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網際網路協會

成都市網際網路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協會簡介


成都市網際網路協會,是在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成都市信息化辦公室)的指導和支持下,在成都高新網際網路協會(成立於2008年4月17日)的組織機構和前期工作基礎上,由協會成員多家單位發起、包括成都市從事網際網路行業的網路運營商、服務提供商,從事網際網路開發、生產、服務、銷售、維護、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產業投資和諮詢機構自願參與並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服務機構。
成都市網際網路協會現任會長為電子科技大學通信抗干擾國家級重點實驗室主任李少謙,協會現有會員單位40多家,秘書處單位為成都高新信息技術研究所(以下簡稱“研究所”),研究所同時還是四川省新一代移動通信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成立於2009年4月,2010年3月被四川省科技廳確定為第二批“產業技術創新聯盟試點單位”)的秘書處單位。
成都市網際網路協會的宗旨是:“服務政府、服務產業”。協會作為聯接政府和網際網路企業的橋樑紐帶在產業規劃、科研服務、資源整合、產業交流與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協會組織企業、通過產業學研合作機制對接國家重點、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協會承擔一系列科技計劃軟課題項目以及諮詢研究項目,在產業頂層規劃、十二五科技發展專項規劃、智能互聯城市規劃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服務成果;協會組織開展一系列重要的產業交流與合作,舉辦3G暨信息新技術國際高峰論壇、參與“兩岸產業合作無線城市試點”台灣訪問團來蓉考察等。協會對網際網路產業技術創新、行業資源整合、企業發展等方面做出了應有的貢獻,並繼續朝著平台化、專業化方向健康發展。

協會章程


成都市網際網路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中文名稱為“成都市網際網路協會”(英文名稱為“Internet Association of ChengDu”,縮寫為“ISCD”)。
第二條 本協會是成都市從事網際網路產業和與網際網路有關的科研、教育、服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個人,以及一切關心和推動成都市網際網路事業發展的企事業單位與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成都市信息化辦公室,是經成都市信息化辦公室批准,成都市民政局核准註冊,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獨立法人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成都網際網路行業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學術團體,組織制定行約、行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實現行業自律;做好成都網際網路行業與政府部門的橋樑和紐帶,促進政府與行業交流與溝通,為政府引導和推進產業發展提供支撐,代錶行業單位向政府部門表達有關建議和意見;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保障國家利益和用戶利益,普及網路知識,提高成都網際網路技術的應用水平和服務質量,引導用戶健康上網;為區域之間、行業之間、企業之間及“產、學、研”之間的合作交流、資源整合與共享提供服務,積極參與區域交流和有關技術標準的研究;促進成都網際網路產業的發展,發揮網際網路對成都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積極推動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成都市信息化辦公室的業務指導,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成都市高新區益州大道北段15號成職軟體園70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發揮企業與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協會與政府、行業企事業單位之間的聯繫。積極向會員單位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促進政府與會員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及時向業務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願望及合理要求。
(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引導行業自律。維護本行業利益,維護行業、會員及網際網路用戶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間的利益衝突與糾紛,維護公平競爭,提高行業服務質量和整體素質。
(三)組織成都地區、國內或國際範圍內的網際網路項目、產品、技術、人才、信息各方面的交流與協作活動,促進網際網路產業向傳統產業的融合和滲透,協助政府推動企業信息化建設。
(四)開展成都網際網路行業的調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統計與分析工作,研究成都網際網路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促進網際網路的應用開發,探討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承擔政府主管部門或會員單位委託的研究課題。
(五)組織開展有益於網際網路產業發展的推廣、諮詢、培訓活動。加強行業的信息和經驗交流,傳遞最新技術動態和市場信息,組織新技術、新業務及經營管理培訓,為會員提供及時、準確的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管理諮詢和人力資源開發等多方面、多層次的服務,推進成都網際網路的發展與應用。
(六)加強成都網際網路業界與外部同行業的交流、合作,積極組織或參與國內外有關網際網路行業活動,建設好成都網際網路行業與國內外交流溝通的窗口。
(七)辦好協會刊物、網站、簡報,編寫成都年度網際網路發展報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以單位會員為主,同時也接納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的個人會員。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有助於協會宗旨的實現。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書面申請;
(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註冊登記會員、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信息交流和各項活動,以及獲得資料信息及其它待遇;
(三)優先在協會官方網站發布信息;
(四)優先參加區域和行業的市場機會聯合拓展活動;
(五)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有退會的自由;
(七)本協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規章制度和各項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的合法權益與聲譽;
(三)積極支持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承擔協會委託的各項工作,完成協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和任務;
(四)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真實情況,提供相關信息及統計資料;
(六)對協會組織編髮的有關信息資料及提供的統計資料,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七)維護和增進行業之間的團結和協作,不做有損行業共同利益和信譽的事,應堅持行業自律;
(八)本協會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二)背離協會宗旨,嚴重違反本章程中的義務規定條款並協商無效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三)成員單位因重大違法違紀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經營許可,則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的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事宜;
(五)決定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團體會員實行代表制,由團體會員單位的現職主要負責人擔任或該團體會員單位委任,職務變動後由接任人員自然替代。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成都市信息化辦公室審查並經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五條 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由政府主管部門、政府領導、專家組成,負責政策導引等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取消會員資格;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事項;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劃;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本會一般事項變更。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與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專業背景或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協會秘書長擔任。協會設名譽理事長、高級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七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設立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工作人員若干名。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負責組織、管理、協調協會的日常工作;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年度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協會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