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
2004年國務院發布的文件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是2004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的,自2007年7月1日實施。講述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條件。
2004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第75項。
根據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號令發布並於同日起施行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的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滿六個月,被該所鑒定合格;申請執業登記前從事過律師、公證員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審判、檢察業務工作,司法行政業務工作和其他法律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經實習,直接申請執業登記。
4.基層法律服務所決定聘用;
5.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一)新辦執業證
1.《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表》;
2.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律師、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書複印件(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與原件核對,並在複印件上籤明已核對無誤,蓋上公章);
3.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申請人的實習鑒定意見;從事過律師、公證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審判、檢察業務工作,司法行政業務工作和其他法律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須提交原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
4.基層法律服務所與申請人簽訂的聘用協議;
5.申請人身份證的複印件;
6.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正裝彩色照片1張。
(二)變更執業機構
1.《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更換補發執業證登記表》;
2.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律師、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書複印件(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與原件核對,並在複印件上籤明已核對無誤,蓋上公章);
3.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
4.原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終止聘用關係以及辦結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同意轉所的證明;
5.擬轉入的基層法律服務所與申請人簽訂的聘用協議;
6.執業證原件;
7.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正裝彩色照片1張。
(三)遺失補辦
1.《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更換補發執業證登記表》;
2.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律師、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書複印件(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與原件核對,並在複印件上籤明已核對無誤,蓋上公章);
3.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
4.在市級報刊刊登的遺失聲明;
5.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正裝彩色照片1張。
(四)註銷執業證
1.《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註銷登記表》
2.執業證原件。
申請材料一式三份,縣區司法局留存原件,兩份複印件加蓋縣區司法局公章及核對一致章送市司法局。
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不收費