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英文:Standing Committee of Jiangxi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是江西省的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機構位置


南昌市紅谷灘區卧龍路999號省行政中心。

人事任免


2018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補選劉奇為江西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補選易煉紅為江西省省長。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條規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內設機構


工作機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外事華僑民族宗教工作委員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辦事機構

(一)主要負責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常委會主任會議、全國人大會議江西代表團,以及以省人大常委會名義召開的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和省人大常委會領導同志參加重要公務活動的組織安排工作;
(二)負責協調和督促“一府兩院”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委會會議、常委會主任會議做出的決定、決議的貫徹實施,以及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的查辦、催辦工作;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三)負責省人大及其常委會重要會議、領導講話等文稿和以省人大常委會、常委會辦公廳名義制發的文件的起草工作;負責省人大常委會日常的公文處理。主管機關文秘、檔案、機要保密和辦公自動化工作;
(四)負責協調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進行的執法檢查、評議、視察、調研等活動;
(五)負責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視察調研等活動的組織和有關服務工作;
(六)負責對屬於省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且與辦公廳工作有關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或建議;
(七)負責省人大機關的理論研究和宣傳報道,編輯內部刊物,主管《時代主人》;
(八)負責接待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九)負責省人大機關行政事務、人事管理、機構編製、財務房產、安全保衛、老幹部服務等工作;
(十)負責省人大常委會內外來賓的接待服務工作;
(十一)負責市縣區人大領導及省人大機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十二)承辦省人大常委會和常委會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任:徐力
副主任:楊澤民、陳惠龍
巡視員:任江南、郭玉元
副巡視員:王清衡

現任領導


主任

劉奇

副主任

趙力平(黨組書記) 、馬志武(回族)、龔建華、胡世忠、曾文明、張小平

秘書長

韓軍

副秘書長

徐力、任江南

歷史沿革


江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始建於1953年6月至1954年7月。1953年全省舉行第一次普選,選舉產生了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並相繼召開了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和江西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新中國的政權組織形式,已在江西普遍建立。從1954年至1965年的11年間,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經歷了三屆,共召開了十三次會議。這一時期,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曲折中發展。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的爆發,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受到嚴重挫折。至1977年止,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連續12年未能舉行會議。1978年2月,江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江西的恢復,並逐步發展。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進入了改革開放新的歷史時期,與此相適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發展階段。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正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和地方組織法決定地方縣級以上人大設立常委會,並賦予地方人大常委會十一項職權。1979年12月,省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選舉產生了省人大常委會,之後各市、縣(市、市轄區)人大常委會相繼成立,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不斷得到充實和加強,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逐漸得到發揮。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新憲法,與此同時,新修改的地方組織法將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由原來的十一項增加至十四項。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選舉法規定代表可以依法聯名提出代表候選人,並於1980年始實行縣級人大代表直接選舉和差額選舉,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實行差額選舉。
此後幾經修改的地方組織法和選舉法又進一步擴大了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有了明顯的加強。尤其是1992年鄧小平同志南方談話發表以來,全省各級人大特別是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切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大力加強立法和監督工作,積極推進依法治省進程,為我省的改革開放和兩個文明建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50年來的實踐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著無比的優越性和強大的生命力,它己深深紮根於中國這塊土壤之中,並日見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