2 苯標準溶液或苯標準氣體。
3 載氣應為氮氣,純度不應小於99.99%。
F.0.4 採樣注意事項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應在採樣地點打開吸附管,與空氣採樣器入氣口應垂直連接,調節流量在0.5L/min的範圍內,應用皂膜流量計校準系統流量,採集約10L空氣,應記錄採樣時間、採樣流量、溫度和大氣壓。
2 採樣后,取下吸附管,應密封吸附管的 兩端,做好標識,放入可密封的金屬或玻璃容器中。樣品可保存5d。
3 採集室外空氣空白樣品時,應與採集室內空氣樣品同步進行,地點宜選擇在室外上風向處。
F.0.5 氣相色譜分析條件可選擇以下推薦值,也可根據實驗室條件選定其他最佳分析條件:
1 填充柱溫度為90℃或毛細管柱溫度為60℃;
2 檢測室溫度為150℃;
3 氣化室溫度為150℃;
4 載氣為氮氣。
F.0.6 氣相色譜分析配製標準系列方法應包括下列內容:
1氣體外標法配製標準系列方法:應分別準確抽取氣體組分濃度約1mg/m3的標準氣體100mL、200 mL、400 mL、1L、2L通過吸附管,然後用熱解吸氣相色譜分析吸附管標準系列樣品。
2 液體外標法配製標準系列方法:應分別準確抽取1μL~5μL注入活性炭吸附管,分別製備苯含量為0.05μg、0.1 μg、0.5μg、1.0 μg、2.0 μg的標準吸附管,同時用100mL/min的氮氣通過吸附管,5min后取下並密封,作為吸附管標準系列樣品。
F.0.7 氣相色譜分析步驟:
採用熱解吸直接進樣的氣相色譜法。將標準吸附管和樣品吸附管分別置於熱解吸直接進樣裝置中,經過250℃~325℃解吸后,將解吸氣體直接由進樣閥快速進入氣相色譜儀進行色譜分析,應以保留時間定性、以峰面積定量。
F.0.8 所採集空氣樣品中苯的濃度,應按下式進行計算:
C = (m - mo)/ V
式中:
C --所採集空氣樣品中苯的濃度(mg/m3);
m -- 樣品管中苯的量(μg);
mo -- 未採樣管中苯的量(μg);
V -- 空氣採用體積(L)
所採集空氣樣品中苯的濃度,應按下式換算成標準狀態下的濃度:
Cc = C (101.3/P)(t+273/273)
式中:
Cc -- 標準狀態下所採集空氣樣品中苯的濃度(mg/m3);
P -- 採樣時採樣點的大氣壓力(kPa)
t -- 採樣時採樣點的溫度(℃)

附錄 G

室內空氣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測定
G.0.1 室內空氣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應按以下步驟進行測定:
1 應用Tenax-TA 吸附管採集一定體積的空氣樣品;
2 通過熱解吸裝置加熱吸附管,並得到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解吸氣體;
3 將TVOC的解吸氣體注入氣相色譜儀,進行色譜分析,以保留時間定性、以峰面積定量。
G.0.2 室內空氣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測定所需的儀器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恆流採樣器:在採樣過程中流量應穩定,流量範圍應包括0.5L/min,並且當流量為0.5L/min時,能克服5kPa~10kPa的阻力,此時用皂膜流量計校準系統流量,相對偏差不應大於±5%。
2 熱解吸裝置:能對吸附管進行熱解吸,解吸溫度、載氣流速可調。
3 配備有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的氣相色譜儀。
4 石英毛細管柱:長度應為30m~50m,內徑應為0.32mm或0.53mm ,柱內塗覆二甲基聚硅氧烷的膜厚應為1μm~5μm;柱操作條件應為程序升溫,初始溫度應為50℃,保持10min,升溫速度。
5 容量為1μL、10μL的注射器若干個。
G.0.3 試劑和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Tenax-TA 吸附管可為玻璃管或內壁光滑的不鏽鋼管,管內裝有200mg粒徑為0.18~0.25mm(60~80目)Tenax-TA吸附劑。使用前應通氮氣加熱活化,活化溫度應高於解吸溫度,活化時間不少於30min,活化至無雜質峰為止,當流量為0.5L/min時,阻力應在5kPa~10kPa之間;
2 苯、甲苯、對(間)二甲苯、鄰二甲苯、苯乙烯、乙苯、乙酸丁酯、十一烷的標準溶液或標準氣體;
3 載氣應為氮氣,純度不應小於99.99%。
G.0.4 採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在採樣地點打開吸附管,然後與空氣採樣器入氣口垂直連接,應調節流量在0.5L/min的範圍內,然後用皂膜流量計校準採樣系統的流量,採集約10L空氣,應記錄採樣時間、採樣流量、採樣溫度和大氣壓。
2 採樣后取下吸附管,應密封吸附管的兩端並做好標記,然後放入可密封的金屬或玻璃容器中,應儘快分析,樣品最長可保存14d。
3 採集室外空氣空白樣品,應與採集室內空氣樣品同步進行,地點宜選擇在室外上風向處。
G.0.5 標準系列製備注意事項:
1 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選用氣體外標法或液體外標法。
2當選用氣體外標法時,應分別準確抽取氣體組分濃度約1mg/m3的標準氣體100mL、200 mL、400 mL、1L、2L,通過吸附管,以完成標準系列製備。
3 當選用液體外標法時,首先應抽取取標準溶液1μL~5μL,在有100mL/min的氮氣通過吸附管情況下,將各組分含 量為0.05μL、0.1μL、0.5 μL、1.0 μL、2.0 μL的標準溶液分別注入Tenax-TA吸附管,5min后取下,應將吸附管去下並密封,以完成標準系列製備。
G.0.6 採用熱解吸直接進樣的氣相色譜法。將吸附管置於熱解吸直接進樣裝置中,經溫度範圍為280~300℃解吸后,使熱解吸氣體直接由進樣閥快速進入氣相色譜儀進行色譜分析,以保留時間定性、以峰面積定量。
G.0.7 用熱解吸氣相色譜法分析吸附管標準系列時,應以各組分的含量(μg)為橫坐標,以峰面積為縱坐標,分別繪製標準曲線,並計算回歸方程。
G.0.8 樣品分析時,每支樣品吸附管應按與標準系列相同的熱解吸氣相色譜分析方法進行分析,以保留時間定性、以峰面積定量。
G.0.9 所采空氣樣品中的濃度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所采空氣樣品中各組分的濃度,應按下式進行計算:
Cm = (mi - mo)/ V
式中:
Cm -- 所采空氣樣品中 i 組分濃度(mg/m3);
mi -- 樣品管中i組分的質量(μg);
mo --未採樣管中i組分的質量(μg);
V -- 空氣採樣體積(L)。
空氣樣品中各組分的濃度,還應按下式換算成標準狀態下的濃度:
Cc = Cm (101.3/P)(t+273/273)
式中:
Cc -- 標準狀態下所採集空氣樣品中i組分的濃度(mg/m3);
P -- 採樣時採樣點的大氣壓力(kPa);
t -- 採樣時採樣點的溫度(℃)
2 所采空氣樣品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濃度應按下式計算:
C(TVOC)= ΣCc
式中:C(TVOC)-- 標準狀態下所采空氣樣品中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濃度(mg/m3)。
註:1 對未識別峰,應以甲苯的響應係數來定量計算。
2 當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有相同或幾乎相同的保留時間的組分干擾測定時,宜通過選擇適當的氣相色譜柱,或通過用更嚴格地選擇吸收管和調節分析系統的條件,將干擾減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